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皆以30日計算
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月薪制員工,一日工資=月薪/30日
以月薪30,000之員工為例,一日工資=30000/30=1000/日薪
實際工資=1000*實際工作日數(含例假日)
ex:7/30到職,7/31離職,月薪30000元,則應發工資=30000/30日*2日=2000元
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以月薪30,000之員工為例,一日工資=30000/30=1000/日薪
實際工資=1000*實際工作日數(含例假日)
ex:7/30到職,7/31離職,月薪30000元,則應發工資=30000/30日*2日=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