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稅法的法源
1、 憲法
2、法律
3、委任立法(立法授權)ex:查核準則,所#80
4、非委任立法的行政規章
二、判例解釋
1、大法官解釋:同憲法。
2、行政機關解釋:在不違反法律原意下,同法律。
3、司法判例:拘束各行政機關。
4、司法判決:不是法源,僅拘束個案。
5、行政法院,庭審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甲說”(就是法源,拘束所有法官)與”多數採甲說”(非法源,非全數同意)不同。
三、租稅法律主義:
以不違反憲法規定下,由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人民依法納稅之主要依據。
四、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1、命令不得抵觸法律
2、法律不溯及既往
3、新法優於舊法(被從新從輕原則挑戰)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被最有利原則挑戰)
5、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影響納稅多少為實體,反之為程序):例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為實體法;繳稅月份改變為程序
6、租稅救濟程序優先實體:程序不合、實體不究
7、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但以過失為前提
8、刑事罰以故意為要件
9、實質課稅:
(1)課稅主體:不看形式納稅人是誰,以真實課稅主體為納稅義務人。例如:用人頭規避累進稅率。
(2)租稅客體:課稅客體巳存在,不論是否合法,均應課稅。例如:各稅法中關於”視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