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溢付稅額之探討

營業稅退稅/留抵時機/退稅立法理由:

營業稅法第39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一、零稅率:可退稅。

二、購買固定資產退稅:可退稅,因為不預期固定資產會出售。若未來出售固定資產,若為第四章第一節之營業人,需開立發票繳稅;而第四章第二節之營業人,未來出售固定資產,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2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稅。

三、製成品存貨太多:只能留抵

四、囤積原料或存貨滯銷:只能留抵

五、關門大吉:可退稅,但機會不大,因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視為銷售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六、情況特殊時:例如:建廠時間太長,可專案向財政部申請退稅。

退稅的限制

依營業法第 42 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適用本法第七條零稅率規定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其零稅率銷售額依本法第十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避免內銷貼補外銷。但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爭議,有超越母法之嫌:

舉例而言:進貨600萬、進項稅額30萬;內銷貨240萬、外銷300萬,可退稅額為:300萬*0%+240萬*5%-600萬*5%=-18萬

18萬>可退稅限額300萬*5%=15萬,故僅退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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