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緒論

壹、土地登記的意義:

土地法第37條:

第 37 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2條:

第 2 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貳、土地登記管理機關:

一、土地法第39條:

第 39 條土地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各該地政機關得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土地登記規則:

第 3 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

第 109 條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前項登記,需役不動產屬於他登記機關管轄者,供役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 112 條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除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參、土地登記之目的:

一、確定產權

二、整理地籍

三、實施土地改革

四、規定地價

五、公平稅賦

六、便利移轉

七、促進土地資金化

肆、土地登記之原則:

一、穩固

二、簡易

三、精確

四、省費

五、迅速

六、適境

伍、登記機關應備書表簿冊圖狀

土登第 14 條:登記機關應備下列登記書表簿冊圖狀: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契約書。四、收件簿。五、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七、他項權利證明書。八、地籍圖。九、地籍總歸戶冊(卡)。十、其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一、登記申請書種類: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三)建物測量及 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四)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及 囑託 塗銷查封登記函

(五)稅捐機關 囑託 禁止處分登記函及 囑託 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函

(六)其他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函

二、登記清冊:登記申請書之附件。其使用時機有二:

(一)非基於契約行為

(二)各類申請書或契約書之不動產標示欄不夠填載時,應以登記清冊為其附件。

三、契約書種類:(公契,非私契)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二) 土地、建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三) 土地、建物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

(四) 土地、建物所有權分割移轉契約書

(五) 土地、建物 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

(六)地上權設定契約書

(七)農育權耕作權 設定契約書

(八)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

(九)土地、建物典權 設定契約書

(十) 土地、建物 抵押權移轉(變更) 契約書

(十一) 土地、建物 他項權利移轉(變更) 契約書

(十二) 土地、建物信託契約書

(十三) 土地、建物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

(十四) 土地、建物 他項權利(金融資產信託、不動產資產信託)移轉(變更) 契約書

四、收件簿

五、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

六、權利書狀:土地權狀、建物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三種。

七、地籍圖:土地總登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將每筆土地之坵形、界址測繪成圖,此謂地籍圖。其與登記簿同屬地籍管理之最重要資料。

八、地籍總歸戶冊: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各縣市之土地彙總於同一戶名下,藉以瞭解地權分配情形,作為課土地稅及推行土地政策之依據。

九其他必要書表簿冊:例如: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調處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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