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考試衝刺期:靜心高效備考術

地政士考試衝刺期又到了

每每到這個時間

我寫的地政士備考文章

就開始有比較多人看

之前我在文章中分享過很多

有關於考試技巧

今天我想要來聊聊「靜心」讀書這件事

到了我這個年紀

上有老下有小的

每天要抽出時間都不容易

何況是讀書

讀書這件事 說難不難 說簡單也不簡單

不難的理由是 有讀進去並記住

基本上就成功了一半

難的原因是 怎麼讀都讀不進去 讀了就忘

只要想辦法讀進去並記住

基本上就有上榜的機會

但……我之前讀書的經驗是

面對多科又資料量龐大的知識

看到就慌了 不知從何開始

所以我選擇報補習班 跟著進度走

這樣有步驟的讀書方式解決了

但課程上完後 怎麼全部還老師?

題目寫10題錯6題

因為沒有把這些放進腦子裏

這不是你的東西 是老師的

所以課後整理筆記是重要的

筆記不限形式 你自己看得懂就好

「靜下心來讀書」就是key word

這簡單嗎?對我來說ㄧ點也不簡單

常常在讀書 思緒就跳到孩子 工作 父母的事

可能坐在書桌前3小時

實際讀書時間不到1.5小時

這還沒扣掉 讀書時昏昏欲睡的時間

實際可能只讀一小時

這次的課程還沒整理完

下星期的課又開始了

惡性循環 有些人就放棄了

就我的經驗

我會把課程跟自身的生活經驗或時事連結
讓自己覺得是在瞭解社會運作
找尋商機賺錢機會
而不是在讀書
我就會上網去找跟這類考點有關的時事連結
從網頁中 就會有帶出課程中的知識點
我再去跟考點連結
這時讀起書來就有趣多了
這樣的做法好處是 讀過的不容易忘
而且跟這考點相關連的其他考點
也ㄧ併懂了
這種做法 看似跟讀書進度無關 甚至會拖慢進度
但我實際使用 覺得讀的又快 記的又牢
這種讀法跟心智圖那種概念很像

給你們參考看看
—來自八證會計師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儀軒發佈於八證會計師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儀軒的沙龍 https://vocus.cc/article/67a9de8bfd89780001cb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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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房屋 不適用囤房稅差別稅率

有客戶詢問,若繼承多戶房產,繼承人三人打算採公同共有,只有每間每人都算一間的話,那不就會課到囤房稅的差別稅率,這樣很不公平~
查了後,發現政府還蠻人性化的,公同共有的就不算入囤房稅差別稅率,但若是分別共有的,就要計入了,不論持分多少,都算一間。


問:

有哪些房屋可以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
答: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規定,以下12類房屋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且不適用差別稅率,其徵收率請逕洽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

1、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3、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4、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5、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6、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7、公同共有房屋。
8、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9、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10、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11、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12、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舉例】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計6戶,其中2戶作出租使用,分別符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則這2戶不適用差別稅率,因此納稅義務人於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差別稅率,應以4戶計算。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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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被保人 繼承保單 免計遺產稅 須為生前長期所投保

之前有客戶詢問,遺產內有二張保單,要保人為被繼承人、被保險人為繼承人,是否免計入遺產中,答案是:要計入遺產中,因為要保人不等於被保險人。就我理解,此類保單免稅初衷為怕被保險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受扶養人(受益人)會失去經濟依靠,故設計了若被保險人(被繼承人)死亡時,受益人(受扶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稅。

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人死亡,被保險人未死亡,保險事故未發生,故保單計入要保人的遺產中,以下新聞中有寫得很清楚,也就是,不是所有屬於要保人的保單都免稅的,要符合一定要件,即使符合了一定要件,也有金額上限(最低稅負制),所以大家要留意一下。


要保人=被保人 繼承保單 免計遺產稅 須為生前長期所投保
靠壽險保單節稅,契約得看仔細了。財部官員指出,依遺贈稅法規定,只有一種狀況的保單免計入遺產總額,就是保單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過世者,而且必須是生前長期所投保,非重病或身故前的「詐保」,才能免計遺產稅。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在要保人死亡時,把保單的人壽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受益人免計遺產稅。

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要保人如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當要保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到A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房地,獲利達3,000萬元,但是繼承人配偶B小姐僅申報A先生遺留存款1,000萬元,國稅局也多方尋找2,000萬元差額的下落。

後續稅務員發現,A生前為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人壽保單,要保人為A先生,但被保險人卻是其配偶及子女,依法將A價值2,000萬元保單併入遺產總額課徵10%稅負(遺產總額未超過5,000萬元適用10%稅率),並依照遺贈稅法第45條短漏報情形裁處2倍以下罰鍰,最後B小姐遭裁處200萬元。

官員認為,A先生在生前2年重病期間大量買進高額人壽保單,顯見其意圖,因此即使A在簽約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自己,恐怕國稅局也會用專案處理,最後仍須課徵保單的遺產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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