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規定

一、法源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三 章 稅率

第 13 條第3項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金融業)、第十二條(特種飲食業)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詳三、)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第 四 章 稅額計算

第 二 節 特種稅額計算

第 24 條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 26 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詳二、)。

第 五 章 稽徵

第 二 節 帳簿憑證

第 32 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詳四、)。

二、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依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以下省略)

三、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

    台財稅第7526254號

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說明:二、依據營業稅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

四、免開或免用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4 條: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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