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適用土地法34-1

一、內政部新聞稿:

內政部日前表示,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以交換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第828條第3項規定,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並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兼顧共有人之權益範圍內,排除民法第819條第2項、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便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解決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該條項規定強制剝奪不同意處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或使其應有部分受重大限制,自應兼顧不同意共有人之利益,並對之有合理之補償,方能符合憲法財產權保障之要求。

內政部說明,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相互交換,訂立契約所為之權利移轉登記,參照法務部78年3月6日(78)法律字第4170號函釋,其性質上屬處分行為。倘由多數共有人代理少數共有人約定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相互交換,其交換位置及條件等決定難謂合理,且參照內政部70年1月26日台內地字第4796號函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未設有優先購買權之衡平機制,勢必侵害少數共有人權益,未能符合財產權保障之要求。

內政部近一步說明,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該共有關係仍維持於相互移轉後,所取得之共有不動產標的上,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係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之目的未合,故共有人以交換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自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又參照法務部109年7月29日法律字第10903511590號函釋內政部109年8月6日台內地字第1090129832號函釋,應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第828條第3項規定,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

二、理由

(一)、倘由多數共有人代理少數共有人約定以土地或建物相互交換,其交換位置及條件等決定難謂合理。

(二)、交換不得適用土地法34-1優先購買權,因此交換未設有優先購買權之衡平機制,勢必侵害少數共有人權益,未能符合財產權保障之要求。

(三)、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該共有關係仍維持於相互移轉後所取得之不動產標的上,亦與土地法34-1I為解決共有不動產糾紛之目的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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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壹、簡介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淮,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緎等有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而旅行業業務範圍大致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行經業或代旅客購買

客票。(代辦業 )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代辦業)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承攬業、代

辦業)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代辦業)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服務業

六、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舆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翰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旅行業經營旅客接待及導遊業務或舉辦團體旅行,應使用合法之營業用交通工具;其為包租者,並以搭載國內外觀光之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

貳 、 旅行業設立相關程序

要成立旅行社,需要有四大步驟

1. 籌組公司→申請名稱預查→覓妥營業處所
2. 申請籌設旅行社→公司設立登記→繳納相關費用
3. 申請註冊旅行社
4. 申報開業

要有多少人才能成立公司?

  1. 無限公司:由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2.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3.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
    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
    其責任之公司。
  4.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
    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按照預計籌組的公司類型,準備相關對應資料,請查看(參)設立流程。

請至交通部觀光局及經濟部-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
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觀光局:
https://admin.taiwan.net.tw/TravelIndustryApply.aspx?appname=TravelIndustryApply
經濟部:
https://serv.gcis.nat.gov.tw/pub/cmpy/nameSearchListAction.do
(甲種旅行業及綜合旅行業應含有公司英文名稱)

同一營業處所內不得為 2 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請先向其所在地縣市政府
之都計、建管單位查證是否符合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審查規範,
以避免之後衍生用途不符之困擾。

(一) 綜合旅行業 :

  1.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托運行李。
  2.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3. 招攬或接待國內外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4. 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5. 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6. 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7. 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8. 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9. 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二) 甲種旅行業 :

  1.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托運行李。
  2. 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3. 招攬或接待國內外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4. 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5. 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
  6. 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7. 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8. 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三) 乙種旅行業 :

  1. 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托運行李。
  2. 招攬或接待本國旅客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3. 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4. 設計國內旅程。
  5. 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一) 沒有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法規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
局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者。
  3.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7. 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二)擁有旅行業經理人資格
什麼是經理人?需要有什麼條件才能成為經理人?
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
關、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

  1.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二年以上者。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
    者。
  2.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領隊、導遊
    六年以上者。
  3.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
    學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
    年或專任職員六年或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4. 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5.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
    二年以上者。
  6.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三
    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
    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者。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
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減少一年。
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
後,始得受僱為經理人。

請自行加入各縣市公會

(一)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保單
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應投保履約保險保險,其投保最
低金額及範圍請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其投保最
低金額及範圍如下:

  1. 非品質保障協會會員:
    (1)綜合旅行業:6 千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
    (2)甲種旅行業:2 千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四百萬元。
    (3)乙種旅行業:8 百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二百萬元。
  2. 已加入品質保障協會會員:
    (1)綜合旅行業:4 千萬元。
    (2)甲種旅行業:5 百萬元
    (3)乙種旅行業:2 百萬元。

(二) 旅行業責任保險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觀
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請依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如下:

  1. 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 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3. 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
    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4. 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4 條)
  2. 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3.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時,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一、如果股東為我在外國的朋友可以嗎?
請先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辦妥匯入資金。

參 、 設立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J902011  旅行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觀光局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分公司設立
  3. 分公司地址
  4. 分公司經理人
  5. 組織變更
  6. 公司名稱變更
  7. 資本總額變更修正章程
  8.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9. 公司所在地變更
  10.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11. 改選董監事、補選董監事、董監事解任
  12. 經理人變更
  13. 合併
  14. 認許並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經理人變更
  15. 設立辦事處

(四)法規依據: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7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8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9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1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7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18條

(五) 應備文件 :

1. 籌設許可 : 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

(1) 籌設申請書正本一份

(2) 交通部觀光局旅行業名稱預查同意書及經濟部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影本各一份

(3) 全體發起人、籌設股東、經理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如係法人則為最新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變更登記文件)

(4) 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各一份 :

A.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須含有所有權人資訊) 影本

B. 租賃合約書影本 (應以公司籌備處為承租人) 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

C. 樓層平面圖 (營業處所內若為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共同使用者應附)

(5) 經營計劃書正本一份

(6)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影本各一份 (籌設股東/發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附)

(7) 旅行業籌設股東 / 發起人如係外國人應檢送下表所列文件:

A. 外國自然人:永久居留證或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或蓋章

B. 外國法人:1.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須驗/認/公證並附中譯本) 2. 指派之代表人永久居留證或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 簽名或蓋章

(8)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及資金審定函影本各一份 (如係外國自然人、外國法人投資者應檢附)

(9) 關係企業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符合公司法第 369 條規定者, 營業處所內若為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共同使用者應附) :

A. 最近一次公司主管機關登記函 (含變更登記事項表)

B. 全體股東持股名單 (符合公司法第 369 條之3者應附)

C. 樓層平面圖

2. 註冊申請 : 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屆期即廢止籌設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1) 註冊申請書正本一份

(2) 公司主管機關 (經濟部、各直轄市政府) 核准函及其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各一份

(3) 旅行業公司代表人、董事、監察人、股東、經理人名單正本一份

(4)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一份 (有限公司應附)

(5)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影本各一份 (股份有限公司應附)

(6) 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一份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影本一份 (如係轉行為旅行業,且無增資者無須檢附。)

(8) 切結書正本一份:未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切結書或關係企業同址切結書

(9) 營業處所內外「連貫性」之全景照片 (含門牌、樓層指示板): 市招應加註「籌備處」字樣各一份 (如係與關係企業同址者應含有明顯之區隔)

(10) 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乙種旅行業,必要時不得在國外設立分公司)

(11) 旅行業保證金定收據影本各一份 (若尚未至交通部觀光局出納室臨櫃繳納者,請檢附存單正本及 銀行質權設定覆函正本)

(12) 旅行業註冊費及執照費收據影本各一份 (若尚未至交通部觀光局出納室臨櫃繳納者,請檢附郵局匯票或 即期支票,受款人:交通部觀光局)

(13) 法人代表指派書影本一份(發起人為政府或法人股東者應附)

(14) 如係轉行為旅行業者應另檢附:

A.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修章對照表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修章對照表

3. 開業備查 : (公司申報開業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1) 檢附文件 :

A. 旅行業開業申請書正本一份

B.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保單(含繳費收據)影本各一份。 (如有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者應檢附,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請依旅行業 管理規則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C. 旅行業責任保險保單影本一份。(如有舉辦團體旅遊、個別 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者應檢附,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請依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53 條 第 1 項規定辦理。)

D. 中華民國品質保證協會會員證書影本一份 (已為會員者應檢附)

E.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正本一份

(2) 注意事項 : 領取旅行業執照後一個月內應開始營業,並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於開業前將開業資料報請本局備查後始得開業,另請依帳號密碼表上之帳號密碼,逕至第2代旅行業管理系統,登錄公司從業人員任職資料及履約保證保險資料。

A. 正式開業日須與保險起始日同 1 天或之後

B. 如未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團體旅遊業務者,而無須投保履約保險者,仍應向本 局報備開業,且須敘明理由

C. 旅行業若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另檢附 相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報

D. 旅行業若欲以商標招攬旅客,應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後,依旅行業 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報

E.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與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合作於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經營旅行業務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應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4. 變更登記申請 : 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籌設後,註冊前凡有公司名、股 東、發起人、資本額、公司組織、種類、經理人、地址之變更,需檢附相關變更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中變更完成後,使得辦理註冊。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2) 其他相關文件

(六) 設立最低資本額 :

  1.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三千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六百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
  3.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三百萬元。每增設分公司一家,增資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七) 註冊費

  1. 按資本額千分之一繳納
  2. 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八) 觀光局保證金 :

  1. 綜合旅行業:新臺幣一千萬元。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銀行定存單繳納) 。
  2. 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銀行定存單繳納) 。
  3. 乙種旅行業:新臺幣六十萬元。每一分公司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銀行定存單繳納) 。

(九) 執照費 :

新臺幣一千元

(十) 品保協會入會費 :

  1. 常年會費 :
    1. 總公司 : 新臺幣三千元
    2. 每一分公司 : 新臺幣一千元
  2. 入會費 : 新臺幣三千元

(十一) 品保協會基金 :

  1. 綜合旅行業:
    1. 永久基金 : 新臺幣十萬元 ( 不退回 )。
    2. 聯合基金 : 新臺幣一百萬元 ( 公司歇業退回 ) ,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萬元。
  2. 甲種旅行業:
    1. 永久基金 : 新臺幣三萬元 ( 不退回 )。
    2. 聯合基金 : 新臺幣十五萬元 ( 公司歇業退回 ) ,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三萬元。
  3. 乙種旅行業:
    1. 永久基金 :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不退回 )。
    2. 聯合基金 : 新臺幣六萬元 ( 公司歇業退回 ) ,每一分公司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肆、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110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旅行及相關代訂服務業   
7900- -11旅行業813695415
7900- -12戲劇體育及其他娛樂活813705416

伍 、 財政部新聞稿

一、核釋旅行業收取團費及購物佣金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1. 配合交通部101年9月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3321號令修正發布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2條,刪除「旅行業不得以購物佣金或促銷行程以外之活動所得彌補團費」規定,旅行業辦理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旅行團收取團費收入扣除代收轉付食宿、交通等業者價款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及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之佣金收入,均屬招攬或接待旅行團提供勞務取得之代價。
  2. 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取得團費收入,應依本部82年5月17日台財稅第821485398號函規定,逐團按月就其收付價款之差額,彙總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自購物店取得購物佣金收入,應於收款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收付憑證金額調整之。
  3. 旅行業辦理上開旅行團收取團費收入,並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以彌補同團團費收入不敷食宿、交通等代收轉付款項者,得於購物佣金收入依法報繳營業稅完竣後,檢附前開報繳、代收轉付款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專案退還其溢繳之營業稅,但其退稅金額以同團向購物店收取佣金收入所報繳之銷項稅額為限。

二、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代收轉付範圍及支出憑證認定時,勿計入營業費用認定部分,而錯誤折抵進貨稅額

  1. 旅行業者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之團費,應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於回國後10日內逐團估算結帳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於最終結帳時,依支付憑證金額調整之。代收轉付之範圍包括:
  2. 國外及大陸地區機票款。
  3. 國外及大陸地區發生之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觀光、簽證費、保險費、小費、機場稅、入場券等。
  4. 國內支付之費用,包括機場稅、簽證工本費、保險費等。

陸、資料來源

  1. 特殊業稅務興會計實務(二)/ 張正仁編著
  2.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3. 壹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4. 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5.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6. 財政部賦稅署
  7. 財政部國稅局
  8. 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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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最發燒新聞:解缺工危機…4產業鬆綁 增2.8萬移工

2023-05-24 05:20 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解決缺工危機,勞動部昨預告調整聘僱移工資格,擬放寬包括製造業、營造業、農業以及機構看護等四大產業移工,估增兩點八萬名移工,其中營造業的民間工程、農業中的林業更是首次開放移工,機構看護工則改以許可床位數核給名額,增加採計護理人員併同本國看護人力,盼緩解國內長照壓力。新法預告期七天,是希望盡快符合民眾需求,最快可於六月中旬推動。

由於此次首度開放營造業的民間工程聘僱移工,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賴家仁表示,現行營造業僅開放公共工程和民間重大投資興建工程專案聘僱移工,且聘期配合工程工期,無法長期留用、培養高階人才,考量營造業的火車頭產業特性,規畫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符合近三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得以百分之卅比率聘僱移工。

賴家仁說,初期先開放總額八千名,未來可視需要開放至一點五萬名,由內政部營建署分配名額及初審認定業者申請資格。

10人以下小型農業 調高核配比

至於台灣農村人力嚴重不足,農委會先前已提高農業移工總額至一點二萬人,受限小農人數少,若依據原有的三成五移工比率,人力仍然不足。賴家仁表示,此次將調高十人以下小型農民或農民團體聘僱移工核配比率為本外勞一比一。另為因應農業種植作物種類繁多,將擴大放寬蔬菜、果樹、種苗、花卉、雜糧、咖啡、茶葉等特殊作物及溫室設施作物等農糧產業申請移工資格,並首次開放林業伐木及造林工作也可申請移工。

至於現行社福機構依實際收容人數核算移工名額,住宿式長照機構與護理機構則以登記床位數核算移工名額。賴家仁表示,此次修法統一計算基準,皆改以「許可床位數」核可移工名額,增加採計護理人員連同本國看護工併計人數,在本外勞一比一比例下聘僱移工,盼充實機構可用人力,提升照顧品質,預計開放一點四萬人。

至於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等三種製造業,因製程難自動化、需大量人工,工作環境高溫、濕熱或有粉塵、化學藥劑,辛苦程度較一般產業高,所以調高核配比率,由百分之十五調高為百分之廿。

製造三行業 新制可以增加600人

為鼓勵雇主優先承接已在台移工,避免移工無人承接衍生失聯等問題,也規畫製造業雇主承接國內製造業移工,將可額外增加百分之五名額,但總移工比率仍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製造業三行業共二一○家,預估新制可增加引進六百名移工。

外界擔憂工安職災問題頻傳,放寬營造業後,是否針對施工品質審核?賴家仁表示,尊重主管機關的資格審認,營建署也許會另訂規範,申請移工須檢附縣市政府開具的工安等資料,勞動部也會針對兩年內是否發生職災再做審核,也希望透過新制改變工地常見的工人外包,培養技術人員。

簡介

(一)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 :

依公司法所設立的公司或依商業登記法所設立的商業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二)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 :

依法設立的財團以公益或其他非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

人力仲介也稱人力銀行,是指仲介人力資源的組織或公司,即是將供應體力、腦力、技術或服務……等之勞動者與上述需求資源之企業主(或雇主)雙方,進行媒介撮合之服務行為。 人力仲介業者往往需要滿足企業所需要的各階層人才與人力,可將人力仲介業分成兩大領域 :即「國內人才推薦」與「外籍勞工引進」。

設立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I701011  就業服務業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IZ12010  人力派遣業

JZ99050  仲介服務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4) 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影本

(5)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6)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7)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8)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設立登記表2份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4)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5)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6) 發起人名冊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1) 設立登記表 2 份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國內 : 各地方縣政府
  2. 國外 : 勞動部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1. 國內 : 勞工局 ( 處 )
  2. 跨國 : 勞動力發展署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公司名稱變更
  3. 公司所在地變更
  4.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5.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6. 董事
  7. 經理人
  8. 分公司經理人
  9. 分公司地址
  10. 分公司名稱
  11. 分公司設立

(四) 法規依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

(五) 備註:

1. 可經營之組織種類 :

(1) 不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

(2)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

A. 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B. 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C. 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2. 實收之最低資本額 :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在設立本公司及分支機構時,有最低資本額限制。

A. 國內 :

人力仲介範圍僅限國內,且勞資雙方皆為本國人士與公司時,本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增設一分支機構,增加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B. 跨國 :

仲介外國人在國內工作或本國人至國外工作時,本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每增設一分公司,應增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公司所需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3. 專業證照 :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方法》第6條規定,人力仲介公司應依照公司人數,設置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

A. 公司從業人數1~5人,應設置專業人員數量1人以上

B. 公司從業人數6~10人,應設置專業人員數量2人以上

C. 公司從業人數11~20人,應設置專業人員數量3人以上

D. 公司從業人數21~30人,應設置專業人員數量4人以上

E. 第11人起,每逾10人應設置至少1位專業人員

(2) 通過「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換領「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持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及具備從業資格。

4. 銀行保證金 :

(1) 國內 :

無規定

(2) 跨國 :

A.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範圍涉及跨國時,申請設立許可或換發新證時,需繳交銀行開立之「已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之保證書」。若是仲介公司營運範圍僅限國內則無須檢附。

B. 根據《私立就介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但若在許可證有效期限未發生擔保責任及最近一次的評鑑為A級者,每次許可證效期屆滿換發新證時,保證金依次遞減新臺幣一百萬元之額度 ( 保證金金額最低減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

5. 應備文件:

(1) 國內 :

A. 第一階段 :「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籌設許可」,【除審查費以外之文件請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A) 郵局之郵政匯票新臺幣500元審查費 ( 受款人「各縣市政府」)

(B) 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籌設許可申請書

(C) 申請籌設許可機構名稱及負責人登記資料表

(D) 法人組織章程 ( 含全體股東、董(理)事名冊及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E)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營業計畫書

(F)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 應符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 )

(G) 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正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B. 第二階段 : 取得本府籌設許可公文後,應自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除證照費以外之文件請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A) 郵局之郵政匯票新臺幣2,000元證照費 ( 受款人「各縣市政府」)

(B) 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申請書

(C)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

(D)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影本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 總機構之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影本(申請設立「分支機構」者須檢附)

(2) 跨國 :

A. 第一階段 :「請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籌設許可」( 審核作業時間約為1個月 ) ,【除審查費以外之文件請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A) 郵局之郵政匯票新臺幣 500元審查費 ( 受款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或台灣 Pay 行動 支付繳費證明 ( 以台灣 Pay 繳費者應填寫背面證明 )。

(B) 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籌設許可申請書 (私業許表A-1)

(C) 申請籌設許可機構名稱及負責人登記資料表 (私業許表A-2)

(D) 法人組織章程 (含全體股東、董(理)事名冊及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營業計畫書 (私業許表A-3)

(F)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私業許表A-4) ( 應符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 )

(G) 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名稱及所營業登記預查核定書

(H) 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正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B. 第二階段 : 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除證照費以外之文件請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A) 郵局之郵政匯票新臺幣2,000元證照費 ( 受款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或台灣 Pay 行動 支付繳費證明 ( 以台灣 Pay 繳費者應填寫背面證明 )。

(B) 營利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籌設許可申請書 (私業許表AA-1)

(C)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名冊 (私業許表AA-2 )

(D) 銀行出具新臺幣三百萬保證金之保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私業許表AA-3 )

(E) 已獲籌設許可之(分支)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前檢查項目表 (私業許表AA-4 )

(F)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G)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影本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H) 勞動部核發籌設許可同意函影本

國內設立可以,例如:XX人力仲介社、行 。

惟依經營依就業服務法第38條之仲介業務,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不可用行號方式組織。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名稱變更
  3. 所在地變更
  4. 增資、減資
  5. 負責人變更
  6. 經理人
  7. 分支機構經理人
  8. 分支機構地址
  9. 分支機構名稱
  10. 分支機構設立

參、 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109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
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人力仲介業   
7810- -11外籍勞工仲介820775027
7810- -99其他人力仲介820774928
 人力供應業     
7820- -00人力供應818734924

肆、國稅局新聞稿

不肖人力仲介業者虛設多家公司行號,引進外籍移工,謀取不法利益,遭移送究辦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虛設行號犯案層出不窮,其犯罪手法推陳出新,除有單純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販售圖利,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外,並有集團式相互循環對開不實統一發票,製造業績假象虛增營業額,美化財務報表以拉抬股價,或向銀行融資貸款,詐欺取財等目的者,已超越租稅犯罪範疇,但本質上皆係利用開立與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詐欺手段,從事刑法上不法犯罪行為,一旦稅捐稽徵機關於蒐集取得不法事證後,皆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刑責。

該局去年接獲檢調單位偵辦案件通報協助查核,甲公司經營人力仲介服務業務,其負責人乙君知悉營造業勞動市場缺工嚴重,為大量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牟取龐大移工仲介及剝削利益,借用他人名義虛設20餘家空殼公司行號,並委請記帳士協助辦理設立、變更登記及稅務申報等事宜,於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事實之情形下,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製造營業假象,並利用本國籍人頭勞工虛偽辦理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勞工保險後,再以交叉、反覆加(退)保之手法,用不實資料向勞政主管機關虛報空殼公司行號之本國籍勞工投保人數,據以申請更多外籍移工配額,以製造業名義引進或承接外籍移工後,再派遣到急需勞工人力之營造業工地,從事與引進名義不符,且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另一方面則向營造業雇主收取高於行情費用作為買工費,卻僅給予移工最低基本工資,且尚需從基本工資內扣除仲介服務費、勞健保費與稅金等費用,獲取剝削勞力及工資差額之利益,該集團成員除經地檢署以偽造文書、違反就業服務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起訴外,因該等空殼公司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該局予以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另查獲甲公司派遣外勞人力從事營造工作之收入,漏開統一發票且漏報銷售額及給付移工薪資所得未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等情事,均依規定補徵稅額及裁處罰鍰,至記帳士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亦依記帳士法規定移付懲戒。

該局鄭重呼籲,民眾切勿因貪圖一時利益而以身觸法,不可利用虛設公司行號從事不法行為,以免觸犯詐欺、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等罪而受刑事之制裁。                          發布日期:2022-01-10 

伍、資料來源:

  1. 特殊業稅務興會計實務(二)/ 張正仁編著
  2.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3. 壹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4. 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5.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6. 國稅局發布之新聞稿
  7.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8.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分類: 人力仲介, 特許行業 | 標籤: |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