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課稅基礎

一、原則:現金基礎

原則:現金基礎,因為一般自然人無權責基礎之觀念。優點:簡單便利。缺點:變動所得一次實現,因綜所稅採收付實現制且適用累進稅率,使得稅負急遽增加,故應給予特別處理。

解決方式:變動所得減半課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二、例外:權責基礎

例外:權責基礎。例如1:所得稅法第3-4條: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也就是受託人計算,但由受益人繳稅,也就是受益人雖未收到錢也要繳稅。

例如2:第 82 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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