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投資股利收入在營業稅法之課稅規定

一、不課營業稅,依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二、而財政部要求放在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

1、不得扣抵比例(A”)=免稅收入+第四章第二節銷售淨額+股利收入/應稅+免稅+ 第四章第二節銷售淨額+股利收入

2、A”>A(分子分母皆不含股利收入)。財政部理由: 若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免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理由是營業人以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銷項稅額,應以其銷項屬於應稅者為限,銷項如為免稅者則不得申報扣抵。若非屬營業稅法課稅範圍之股利收入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比例,將使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所支付與股利收入有關之進項稅額均得全數扣抵其他銷項稅額,亦即股利收入適用零稅率。

3、銷項不課稅,進項可抵,就是實質零稅率,而非免稅了。

4、故若股利收入大於等於應稅收入的話,採比例扣抵法時,股利收入=應稅收入,而進項稅額只能抵50%,而若實際進項稅額中,僅1%與股利收入有關,故50%-1%=49%不可扣抵,實不公平。解決辦法:採直接扣抵法,自行將與股利收入有關之進項稅額剔除,則可解決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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