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黃金及肥料
1、依營業稅法第 9 條: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三、本國之古物。
2、 依營業稅法第 8條第1項第30款:第 8 條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二、財政部規定,進口及銷售皆免稅者,其本身之免稅銷售額不列入不可扣抵比例,但相關費用無法分別者,仍應按比例計算。故凡是無法明確區分之進項稅額,一律用比例扣抵制。同時,進口及銷售皆免稅之貨物兼應稅貨物,共同使用進項稅額,仍然有比例制,因中間包括運費在內之附加價值仍然要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