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人數上限50人:
公司法第356條之1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第1項)。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以50人為上限,若超過50人,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3第3、4項規定,公司必須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關於事前防範股東人數超過50人,有一方法值得參考。
經濟部網站閉鎖性公司專區常用問答集有如下問答:
Q8.1:股東人數50人,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可以外國人嗎?有比例的限制嗎?
A:依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針對股東資格並無限制,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國人均可為股東,並無比例限制。至外國人來我國投資,則依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辦理。因此,如考量將來股東人數可能超過50人時,則不妨由共同創業的部分股東先設立公司,再以該公司成為閉鎖性公司之法人股東,以避免股東人數快速增加。
二、可用勞務出資:P33-P37
(1)勞務出資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至4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勞務鑑價不易,故申請登記時,無須檢附鑑價報告,但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以免虛增股本及資產。
經濟部2019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2)勞務出資不以發起人為限
經濟部2020年4月9日經商字第10902014350號函釋閉鎖性公司之新股認購人得以勞務出資,不以發起人為限。函釋內容如下:「一、按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第3項規定,發起人之出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抵充之,並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同法第356條之12第2項規定,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準用第356條之3第2項至第4項規定。二、次依本部2019年6月4日經商字第10802409490號公告,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所稱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以勞務抵充出資股數之一定比例,於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二分之一;於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指勞務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該部分股份總數四分之一。是以,所詢閉鎖性公司第二次發行股份時,於上開公告之比例限制內,仍得以勞務出資認股。」
(3)勞務出資的稅務負擔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0659120號令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可整理如下:
1:股東以勞務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2:
三、得發行特別股:
1、得發行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或監察人之特別股、複數表決權股(選董事、選監察人則是一股數選舉權)、無表決權股、特定事項否決權股。
2、每股一表決權為原則,但章程得發行無表決權股或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否決權之特別股,選舉董事、監察人亦容許一股數選舉權。
3、董、監選任,章程得排除累積投票制,例如採取全額連記法。
4、特別股規劃說明:創業者透過以上1股多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當選一定董事及監察人席次之權、否決權等特別股,在股東會及董事會享有絕對優勢。閉鎖性公司容許發行複數表決權股及黃金否決權特別股,並可排除累積投票制之適用。
四、不適用公司法第267條關於股東及員工優先認股之規定
五、章程必須載明限制股份轉讓
六、章程得記載視訊會議或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七、
(1)股東以技術作價,按傳統來說,會產生稅負製造稅災,都是因為事前沒有先想清楚如何使用技術作價的優點。以上舉之例來說:甲投資1000萬,乙憑自身技術作為技術股,雙方約定甲占40%、乙占60%,乙有經營權,傳統技術作價,依相關法規都有規定。避免稅災的方法,其中一種就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
(2)無面額股,於107年11月1日施行的新修正公司法,巳核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可採行無面額股。早期股票制度需設面額,一股可訂1000、100、10、1元都有人用,107年經濟部商業司才開放1元以下面額,但還是不夠用。因為面額只是為了拆為股本及溢價,滿足法律上規定而巳。
(3)採用無面額股,可以將傳統的面額規定拿掉。若轉成無面額股 ,就只剩發行價格了,且不會有折溢價,也不會有無法折價發行新股的問題。
(4)若為技術入股的股權規畫,可以將技術入股者出資為1元,透過無面額股自定發行價的概念,讓出技術者達到協議訂定之持股比例。當然,規劃過程要避開公司法,當次增資股權價格需歸於一律之規定,需做成兩次增資程序。(依公司法第156條第4項: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
(5)透過無面額股之規畫,持有技術投資人透過對價關係買到的股份,無傳統技術作價所產生的個人財產交易所得。
(6)缺點是當公司價格愈來愈高時,逐漸不太能用低價整合其他資源方式來運作。因為買貴的投資人就會來找你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