綜合營造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壹 、 簡介

凡從事建築及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等及其專 門營造之行業均屬營造業。共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共分為甲、乙、丙三等。

貳 、 設立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設處(局)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四) 法規依據:

營造業法第7條

營造業法第12條

營造業法第16條

(一) 縣市政府建設處-綜合營照業籌設許可 :

《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1. 綜合營造業許可申請書3份

2. 營造業許可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3. 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依綜合營造業許可申請書填寫項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5.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4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剩1張浮貼)

6. 營業計畫

7.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8.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9. 技師登記證書或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1份

10.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建築師或技師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外國人擔任本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11.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3份

12.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13.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營造業法施行前已受聘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技師或建築師,其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得免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或填具經歷證明書):

(1) 依格式詳列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服務證明書,並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2) 依格式填具經歷證明書

(3) 依「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檢附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之證明正、影本各1份

(二) 縣市政府建設處-申領相關政策 :

《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 綜合營造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

2. 印模紙1份

3.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4.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4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剩1張浮貼)

5.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6.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7. 受技師登記證書或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1份(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為技師者,檢附技師公會會員證正、影本)

8.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建築師或技師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外國人擔任本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身分證明文件比 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9.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7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 3張自行黏貼於資格證明書,1張浮貼)

10.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3份

11.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營造業法施行前已受聘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技師或建築師,其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得免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或填具經歷證明書):

(1) 依格式詳列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服務證明書,並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2) 依格式填具經歷證明書

(3) 依「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檢附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之證明正、影本各1份

12. 受聘之營造業出具新聘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受聘同意書、原任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正本1份

(1) 專任工程人員勞保投保資料正本 (「離職證明」及「一個月內申請的勞保退保資料」)

(2)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一定要離職,也不能當別家公司股東,要專職專任不能有其他公司的收入)

13. 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14. 營造業不動產地點及價值表3份

15. 不動產為土地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全部2份,該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時,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並皆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出具之未涉及私設巷道及既成巷道之證明文件)

16. 不動產為房屋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全部2份)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

17. 營造業機械暨工程器具價值表3份

18. 最近三個月內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正本1份,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19. 最近三個月內施工機械設備之法院產權證明公證書正本1份

20. 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

21.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備註 :

  • 資本額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載之資本額認定,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免附14-20等項文件
  •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與籌設許可為同一人時,免再檢附10.11項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有變更者,依營造業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申領證冊時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三) 加入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將加入資料傳給公司所在地政府工務局

(一) 甲等 :

1. 新臺幣2,250萬元以上

2. 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3年業績,5年内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3億元以上,並經誣鑑3年列為第1級者

(二) 乙等 :

1. 新臺幣 1,200萬元以上

2. 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3年業績,5年内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2億元以上,並經誣鑑2年列為第1級者。

(三) 丙等 :

1. 新臺幣 360萬元以上

2. 丙級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承攬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工程。

備註 :

  • 綜合營造業甲、乙、丙三等,皆須「置領有士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士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2年以上士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1人以上」。
  • 新設立的綜合營造業一般皆從丙等開始。

否,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應以「○○營造廠」為名稱;屬公司組織者,應以「○○營造○○公司」為名稱。營業項目統一登記為「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

參、稅務申報

110 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建築工程業            
4100- -13住宅營建6718108
4100- -99其他建築工程6718108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 、 營業人取得工程解約之賠償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賠償收入」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屬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承攬某工程合約書,B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A公司解除部分合約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判決B公司應給付A公司損害賠償款2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加計利息,A公司收到B公司所給付賠償款及利息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此種賠償款係自銷貨行為產生,應課徵營業稅。然A公司於106年10月收到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經B公司檢舉後,始於106年12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年1月辦理營業稅申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國稅局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並按該系爭漏稅額處1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108.7.24新聞稿

二 、 營業人承包工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之餘額開立發票與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如委託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承包人雖得以其尚末支付之工程尾款抵付罰款,惟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時限,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工程,工程完工後尚有工程尾款500萬元末領,嗣因甲公司逾期完工被乙公司處罰款300萬,甲公司不得以工程尾款500萬元抵付逾期罰款300萬元,而僅開立200萬元之發票予乙公司,因甲公司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依規定時限,開立500萬元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切勿自認工程款因違反工程合約抵付罰款,即可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以免遭補稅受罰。                                        高雄國稅局107.10.5新聞稿

伍、資料來源:

一、營建業會計暨稅務處理 (二)108年修訂版/ 許崇源、張文秀編著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內政部營建署

七、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分類: 特許行業。這篇內容的永久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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