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業

針對「前述行為」及「殯葬管理條例」來看,可分為以下行業:

  1. 「殯葬用品製造流通業」:舉凡棺木、壽衣、供品、花卉…等生產、製造販賣均屬之。→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屬於F【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F101100花卉批發業

F102030菸酒批發業

F102040飲料批發業

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

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F106070祭祀用品批發業

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F199990其他批發業

F201070花卉零售業

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F206060祭祀用品零售業

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2.「儀專業人力服務業」:舉凡遺體化妝奠儀司儀、誦經法事、封棺、抬棺…等專業人力提供均屬之。→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屬於「JZ9951殯葬禮儀服務業」

3.「喪葬埋場所經營業」:舉凡墓園、納骨塔、殯儀館、火葬場、道場、寺廟、教堂、宗祠…等經營管理及相關營建構築均屬之。→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屬於「JZ99141殯葬設施經營業」(建造、自銷、委銷)

4.殯葬綜合儀禮顧問業:應屬現稱之葬儀社或禮儀及風水師。→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屬於「JZ99151殯葬禮儀服務業」

5.「殯葬設施經營業」(JZ99141係指經營「墓地」、「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行業,要申請以上行業,基本上,設置地點符合規定外,還需要具備一些設施才可以申請

具上述條件者,具備以下文件向該設施所在地申請許可: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之證明文件。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立案證書影本。

(3)加入設施所在地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該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文件。

(5)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殯葬設施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半數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但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6)殯葬設施配置圖說,內容應敘明應有設施之名稱與數量、分布相對位置以及最大容量或提供服務量能。但受託經營公立殯葬設施者,免付。

(7)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內容應說明申請者欲提供之服務及銷售之產品,以掌握申請者所提供之服務狀況。→樣張祥後附

(8)經營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者,應設置登記簿(電子、書面)檢附管理費専戶開户及存款證明文件、另於管理費用外其他費用2%提存於主管機關對於提存金額造册備查。

(9)契約書→樣張詳後附「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殯葬禮儀服務業 指「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主」之行業,基本上,設置地點符合規定外,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才可以申請:

(1)「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內容應包含組織部門分工、主要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說明、人力配置及主要設備機具等,其內容為供主管機關瞭解申請者是否具承攬處理殯葬事宜之能力,沒有一定標準,只要合理即可。→樣張詳後附

(2)至少聘請一位具有「丙級喪禮技術證證照人員」,請檢附其身分證及證照正反面影本、服務切結書。

(3)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內容應說明申請者欲提供之服務及銷售之產品,以掌握申請者所提供之服務狀況。→樣張詳後附

(4)價金或收費基準表。

(5)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樣張詳後附

取得前述之經營許可,必须在取得許可後6個月內,需做以下動作,否則該許可則無效:

(1)加入當地之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2)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資本額達下列規定者,必須有專任禮儀師才能申請營業許可:

(1)經完成公司登記,且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2)經完成商業登記,且登記資本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3)經完成有限合夥登記,且出資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4)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之其他法人(係指農會)從事者

符合前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條件之殯葬禮儀服務業,應依其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自下列指定之日期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並依附表所定各實施階段聘置足額之專任禮儀師:

(1)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

(2)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

(3)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500萬元者,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

(4)實收資本額、登記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0萬元者,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

(5)符合前述4.第四款條件之殯禮儀服務業,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一名專任禮儀師,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少應置二名。

殯葬服務業若欲買賣生前契約時,則另申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業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殯葬管理條例50-56及生前契約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1)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三年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之年度財務報表(須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3)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之年度財務報表(須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4)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編組表。

(5)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6)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及與信託業簽訂之信託契約副本。

(7)預收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應於達到該額度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之會計師審查簽證有效遵行。

-來源出處:特殊行業稅務與會計實務(三)/張正仁編著-台北市:張正仁出版;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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