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籍:記載各宗土地之形狀、位置、界址、面積、使用狀況及權屬關係之圖冊。為此而測繪之地圖,稱地籍圖;為此而編造之清冊,稱地籍冊。
貳、地籍整理:
一、意義:便利土地管理,確定公私產權,作為課土地稅及實施土地改革之依據。
二、單位:地籍整理以直轄市或縣市為單位,直轄市或縣市分區,區內分段,段內分宗,按宗編號。
三、程序:為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
參、地籍測量:
一、意義:應用測量儀器及測量技術,測量一定區域內各宗地之形狀、位置、界址及面積,編定地號,繪製成圖,以明瞭土地之分佈狀況。
二、辦理機關:
(一)地面測量
(二)航空測量
三、辦理程序:
(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戶地測量。
(四)計算面積。
(五)製圖。
肆、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
一、意義:巳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二、施測:
(一)界址認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1、鄰地界址。
2、現使用人之指界。
3、參照舊地籍圖
4、地方習慣
(二)界址爭議
三、重測結果效力之確定:
(一)公告:公告三十日。
(二)異議處理:得於公告期間內 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
(三)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參、土地複 丈
一、意義:土地辦竣地籍測量後,對於地籍圖重測結果認為有錯誤,或因土地自然增加、浮覆…等原因,經依法定程序,由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就該土地再次勘測之謂,以確定變更之事實。
二、時機:
(一)土地法: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時。(土法46-3參照)
(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 丈 :詳地測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