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人死亡

台灣單身人口越來越多

一個人老了,父母也走了

膝下也沒兒女

身後的財產要先贈與?

還是身後繼承?

會有很多不同面向的考量

就稅負來說

生前贈與,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免稅額

但贈與項目是什麼?有不同的估價標準

有人規劃贈與不動產,贈與時可用現值,

出售時就慘了,因為成本以現值計算

也有人規劃用壽險保單

有免稅的好處 但要符合規定

要跟會計師或保險經紀人諮詢一下才好

各有優缺

至於預告登記,是個方式

這個用於已經將不動產贈與他人了

但是擔心受贈人會變賣財產

就可以做個預告登記

但預告登記沒辦法排除強制執行

所以各項工具各有優缺啦

但延伸思考:若預告登記期間

雙方其中一方死亡

那該怎麼辦?以下函令給大家參考一下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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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死亡: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5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955號函

【要旨】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內容】一、按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係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地位所生之效果。預告登記權利人既已辦畢預告登記,即受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之保障。嗣後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3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惟為免損害繼承人之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倘繼承人認為有實際需要時,得由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件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二、預告登記名義人死亡:

辦理預告登記完竣後,登記名義人死亡,辦理繼承登記前,是否須先塗銷該預告登記?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一、‧‧‧二、‧‧‧三、繼承‧‧‧。」是以,辦理繼承登記前免先塗銷預告登記,惟須將該預告登記轉載於繼承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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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112年新竹市地政士公會會員大會之有所感

今天是新竹市地政士公會的大日子

一年一度的會員大會

說真的 新竹市地政士公會會員200多人

會員大會辦的很成功

很多會員都出席了

這是菜鳥地政士的我第一次參加

我的感想是:

1.不論是社團或公司經營

領導者很重要 決定成敗

但領導者的特質不是人人都有

像我就不是

2.地政界很多女地政士做的風生水起的

女孩也有自己的一片天

像我們今年理事長就是女生

做的很棒 把公會帶領的很好

3.大家聊天的話題都是圍繞著不動產

不然就是相關的話題,像水權、建築線這些的

4.因為快接近選舉,當然免不了會有候選人來拜票

很多候選人也曾擔任過地政士

地政人法律人 重疊性很高

5.有在提地政士正名為地政師這個議題

地政士考試錄取率都不高

普考等級居然全部四科考申論題

我覺得比高考都要難

6.地政士是很接地氣的行業

服務的大多是一般民眾

很多非訟法律問題第一個想到的都是問地政士

不動產又是對我們人一生而言屬於重要資產

所以地政士這行業不會消失

只是提供的服務

會隨著時代發展而改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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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這麼多,就是啊,要賺到錢

專業、勤勞、堅持不懈這些都是基本的而已

啦光專業這兩個字,就花了我好多年……

我認為專業是:

老師教給你的知識—》內化成自己的專業

自己的專業-〉轉成對客戶有利的知識

客戶認為有利的知識-》轉化為客戶願意付費的知識

客戶願意付費的知識-〉轉化為客戶願意付費給〈你〉的知識

客戶願意付費給你的一次性合作-》轉化為客戶願意長期付費合作

這些過程超級超級不容易

創業惟艱啊⋯⋯

尤其現在法規更新的速度之快

弄得我好疲累~~~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03-53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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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一定業績招待旅遊之扣繳議題

一、財政部970718台財稅第09704531410號函:

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之佣金收入課稅規定;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自負盈虧其自公司所領報酬屬佣金收入

自97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本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二、財政部980427台財稅第09800058810號函:

補充說明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之適用疑義

主旨:本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適用疑義。

說明:

三、按保險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之要件,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需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等,倘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已與要件不符。

四、旨揭本部令規定之佣金收入,係指保險業務員依招攬業績計算之收入,包括第1保單年度業務佣金、第2保單年度以後及續保年度服務佣金與年終業績佣金。該佣金收入之計算,倘於承攬合約載明,依市場變化之考量,另以公文、規章或辦法訂定,亦可適用。

五、符合旨揭本部令規定之保險業務員,因參與保險公司舉辦之訓練活動、研討會議、海外會議或獎勵旅遊,而由保險公司負擔之餐費、差旅費及住宿費等,屬保險公司對業務員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由保險公司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三、國稅局新聞稿:

Q: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支出該如何列報費用?

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日前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公司辦理旅遊招待業務往來之客戶,其旅遊費用該如何列報?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會因其參加資格有無設定須達某一進銷貨門檻或其他條件之不同,而列報為交際費或其他費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若訂有須達到一定進銷貨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應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反之,若無任何約定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之旅遊支出則可按交際費列報,惟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額。

該分局提醒,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之費用除應按其性質列支,尚需保存與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支出憑證及購銷契約)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256】

四、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 令: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03-53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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