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團體執行結餘款 可變更

2021-11-02 00:00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企業基金會及公益慈善團體等注意,台北國稅局表示,若因受本土疫情衝擊,無法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結餘款,應辦理使用計畫變更,且變更後仍應於四年期限內執行完畢,否則將失去免稅資格。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及其附屬組織的所得,符合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主要標準在於年度結餘款的額數,以及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比例。

若公益團體的年度結餘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官員指出,其合乎創設目的活動支出比率,應占各項收入60%以上,否則就必須編列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才能免稅。

官員指出,上述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的情形,計畫執行期是從應稅當年度的次年起算,須於四年內將當年度結餘款,全數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支出,

但是近來受到疫情影響,許多活動無法如期舉辦,官員表示,公益團體若已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且正在執行當中,卻受疫情影響未能完成計畫,依法應於原使用計畫屆滿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的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計畫執行期間仍以四年為限。

舉例來說,假設甲企業基金會的2018年度支出比未達免稅標準,為了維持免稅資格而提出計畫,規畫在2019年至2021年之間,於三個年度完成結餘款使用計畫。官員表示,如果該基金會今年受疫情影響,原訂活動辦不出來,最晚要在明年3月31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官員表示,由於是2018年度的結餘款,依法仍應於四年內完成,意即最晚應於2022年度之內,完成當年的結餘款使用計畫,以免因未依使用計畫執行,失去免稅資格,遭補稅而影響公益活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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