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類型選擇(設立公司好?行號好?)
公司與行號的差異
- 行號
名稱:XX工作室,XX企業社,XX實業社
名稱規定:同縣市不得重複
資本額:沒有限制;資本額達25萬,需檢附存折證明。特許行業例外
營業性質:1.免用統一發票
2.使用統一發票
- 有限公司
名稱:XX有限公司,XX企業有限公司,XX實業有限公司
名稱規定:全國不得重複
資本額:沒有限制;需會計師簽證*。特許行業例外
營業性質:使用統一發票
- 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X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規定:全國不得重複
資本額:沒有限制;需會計師簽證*。特許行業例外
營業性質:使用統一發票
*公司登記之資本又為何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
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與行號有何不同
- 行號
法源依據:商業登記法
股東人數:獨資1人、合夥2人以上
股東責任: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創立時股東資格:行為能力人
股東年齡限制:行為能力人
股權轉讓限制:獨資可以變合夥;合夥不能變獨資
決議機關:股東
監督機關:無
決議方式:負責人同意或全體合夥人全部同意
法人人格:無(自然人位階)
股東綜合所得稅:當年度增加獨資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
使用發票: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但需為小規模營業人)
暫繳:無
未分配盈餘稅:無(盈餘一定要全部分配)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可徵
組織轉換:行號不得變更為公司;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優點:簡單且省稅
缺點:1.資本主或合夥人責任無限
2.若獲利豐,稅負高(綜所稅)
- 有限公司
法源依據:公司法
股東人數: 1人以上
股東責任:出資額為限
創立時股東資格:負責人(董事)行為能力人
股東年齡限制:無
股權轉讓限制:董事:2/3股東同意;股東:1/2股東同意
決議機關:股東
監督機關:無
決議方式:普通決議、特別決議(需依不同比例表決權同意)
法人人格:有(法人位階)
股東綜合所得稅:分配年度增加股東綜合所得
使用發票:一定要使用發票
暫繳:要
未分配盈餘稅:5%
營利事業所得稅:20%
組織轉換:有限公司得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為有限公司,但得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互相轉讓
優點:1.有限責任
2.有法人人格,可借款
3.可做稅務規劃(盈餘)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自由轉讓
缺點:1.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有限制
2.股東有限公司遵法成本高
- 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依據:公司法
股東人數: 法人股東1人,自然人股東2人
股東責任:出資額為限
創立時股東資格:行為能力人(公128)
股東年齡限制:無
股權轉讓限制:無限制
決議機關:股東會、董事會(原則董事1人,章程得規定不設董事會)
監督機關:監察人
決議方式:普通決議、特別決議(需依不同比例表決權同意)
法人人格:有(法人位階)
股東綜合所得稅:分配年度增加股東綜合所得
使用發票:一定要使用發票
暫繳:要
未分配盈餘稅:5%
營利事業所得稅:20%
組織轉換:有限公司得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為有限公司,但得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互相轉讓
優點:1.有限責任
2.有法人人格,可借款
3.可做稅務規劃(盈餘)
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自由轉讓
缺點:1.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有限制
2.股東有限公司遵法成本高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差異
- 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至少1人
股東責任:原則上均已出資額為限,但均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
董事人數:至少1人,最多3人
監察人數:不適用(無)
最低資本額:無限制,但特許事業另有規定或有聘僱外國籍員工之需要者,從其規定
營所稅率:20%
表決權:以股東人數或章程定以出資額決定表決權
轉讓限制:非自由轉讓,需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非董事:表決權過半數/董事:表決權2/3以上),不同意股東有優先受讓權
盈餘分配:修法後盈餘分派次數可以章程定採每季、每半年、年度分配,一年最多四次
其他:資本額須一次全額繳足,不得分期付款或向外招募
-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1. 2人以上股東(自然人)
2. 1人政府或法人股東
股東責任:原則上均已出資額為限,但均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適用
董事人數:修法後至少1名董事(*公開發行公司至少5名董事)
監察人數:至少1名監察人,修法後單一法人股東公司得不置監察人(*公開發行公司至少2名監察人)
最低資本額:無限制,但特許事業另有規定或有聘僱外國籍員工之需要者,從其規定
營所稅率:20%
表決權:1.普通股一股一表決權
2.特別股得無表決權、一股多權、否決權(黃金股)
轉讓限制:原則上股份自由轉讓;例外:特別股發行條件有限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修法後盈餘分派次數可以章程定採每季、每半年、年度分配,一年最多四次
其他:1.得分次發行、對外招募
2.得發行普通股、特別股(一股多權)
3.得募集公司債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制
- 一、法源:
公司法第27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 二、優缺點:
1.企業仍可以指派法人代表,且可隨時更換,對企業來說雖有程序便利的好處,但不需經股東會投票就能改派董事。
2.法人董事條款為人詬病之處,在於法人代表隨時可被更換,且無法確知背後實質控制人是誰,會有權責不符問題。
董事一定具有股東身份嗎?
- 一、有限公司:yes
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 二、股份有限公司:no
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設立流程
設立申請公司時程表及費用
- 公司名稱預查
(申辦地點:一站式網站;花費時間:2小時;等待時間:2天;花費:預查費用$150)
- 刻印大小章
(申辦地點:印章店;花費時間:30分鐘;等待時間:30分鐘;花費:大小章$500)
- 申請籌備處賬戶
(申辦地點:銀行;花費時間:2小時;等待時間:1天)
- 存入資本額
(申辦地點:銀行;花費時間:2小時;等待時間:2天)
- 申請存款認真
(申辦地點:銀行;花費時間:1小時;等待時間:1小時;花費:存款證明$50)
- 會計師查核認證
(申辦地點:會計師事務所;花費時間:2小時;等待時間:1天;花費:會計師查核$2000)
- 公司設立登記
(申辦地點:一站式網站;花費時間:3小時;等待時間:2天;花費:網路申辦規費$700、工商憑證$420)
- 刻印發票章
(申辦地點:印章店;花費時間:30分鐘;等待時間:30分鐘;花費:發票章$200)
- 籌備戶改公司戶
(申辦地點:銀行;花費時間:3小時;等待時間:7天)
- 營業稅籍登記
(申辦地點:所屬地區國稅局;花費時間:3小時;等待時間:7天)
- 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
(申辦地點:所屬地區國稅局;花費時間:1小時;等待時間:1小時)
*總計花費時間:20小時,等待時間:15天,花費$3600
設立前的準備項目
1.公司名稱
2.營業項目(特許)
3.公司地址
4.資本額(含股東出資方式)
5.發起人會議/創立會
6.章程
1.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的限制?(以下不得使用)
- 不是屬於文字的名稱
原因:非屬文字,如注音符號,商號的取名也不可使用
- 阿拉伯數字1,2,3,4,5,6,7,8…
原因:應使用本國之文字
2.營業項目
特許行業登記時應注意事項:
- 所謂特許業務,公司登記前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能設立登記。
- 營業項目代碼之尾碼有1者為特許業務項目,如:A102041休閒農業。
- 需要有相關的執照/證照/最低資本額才能設立。
Ex:E102011土木包工業,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
Ex:室內設計業歸營建署管,需有專技人員及採事後備查。
3.公司地址
- 自宅可設為公司行號地址嗎?
可以,但查出不符規定時,會被懲處。
98/4/13起,營業登記免審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營業地點有門牌並取得屋主同意即可辦理登記。
但該建物若確有營業項目與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的情形,無論是否完成營業登記手續,主管機關仍得以違反建物或土地用途予以懲處。
- 非自住房屋租賃相關課稅疑義
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且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為何國稅局仍要對房屋所有權人設算租金收入?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即使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且是無償借用,稽徵機關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
另有獨資與合夥型態。若獨資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則可視同自用,亦即免核定租賃所得
- 自宅登記為公司會增加哪些成本?
房屋稅與地價稅自住稅率申請條件差異
房屋稅
自住房屋:稅率1.2%,申請條件差別:需實際居住;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三戶
非自住:稅率1.5%,
營業:稅率3%
地價稅
自助用地:稅率0.2%,申請條件差別:本人、配偶、直係親屬須設籍該地;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本人、配偶及受撫養親屬限一處’
無申請自用:稅率1%
*用電種類由非營業用變成營業用:營業用電每度3.3元,非營業用電200度以下每度2.2元,201度到600每度2.7元超過600度每度3.3元(有去改賬單抬頭為公司才會變)
*電話基本費:住宅70,營業用295(有去改賬單抬頭為公司才會變)
Q:承租的房子設為公司,需注意甚麼 ?
1.取得建物使用權同意書。
2.公司設立登記地址,該處地價、房屋稅、水 電等均會部份調漲,要先和房東談好誰負責。
3. 每月房租超過20,001元,會有10%代扣繳所得稅及補充保費2%產生,要先和房東談好誰負責。
公司地址設立在商務中心好嗎?
不用麻煩親友及不需要辦公室的產業,往往會選擇商務中心,但把公司登記於商務中心有什麼優缺點呢?
- 租金便宜-租金費用通常介於$2625-$3150(含稅)之間,依租約簽訂長短而定,而且會開發票。
- 出口無法退稅-出口零稅率即出口貨物或勞務可以於限額內申請退還營業稅,但設立於商務中心就無法適用了!不是單純外銷就沒有差別,內銷還是可以扣抵應繳的營業稅。
- 管制購買發票-基本上新設立或遷址的公司或行號都會面臨發票被管制的情況,這時候就必須找國稅局核章(將上期進銷項發票拿到國稅局審核,審核後沒問題才可買發票~原則上審核三期)但是!設立在商務中心的公司<行號>審核期間可能會被拉長,而且設立在新北市商務中心基本上會被永久管制比較麻煩,所以一般還是建議登記在台北市的商務中心為宜。
4.資本額
Q:1元能設立公司?
*現巳廢除資本額的限制,設立金額多少都可以,但需考慮的問題:
1.信任問題 : 生意業務往來,資本額越高客戶廠商對你的信任度也越高,以免給客戶小公司的感覺。
2.貸款問題 : 資本額高低與銀行貸款額度息息相關。
3.政府標案:需符合政府法規要求
Q:創業採借錢來驗資,行嗎?
答:風險非常高
1.依公司法第九條規定: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 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公司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形態與出資方式:
- 股份有限公司
出資方式:現金、財產、技術、貨幣債權、他公司股份
公司法相關條文:
131第3項:發起人……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
156第7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
156第8項: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272: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 有限公司
出資方式:現金、財產、技術
公司法相關條文:
117: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 無限公司
出資方式:現金、財產、技術、勞務、信用、其他權利
公司法相關條文:
43:(無限責任)股東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
44:(無限責任)股東以債權抵作股本,而其債權到期不得受清償者,應由該股東補繳
- 兩合公司
公司法相關條文:參照有限及無限公司相關規定
- 閉鎖性公司
出資方式:現金、財產、技術、勞務、信用
公司法相關條文:
356-1: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
5.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一、發起設立流程: (股款一次募足)
1.發起人訂立章程
2.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3.發起人按股繳足股款
4.開發起人會議: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5.申請設立登記
5.募集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
一、流程: (股款非一次募足)
1.發起人訂立章程
2.發起人認足第一次發行1/4以上之股份
3.發起人募股
(1)發起人應備認股書
(2)公告召募
(3)認股人認股
4.發起人召開創立會
(1)創立會為設立中公司意思決定機關(類似股東會)
(2)需在股款繳足後2個月內召集
(3)選任董監事
5.申請設立登記
6.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參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 公司名稱
- 所營事業
- 股東姓名或名稱
- 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 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 本公司所在地
- 董事人數
- 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 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參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 公司名稱
- 所營事業
- 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
- 本公司所在地
- 董事及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 訂立章程在年、月、日
其他
Q:有進出口需求時,向誰申請?
答:國貿局。
一、申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預查。
1.預定申請日期:公司設立登記完成
2.應備文件:
(1).廠商擬用之英文名稱預查申請表(可自網路上下載)
二、、向國貿局申請進出口廠商登記。
1.預定申請日期:取得英文名稱預查核准後
2.應備文件:
(1).出進口廠商登記申請書(可自網路上下載)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Q: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申報義務
為強化我國洗錢防制體制,增加公司之透明度,經濟部制定台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CTP),並自107年11月01日起,正式實施。
公司遵法事項
負責人的風險與責任
一、公司負責人的概念: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二、企業主需注意者,在股份有限公司,每位董事均為公司負責人,並非只有董事長是公司負責人,故發生法律責任時,每位董事均有責任。
Q:公司欠稅,負責人會有事嗎?
答:現在我國司法實務,個人欠稅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在200萬元以上;若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之前,個人欠稅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300萬元以上,可以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移民署限制出境。 稅捐稽徵法第24條:「…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董事與股東的差別
如果以國家三權分立的觀點來看,公司得股東會像是立法權,監察人像是司法權,而董事會,則像是國家行政權。這樣的原因,是因為股東會一年原則上只開一次(股東常會),而股東會不可以巨細靡遺,事必躬親,必須要授權公司常設機構-董事會為公司事務之決策。所以董事就像是國家的總統或行政院長,掌有行政權。
再打一個比方,如果以郵輪為例,公司的股東就是像郵輪的所有者(船東),擁有郵輪,可以決定船的目的地在哪(只決定大事);董事會則像是船長,決定這艘船(公司)每天要怎麼開。所以公司法第8條規定,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為董事。董事對公司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可見一斑。公司得大小事,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02條)
董事如何選出?
有限公司
在有限公司,董事是由股東中選出。若有限公司之股東僅有一人,此人自然將出任該公司之董事。最多可以設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公司法第108條)。按照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首任董事部分如公司設立採發起設立,首任董事應由發起人選任(公司法第131條第1項後端)。如採募股設立時,則由創立會選任(公司法第146條第1項前段)。公司設立後的董事由股東會選任(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
董事會的任期
董事會一般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果董事會期限到了,來不及改選,將延長任期至改選時。但主管機關得令公司限期改選(公司法第195條)
誰可以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
董事長是董事會的主席(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每屆董事會之第一次董事會,因為沒有選出董事長,所以應該由得票最多之董事召集(公司法第203條)。
董事會決議事項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未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為止:
一定要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公司法是採正面表列之方式。亦即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明訂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得由董事會決議之。
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按股東會決議行事:
股東會既然為公司最高意思表示機關,公司最重要的資源:“錢脈”,來自於股東,則公司的決策或未來走向,原則上應按股東會決議行之。
但是股東會決議事項不可能不可能巨細靡遺,更不可能每日召開。由此方面來說,董事會可謂股東會決議事項的執行者。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專屬於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外,董事會應遵從股東會之決議。
股東會種類
股東會分為兩種:
- 股東常會
- 股東臨時會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需要召開一次,且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否則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股東會召集期間之規定,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Q:誰有權召開股東會
答:股東會之召集(包括股東常會與股東臨時會),原則上均由董事會為之(公司法第171條)。故倘若以董事長或董事名義召集股東會,因為非合法股東會召集權人,所作成之決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除此之外,得合法召開股東會之人包括:(一)少數股東,(二)監察人,(三)重整人,(四)清算人,亦有資格召開股東會。
股東會權限
一、人事權
- 董事之選任
- 董事之補選
- 董事之報酬
- 董事之解任
- 董事競業之許可及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之介入權之行使
- 對董事提起訴訟
- 監察人之選任
- 監察人之報酬
- 監察人之解任
- 對監察人提起訴訟
-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得另選代表人代替監察人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 對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得另選他人代替董事(長)代表公司起訴
- 清算人之另選
- 清算人之解任
- 清算人之報酬
- 檢查人之選任
二、財務處理權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 特別盈餘公積之另提
-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
- 公積撥充資本
- 同意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
三、查核權:查核表冊報告(公司法第184條)
四、行使承認權
- 承認董事會造具之表冊
- 承認清算之初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 承認清算完結時之表冊
五、聽取股東會召集人報告之權限:股東開會時,因通常由董事會召開,因此原則上由擔任主席的董事長提出各種報告:
- 虧損達二分之一之報告
- 股息及紅利分派以新股發行後之報告
- 公積撥充資本之報告
- 募集公司債之報告
- 公司合併事項之報告
- 股東會開會,監察人提出查核報告書時,依慣例監察人亦得就報告書為口頭之報告
六、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
- 變更公司章程
- 公司解散後之繼續經營
- 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
易混淆概念
登記分幾種?
-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沒有法人格,俗稱商號(也有稱為行號),出資者僅1人為「獨資」;出資者有2人以上為「合夥」。
公司登記:具有獨立法人格,依公司法規定,形態有「無限公司、二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實務多以有限公司為主,設立便捷,俗稱1人公司。
- 營業(稅籍)登記
簡單來說,就是跟稅有關的登記,是為了讓國稅局知道營業人開始營業了。多數人分不清楚:「商業登記」、「營業登記」,而將之混為一談,再加上「稅籍登記」就更分不清楚了。其實,「營業登記」就是「稅籍登記」,法律用語出處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請看修法前、後比較:
【修法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修法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一、商業/公司登記
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係指商業經審查符合商業登記法後,即准予登記,至於其他行政管理等,諸如都市計劃、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事項,則非商業登記之審核內容。是以,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所在位置,仍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管、消防、衛生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非謂獲准商業登記者,即全面肯認其經營之業務符合其他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管、消防等規定。
一、商業登記
法規名稱:商業登記法
法規類別:行政>經濟部>商業目
第5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 攤販
-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 家庭手工業者
- 民宿經營者
-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二、稅籍登記
免辦營業(稅籍)登記
依營業稅法規定,並無「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免辦營業(稅籍)登記」之規定,原則上有營業處所開始營業行為前即應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營業稅法第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關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稅籍)登記。
僅辦理稅籍登記會取得統一編號嗎?
小規模的賣家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營業稅股辦理設籍課稅,此時仍可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不過,由於行號名稱尚未向縣市政府登記(沒有辦理營業登記),就無法取得該縣市的名稱專用權,未來您的行號名稱有可能被別人登記走,屆時您的行號恐怕被迫更名。
行號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獨資/合夥商業組織
月營業額少過20萬元不須開立發票=>查定課徵,不需委託記賬與報稅業務
月營業額少過20萬元申請開立發票=>需申報營業稅,建議委託辦理記賬與報稅業務
月營業額多過20萬元須開立發票=>需申報營業稅,建議委託辦理記賬與報稅業務
行號登記規定(實體店面)
商業/公司登記:原則:要
例外:免辦
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前
行號登記規定(網路銷售)
商業/公司登記:原則:要
例外:免辦
稅籍登記:月營業額達8萬
公司登記規定(實體店面/網路銷售)
商業/公司登記:原則:要
例外:無
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前
財務與稅務簽證有何不同?
哪些情形需要會計師的財務簽證?
- 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內容: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依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內容:自108年會計年度開始。1、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或2、實收資未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但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一)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二)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會計師稅務簽證
針對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5.不屬於以上4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上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另要適用盈虧互抵的公司亦要會計師稅務簽證。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轉讓限制: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股東);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董事)
組織變更: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1人以上
出資種類:現金;對公司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財產、技術
公開發行:不行
閉鎖性公司
股份轉讓限制: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
組織變更:特別決議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
股東人數:50人以下
出資種類:現金;公司所需財產、技術;勞務
公開發行:不行
股份有限
股份轉讓限制: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
組織變更: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公司
股東人數:自然人2人以上,法人1人
出資種類:現金;公司所需財產、技術
公開發行:可以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雖然新公司法下,非公開發行公司承接許多過往只有閉鎖性公司才能使用的利器,但是二者還是有以下的不同:例如閉鎖性公司得以章程來限制「股份不得自由轉讓」,以維持股東間緊密投資關係;更有「勞務出資」可供選擇,對於許多家無擔石的創業家而言,絕對是實現其滿腔熱血的一大福音。
至於選任董監方式也不一定要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可於公司章程中自由規劃;再就股東會議形式,更可便捷地使用「書面決議」,以與現實需求相符;最後,閉鎖性公司於發行新股時,不須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或股東認購,將有更大的規劃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