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業之印花稅聊聊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應否貼花釋疑(財政部93/06/29 台財稅字第09300325280號函)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惟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仍應依規定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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