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簡介
凡從事建築及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等及其專門營造之行業均屬營造業。共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以承攬能力規模大小來分類,小的稱為土木包工,大的稱為營造業;土包多是專業性的廠商,如基礎工程等。
貳 、 設立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E102011 土木包工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設處(局)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負責人
(四)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負責人
(五) 法規依據:
(一) 縣市政府建設處 – 土木包工業籌設許可 :
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1. 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3份
2. 土木包工業許可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3. 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依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填寫項 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5.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7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3張自行黏貼於負責人履歷表,剩1張浮貼)
6. 營業計畫
7.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3份(負責人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填寫項目檢附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證明文件,含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並填具經歷證明書)
8.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9.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10.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11. 加附經核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預查表
(二) 縣市政府建設處 – 申領相關政策 :
《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 土木包工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
2. 印模紙1份
3.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4.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7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3張自行黏貼於負責人履歷表,剩1張浮貼)
5.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3份(負責人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填寫項目檢附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證明文件,含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並填具經歷證明書)
6.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7.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若房屋非負責人或公司所有,須辦理房屋租賃公證)
8. 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9. 土木包工業不動產地點及價值表3份
10. 不動產為土地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全部2份,該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時,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並皆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出具之未涉及私設巷道及既成巷道之證明文件)
11. 不動產為房屋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全部2份)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
12. 土木包工業機械暨工程器具價值表3份
13. 最近三個月內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正本1份,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14. 最近三個月內施工機械設備之法院產權證明公證書正本1份
15. 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
16.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備註 :
- 資本額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載之資本額認定,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免附9-15等項文件,申領證冊時負責人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三) 加入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並將加入資料傳給公司所在地政府工務局
新臺幣100萬以上
(一) 應具備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1. 負責人勞保投保資料(投保金額要大於最低薪資)
2. 負責人所得清單或薪資扣繳憑單(薪資金額不能太低)
3. 負責人-經歷證明書(須先辦理認證)
4. 負責人-服務證明書(由之前服務滿三年之公司開立)
5. 負責人半身脫帽2吋相片18張
(二) 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三) 資本額100萬以上
(四) 登記地址必須能當辦公室使用
(五) 負責人資格請先行確定,可傳真或現場先向各縣市政府承辦人員詢問負責人資格是否符合,請先填寫以下資料 :
1. 經歷證明書
2. 服務證明書
3. 勞保加保資料
(六) 注意事項 :
1. 所有證明資料一個月內有效,超過要重申請
2. 所有正本都要帶去核對
3. 公司大小章,照片要帶去
4. 送件完成後請負責人去簽字,需要帶身份證正本
5. 承辦單位工務局櫃台簽字
6. 如非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登記,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籌設許可登記、商業登記及申領證冊全程手續訂定簡化規定,一次申領證冊。
7. 如一次申請二項以上登記,可就檢附書件說明重疊部分只附一項,惟仍應分別依營造業規費收費 標準收取規費。
8.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可以,獨資或合夥者,應以「XXX土木包工業」為其名稱,若以公司組織者,應以「XXX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稱。
參 、稅務申報
110年度標準代號 | 小業別 | 擴大書審 純益率 | 所得額 標準 | 同業利潤標準 | ||
毛利率 | 費用率 | 淨利率 | ||||
其他土木 工程業 | ||||||
4200- -99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 7 | 8 | 19 | 10 | 9 |
肆 、 財政部新聞稿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稱之為包作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包作業除於收取預收工程款時應先開立統一發票,餘各期工程款則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各期工程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不可因買受人未付款而未開立,以免遭補稅論罰。
國稅局說明,甲公司101年間承攬乙公司之新建工程,工程合約約定於施作完工且驗收合格2個月後,乙公司支付工程總價10%驗收款,乙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於該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數個月,仍遲未給付工程款予甲公司,甲公司以未收取乙公司工程驗收款為由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追繳營業稅款20餘萬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已依工程合約約定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因該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包作業營業人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將溢繳營業稅退還或抵。 發布日期 : 高雄國稅局 2017.08.30
內政部於109年7月7日公告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修正案,係依近10年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升幅度(約20%),檢討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內之個別專業工程項目金額;本次條文修正後,以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為例,得自行施作之金額自新臺幣200萬增至新臺幣240萬元。
修正後專業工項金額適用 應配合增資期程辦理
營建署說明,本次修正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之各專業工程項目金額,土木包工業應依本辦法第4條之1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後,始得適用前開修正後條文 。 發布日期 : 內政部營建署 2020.07.11.22
伍 、資料來源:
一、營建業會計暨稅務處理(二)108年修訂版/ 許崇源、張文秀編著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內政部營建署
七、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