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簡介

一、信託定義: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1)

1、信託中有三種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信託只有財產。

二、信託種類:

1、自益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為自己的利益成立的信託。例如:股票基金

2、他益信託:委託人不等於受益人。

3、公益信託:為公眾之利益成立之信託

4、遺囑信託: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之信託。

三、導管理論:

信託關係中委託人與受託人或絕大部份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為導管,非實質關係,其目的在建立委託人與受益人間之實質關係,我們對導管不課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不課稅、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不課稅,只有二個例外),對實質關係課稅(委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導管關係的規定:

1、所得稅法第3之3:委託人是營利事業,無贈與稅問題,只好課所得稅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基於信託關係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所得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回復原狀)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回復原狀) 。前項信託財產在移轉或處分前,因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所得,應依第三條之四規定課稅。

2、遺產贈與稅法第5-2條:委託人是自然人,課贈與稅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3、土地稅法第28-3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自益信託),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巳課遺產稅、不課土增稅)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回復原狀)

4、契稅條例第14條之1: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3完全相同,土地稅法課土地、契稅課建物: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五、與所得稅法有關的信託稅法:

1、導管理論:所#3-3

2、他益信託,委託人是營利事業時,信託成立,受益人繳所得稅(所#3-2:實質關係)

第 3-2 條: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不繳贈與稅,故受益人繳所得稅)。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他益),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前三項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3、信託期間產生之收益,受託人人計算、受益人繳稅。(所#3-4),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受託人就源扣繳,扣繳率20%;公益信託分配收益,受益人繳所得稅。

第 3-4 條: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前項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受託人應按信託行為明定或可得推知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其計算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應按各類所得受益人之人數平均計算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受託人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應按查得之資料核定受益人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或其他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4、公益信託成立時,免所得稅(所4-3)(委託人是營利事業)

第 4-3 條: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成立時免稅,分配時繳稅。

第 92-1 條: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不發會被罰,自首還是有行政罰。

罰則:所得稅法第 111-1 條: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短漏報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或虛報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損耗,致短計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受益人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按所得類別歸類致減少受益人之納稅義務者,應按其短計之所得額或未正確歸類之金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第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之比例計算各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者,應按其計算之所得額與依規定比例計算之所得額之差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相關文件或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七千五百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百分之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萬五千元。

六、與遺贈稅有關之信託稅法:

1、導管理論(遺5-2)

第 5-2 條: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課徵贈與稅: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三、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四、因信託關係消滅,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或受託人與受益人間。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2、他益信託,委託人是自然人時,信託成立,委託人繳贈與稅(遺5-1:實質關係)

第 5-1 條: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一項但書(贈與稅由受贈人繳稅之情形)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3、公益信託免贈與稅。(遺20-1):

第 20-1 條: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十六條之一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4、公益信託免遺產稅。(遺16-1):

第 16-1 條: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5、遺囑信託之遺囑人死亡時,繳遺產稅(遺3-2):

第 3-2 條: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其信託財產應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6、信託期間,受益人死亡,未領信託財產,需納遺產稅 (遺3-2後段): 開始日繳贈與稅或所得稅、死亡日繳遺產稅。

七、與土地稅有關之信託稅法:

1、 導管理論(遺28-.3)

2、有償移轉時,受託人繳土增稅,無償移轉時,歸屬權利人繳土增稅。(注意:此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的第一個例外)

3、地價稅:受託人繳地價稅,併委託人土地(土稅3-1):

第 3-1 條: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地價稅採累進)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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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簡介

一、租稅法的法源

1、 憲法

2、法律

3、委任立法(立法授權)ex:查核準則,所#80

4、非委任立法的行政規章

二、判例解釋

1、大法官解釋:同憲法。

2、行政機關解釋:在不違反法律原意下,同法律。

3、司法判例:拘束各行政機關。

4、司法判決:不是法源,僅拘束個案。

5、行政法院,庭審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甲說”(就是法源,拘束所有法官)與”多數採甲說”(非法源,非全數同意)不同。

三、租稅法律主義:

以不違反憲法規定下,由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公布的法律,人民依法納稅之主要依據。

四、租稅法之重要原則

1、命令不得抵觸法律

2、法律不溯及既往

3、新法優於舊法(被從新從輕原則挑戰)

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被最有利原則挑戰)

5、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影響納稅多少為實體,反之為程序):例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為實體法;繳稅月份改變為程序

6、租稅救濟程序優先實體:程序不合、實體不究

7、行政罰不以故意為要件,但以過失為前提

8、刑事罰以故意為要件

9、實質課稅:

(1)課稅主體:不看形式納稅人是誰,以真實課稅主體為納稅義務人。例如:用人頭規避累進稅率。

(2)租稅客體:課稅客體巳存在,不論是否合法,均應課稅。例如:各稅法中關於”視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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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宏過戶吾疆予李靚蕾之稅事分析

壹、前提條件:

一、吾疆為公司所持有,且於105/01/01後取得。

二、王力宏自願贈與吾疆予李靚蕾。

貳、王力宏贈與公司股份予李靚蕾

1、 王力宏與李靚蕾未離婚:

A、依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B、最低稅負制:僅針對居住者及未上市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故若為贈與,則不受新修法之影響。

C、房地合一稅:贈與非交易,無房地合一稅 (所得稅法第4-4條第3項 )之適用。

D-1、李靚蕾拿到全部股份後,若未來出售採出售股份,則視同房地交易,需課房地合一稅。依所得稅法第4-4條第3項: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股份其持有期間認定及成本之計算,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七、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持有期間計算,自股份或出資額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並採先進先出法認定。–>持有期間認定採先進先出法。個人交易前項股份或出資額之成本計算方法,其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應採用個別辨認法,或按交易時所持有之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之加權平均法計算之。–>成本計算採個別辨認法、加權平均法。營利事業交易第一項股份或出資額之成本計算方法,應與其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擇採之計算方式一致。–>按賣股價-認股價差額計算。–>若未來出售的是股份,無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D-2、 李靚蕾拿到全部股份後,若未來出售採出售房產,公司需課房地合一稅,按賣價-買價差額計算。 出售房產,則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需繳。

D-3:繳了房地合一稅,就不用繳最低稅負制。

E、小結:李靚蕾未來出售吾疆,不論是公司出售吾疆給第三人,還是出售股份給第三人,皆需繳高額房地合一稅,可建議李靚蕾可持有至5年以上再出售,可享有20%之房地合一稅優惠稅率。

2、 王力宏與李靚蕾巳離婚:

A、依法應課贈與稅,目前贈與稅免稅額,贈與人每年220萬,採累進稅率,稅率10%~20%不等。

B、最低稅負制:僅針對居住者及未上市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故若為贈與,則不受新修法之影響。

C、房地合一稅:贈與非交易,無房地合一稅 (所得稅法第4-4條第3項 )之適用。

D、李靚蕾拿到全部股份後,若未來出售吾疆,採出售股份予第三人,則視同房地交易,需課房地合一稅;若採公司出售吾疆給第三人,公司 公司需課房地合一稅,按賣價-買價差額計算。 出售房產,則有土地增值稅及契稅需繳。

E、小結:巳離婚的話,相互贈與需繳贈與稅,出售時需繳房地合一稅。

參、公司贈予吾疆予李靚蕾

1、公司不需課贈與稅: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自然人,非法人。

2、李靚蕾需課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故李靚蕾需課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

3、小結:王力宏公司贈與房產給李靚蕾,需繳土增稅;李靚蕾需繳所得稅、契稅。此方法稅負很高。

肆、省稅方式一:王力宏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先贈與現金予李靚蕾,公司再賣吾疆予李靚蕾:

1、優點: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公司賣與房產給李靚蕾,若平轉無差價, 則不需繳房地合一稅。未來李靚蕾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出售僅課10%的房地合一稅。

2、缺點:王力宏不一定願意再拿一筆大額現金出來跑流程。

伍、省稅方式二:若兩人未離婚,仍是夫妻,先贈與股份,免贈與稅,後出售房產或公司股份,只要持有5年以上,可享有20%的房地合一優惠稅。

陸、省稅方式三:若兩人巳離婚,可採王力宏的公司賣吾疆給李靚蕾的公司,若買賣無差額,則無房地合一稅,但有土增稅及契稅。而李靚蕾需拿出一筆資金來買。

十一、總結:以上說了那麼多,歸納出:

1、二人還沒離婚:用贈與方式+持有期間拉長享有房地合一稅優惠稅率。

2、二人巳離婚:贈與要課稅,故需用買賣方式+跑資金流程。

3、二人巳離婚,但有在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寫明約定要給對方的財產:依照財政部89年與91年的函令,夫妻離婚依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不課徵所得稅與贈與稅。但未來李靚蕾出售房產,仍需課房地合一稅。

4、看來,王力宏與李靚蕾,除了感情事需煩惱外,稅事也是令他倆頭痛啊~若婚前不平等協議仍有效的話,李靚蕾一毛都分不到,稅事也免煩惱;若無效,官司一打也要打很久,據新聞報導,王力宏名下是沒什麼財產的,官司打贏時,李靚蕾可能什麼都分不到了,不過,李靚蕾手上應該也還有王力宏的把柄,把名人的事全抖出來,可能王力宏的事業都毀了,到底要怎麼處理,就要看王力宏及李靚蕾的智慧了,有錢人的世界,真難解~~

5、以上講這些,僅供大家參考而巳,法令隨時在變,要以最新的法令為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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