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於110/07/01正式上路,以往用贈與不動產與子女最節稅巳不再適用,雖節省贈與稅,但未來子女出售房產時,反而需承擔高額房地合一稅,茲參考鉅亨網-林嘉焜專欄之”從上半年建物過戶一窺傳承新趨勢 這招學起來最省稅”之文章中,做些微調後,舉例說明,若父母分年贈與+子女自住6年後出售,不但節省贈與稅,也節省房地合一稅。
王爸爸想為二女兒買一戶台北市房子,以每坪 89 萬計算,坪數 40 坪,市價約 3,500 萬。假設費用未提示單據,以售價3%計;二女兒出售時,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出售價款5,000萬。
【方案一】王爸爸若一次贈與現金 3,500 萬給二女兒,贈與稅為 367 萬元。二女兒以 3,500 萬元購入,預定 8 年後以 5,000 萬元出售,房地合一稅大約 250 萬。合計稅負617萬。
贈與稅=(3500萬-220萬)*15%-累進差額125萬=367萬
房地合一稅2.0=(5000-3500-5000*3%-100)*20%=250萬
合計稅負367萬+250萬=617萬
【方案二】,王爸爸若提早十年期間規劃,逐年贈與二女兒購屋資金,王爸爸每年贈與 350 萬,10 年的贈與稅合計 130 萬元。如【方案一】驗算,8 年後出售,房地合一稅大約 250 萬。合計稅負為380萬。
贈與稅=(350萬-220萬)*10%*10年=130萬
房地合一稅2.0=(5000-3500-5000*3%-100)*20%=250萬
合計稅負130萬+250萬=380萬
【方案三】如果王爸爸先購屋,再贈與房地產給二女兒,贈與稅為 178 萬元,二女兒預定 8 年後以 5,000 萬元出售,房地合一稅大約 650 萬。合計稅負828萬。
贈與稅=(3500萬-假設贈與時房地現值為1500萬-220萬)*10%=178萬
房地合一稅2.0=(5000-1500-5000*3%-100)*20%=650萬
合計稅負1780萬+650萬=828萬
新增【方案四】,王爸爸、王媽媽若提早規劃,分八年贈與二女兒購屋資金,王爸爸先贈與給王媽媽220萬,再由王爸爸、王媽媽每年贈與220 萬*2人=440萬予二女兒,8年的贈與稅合計 0元。二女兒用父母贈與的3,500萬購屋。二女兒自住8年後出售, 出售價款5,000萬元,房地合一稅大約 85萬。合計稅負85萬。若自住重購,還可享有重購退稅優惠(小換大全退、大換小部份退)。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 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 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 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八): 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 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贈與稅=(220*2人-每人免稅額220*2)=0(分8年贈與)
房地合一稅2.0=(5,000-3,500-5,000*3%-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400萬免稅額)*10%=85萬
合計稅負0萬+85萬=85萬
結論: 1.若王爸爸急著要過戶給二女兒,避免子女爭產之情況下,贈與現金(方案一)較贈與不動產(方案三)較省稅(因不動產用現值,非市價) 2.若能長期規劃,並善用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條件:父母需用各自帳戶匯款予二女兒)加上自住6年10%且400萬免稅之優惠,方案四較方案二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