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稅負制

一、綜合所得稅:

(一)基本稅額公式:(基本稅額-670萬)*20%-海外所得及香港澳門所得巳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惟不得超過因加計海外所得及香港澳門所得所增加之基本稅額–>因AMT針對海外及港澳所得課稅,故巳納可抵。

(二)基本所得: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所得

(三)加計所得:

1、海外加港澳所得-100萬(因綜所稅採屬地主義,故用AMT補強)

1-1、超過100萬就全繳,低於100萬就全不繳

2、特定人壽保險給付超過3330萬(只針對居住者)

2-1:依AMT第12條第1項第2款: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3、非上市上櫃等證券交易所得

3-1: 依AMT第12條第1項第3款: 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4、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依AMT第12條第1項第4款: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5、 依AMT第12條第1項第5款: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四)基本公式:

1、綜合所得淨額(一般所得)=A

2、投資抵減=C

3、加計所得淨額=B

4、基本所得=A+B

5、一般所得稅額(RIT)=(A*邊際稅率-累進差額)-投資抵減

6、基本所得稅額(AMT)=(A+B-600萬)*20%

7、當RIT>=AMT時繳RIT

8、當AMT>=RIT時繳RIT,再補繳AMT-RIT

9、AMT是差額所得稅的概念

(五)不適用AMT之個人

1、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為要有RIT才有AMT。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無申報RIT,就無AMT的適用。

2、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且無加計所得者。

3、依規定計算之基本稅額在670萬以下之個人

二、營利事業:

(一)基本稅額=(基本所得-50萬)*12%~15%

(二)基本所得=營利事業所得+加計所得

(三)加計所得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四)不適用AMT之營利事業

1、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直接課綜所稅)

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免稅單位)

3、公有事業 (免稅單位)

4、消費合作社 (免稅單位)

5、在ROC無固且無代之營利事業,故外資不繳AMT,而RIT證券交易所得免稅。

6、辦理清算及破產之事業。所得稅法第75條: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之。故清決算時就要報最低稅負制。

7、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規定加計所得

8、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200萬以下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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