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為何要照價收買?
一、政府照土地地價收買私人土地,以制裁土地所有人未善盡利用土地。其政目的,在調整地權分配、杜絕土地占有、制裁低報地價、防止土地投機,使申報地價及移轉現值確實,以利實施照價徵稅及執行漲價歸公。
二、依憲法第143條第1項: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申言之,憲法之照價收買為廣義之照價收買,包括現行之土地徵收與現行之照價收買。
三、照價收買帶有強制取得、有償取得、懲罰性質之特色。
貮、考試題型
104年地政土:何謂照價收買?現行主要相關土地法律,如憲法、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等,均有照價收買之規定。各該法律在照價收買制度設計上有仃基本政策作用?實際執行情形有何評論?試分述之。
參、實施時機
一、土地法規定:
(一)、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土89)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動權: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地價過高,不能為申報時,得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照標準地價收買其土地。(土157)
(三)、私有土地面積超過最高限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分劃出賣;不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法徵收。本處所稱之徵收,即照價收買。
目前土地價未詳列照價收買適用時機,目前照價收買完整規定,適用平均地權條例。
二、平均地權條例:
(一)、低報地價: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平權16)
(二)、低報現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平權47-1)。
(三)、空地投機:私有空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 (平權26)
(四)、荒地投機:私有荒地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平權26-1)
(五)、壟斷土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對於尚未建築私有建築用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超額土地,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限期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之。(平權72)
(六)、投機性終止契約:出租耕地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得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依規正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平權76)
肆、補償項目
一、地價補償
(一)、申報地價補償:依平16收買者(低報地價),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補償: 依平47-1收買者(低報地價),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 依平26、26-1、72、76收買者(空地投機、荒地投機、壟斷土地、投機性終止契約),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土地改良物補償
(一)、農作改良物:(平權33)
1、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內,應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
2、 孳息成熟時間在收買後一年以上者,應依其種值、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二)、建築改良物:(平權34)
1、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一人所有,應一併收買。但不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2、改良物價額,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估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伍、權利清理
一、耕地租約之處理:(平11)
依法徵收或照貨收買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前項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二、他項權利之處理:(平施46)
照價收買之土地設有他項權利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給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地價內代為扣交他項權利人,並塗銷之。(此為學者抨擊)。但他項權利價值總和,以不超過該宗土地收買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補償耕地承租人之地價後之餘額為限。
照價收買之土地設有抵押權者, 如其設定登記在耕地租約之前,該抵押權人應優先於耕地承租人受償。
陸、照價收買程序
一、公告通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報准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平28)
二、繳交書狀: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五十日內,繳交土地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平28)
三、發給補償: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對繳交書狀、證件審核無誤,或依前款規定宣告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依法提存(平28)。
四、交付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受領地價完竣或其地價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獎其土地交付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期不交付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平30)
柒、照價收買土地之處理
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為 直轄市或縣市 (有)。(平施47I)
處理方式為讓售或標售
一、土地上建有房屋:土地建物不同人時,得讓售與地上權、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權人。前項不願承購或限期內未表示意見時,得予標售。
二、土地為空地:得依規定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應以標售。
三、土地為農業用地:應出租予農民或標售
四、前項應行售之土地,如適宜興建社會住宅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其餘土地應隨時公開底價標售。(平施48)
捌、土地徵收與照價收買之比較
一、相同點:皆有調劑地權分配,取得公共建設所需土地之政策意涵。
二、相異點:
(一)、性質不同:
1、照:懲罰性質,強制移轉行為,屬繼受取得
2、徵:公益性質,強制移轉行為,屬原始取得
(二)、程序不同:
1、照:公告通知、繳交書狀、發給補償、交付土地。
2、徵:徵收申請、徵收核准、公告通知、發給補償、交付土地。
(三)、原因不同:
1、照:未善盡利用土地
2、徵: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
(四)、作用不同:
1、照:一為,未來公共需要或將來發展用地,照價收買私人土地,作為保持土地自由,調劑土地皆配,促進土地利用及達成漲價歸公之有效辦法;二為制裁私人低報地價,作為控制申報地價手段。
2、徵:以特定公共事業及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用以調整地權分配,增進土地利用,具積極作用。
(五)、處理不同:
1、照:隨時公開標售,不需經民意機關同意及行政院核准
2、徵:應依核准計畫及期限使用,否則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六)、土地增值稅之徵繳不同:
1、照:應按政府給付之地價,課土增稅。
2、徵:免徵土增稅。
玖、照價收買何時為物權變動時點?
宜以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理由是民法758,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巳取得物權者,應登記,始得處分物權。岪此,照價收買屬公法行政處分,不屬私法上雙方合意之法律行為,不宜採民758,宜類推適用民759之徵收,以補償費發給完竣時,取得土地所有權。
拾、照價收買是原始取得?繼受取得?
一、學者主張繼受取得、立法上傾向原始取得。
二、原始取得:非依據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物權,故標的物上之一切負擔均因原始取得而消滅,例如:無主物先占、時效取得等…。
三、繼受取得:依據他人權利而取得物權,例如,讓與繼承而取得一標的物所有權,又分特定繼受及概括繼受,前者繼受特定標的物之一切權利,後者繼受他人所有之權利義務。
拾壹、照價收買目前實際執行情形之評論
一、土地法之照價收買,實務未採用。現行採平均地權條例之照價收買。
二、現行依平權條例,照價收買限縮在六種情形,故執行成效不彰。
三、照價收買之資金來源,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而預算編列受制於地方議會。因此缺乏可靠、穩定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