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權利主體:享有權利之人
一、本國人:
(一)自然人:民6: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凡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得為登記之權利主體,至於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則不在所問。
(二)法人:民25:
1、公法人:
2、私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祭祀公業法人
二、外國人:需依土地法第17~24條有關外國人取得我國不動產權利登記有關之規定辦理。
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四、例外
貳、土地登記之權利客體:土地與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一、土地:土41、土2
二、建物:非合法建物不屬應登記之權利客體。
參、土地登記之權利種類:土登4
一、所有權:民765
二、地上權:民832、民841-1
三、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民851
五、典權:民911
六、抵押權:民860、民881-1、民882、民883
七、耕作權:土法133
八、農育權:民850-1
九、依習慣形成的物權
肆、土地登記之法律關係
一、取得:含原始取得及繼受取得。
二、設定:他項權利之發生,例如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地上權之設定登記
三、移轉:土地權利主體之變更,例如:土地所有權之買賣、繼承、抵押權之讓與等。
四、喪失:土地權利之消滅
五、變更:指權利內容或權利客體變更而言,例如:地上權存續期間變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