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服務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壹、簡介

移民服務業,則是從事經營「代辦居留、定居或永久居留業務」、「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或「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規定業務者,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簡單說就是代辦外籍新娘,或者是移民到國外之業務。

代辦居留:資本額需500萬,需要有移民專業人員

代辦移民:資本額需800萬,需要有移民專業人員

設立流程

一、公司登記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JA04011 移民服務業

     (二) 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內政部移民署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認許、新增

公司名稱變更

公司所在地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四) 法規依據: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7條第2項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2條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15條 

移民業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第17條 

二、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 第一階段 : 向移民署申請核准許可設置

     1. 移民業務機構設立申請書

    2. 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4. 資本額證明文件。(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5. 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6. 保證金定期存款單影本

    7. 質權設定通知書乙式二份

    8.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 第二階段 : 向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申辦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 5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6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8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9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1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5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6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 8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9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1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12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3 )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 移民業務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於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辦妥質權設定;逾期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1. 以公司名義提存之定期存款單正本
  2. 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通知書。
  3. 銀行同意質權設定之覆函
     

(三)第三階段 : 向移民署申領註冊登記證 ( 並繳納保證金及註冊登記證規費)

★應備文件 :

1.註冊登記證申請書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公司章程

4.以公司名義提存之定期存款單正本

5.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通知書

6.銀行同意質權設定之覆函

★資本額、保證金及規費 :

1.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者,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應提存保證金新臺幣150萬元。

( 1 ) 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業務或歸化業務。

( 2 ) 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 3 ) 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2.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者,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800萬元,應提存保證金為新臺幣250萬元。

3.同時經營前述業務者,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800萬元,應提存保證金為新臺幣250萬元。

4.繳納新臺幣5,000元註冊登記證規費之郵政匯票1份,受款人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但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者,註冊登記證規費為新臺幣8.000元。

(四)第四階段 : 移民署核發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證

三、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否,限以「公司」型態經營。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台美洽簽租稅協定 三大好處

    蔡總統上周接見美國參議員訪問團時表示,期盼能和美國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定」(ADTA),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昨(22)日表示,若台美租稅協定成功簽署及生效,對台灣個人和企業有降低扣繳稅率;企業以常設機構為衡量標準,決定申報門檻和時機;避免遭雙重課稅等三大好處。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指出,目前台美尚未達成租稅協議,因此台商需負擔較高稅負成本,例如,台灣企業赴美投資美國子公司,獲利時要先繳納美國企業所得稅21%,稅後盈餘匯回台灣前還需要再負擔30%的美國股利扣繳。

    蘇宥人表示,美國和經貿合作夥伴簽訂租稅協定後,扣繳稅率可望從高達30%降低至15%以下,對台灣企業來說可以降低至美國投資的成本,避免接近一半的獲利被稅「吃掉」,並無須為降低美國扣繳稅負而大幅限制對美投資規模。

    另外,目前美國國內法對於外國企業在申報以及納稅的門檻,標準仍十分模糊,讓外國企業面臨潛在稅務風險;若能簽署租稅協定,外國企業就可以採用「常設機構」的標準,在規劃美國投資時,有明確的協定依據,清楚哪些活動是可以執行的,大幅降低企業國際稅務風險。

    第三,蘇宥人表示,租稅協定通常包含其他有利於個人和公司避免雙重課稅的條文,例如,會明確定義各方對員工短期外派薪資,或其他所得類型的課稅權,並讓雙方稅務機關能透過相互協議程序,以協商方式解決兩邊稅法的衝突。另外,納稅人的稅務資訊也會變得更加透明,蘇宥人指出,和美國簽署貿易協定,通常包含雙方可以例行性進行稅務資訊交換的條文,因此台灣稅務機關也能從美國要求台灣居住者在美國的所得和財產資訊。台美雙方將在今年9月透過「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簽訂貿易協定,先前行政院政委鄧振中表示,雙方就貿易便捷化、法規透明化方向努力,有助企業拓展對方市場。        2022.08.23 經濟日報 / 記者陳姿穎

伍、資料來源:

一、內政部移民署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經濟日報

分類: 特許行業 | 發佈留言

短期補習班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壹、簡介

短期補習班(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辦理類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服務標章者,得使用分班名稱或其名稱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貳、設立流程

一、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J201031 短期補習班業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三)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五)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六) 法規依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四款

二、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第一階段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設立許可

  1. 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擬辦類科及班數。
  2. 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
  3. 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良民證或其他無前科證明(如為財團法人附設補習班,應檢附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附設補習班核准函及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法人印鑑證明;公司法人附設,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登記表《公司大小章》)。如為技藝補習班,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4. 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直轄市、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附文件及擬變更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各 3 份
  5. 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6. 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二)第二階段 :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 5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6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8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9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1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5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6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7 ) 發起人名冊影本

        ( 8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9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1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12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3 )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三)第三階段 : 經核准設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立案 (六個月內)

  1. 立案申請書
  2. 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及各擬聘教師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 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4. 財產目錄表
  5. 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吋二張(法人附設免附)
  6. 班舍照片(含各教室、辦公室、活動區等)
  7. 設立人相關切結書

(四)第四階段 : 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1. 補習班名稱

2. 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3.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4. 負責人姓名

5. 核定辦理之類科

6. 核准日期、文號

7. 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8.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三、資本額 :

    無限制

四、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私立XX短期補習班」。

五、可否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補習班?

(一) 可以,若是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其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二) 若有依法記帳益保留憑證,以其所收取的學雜費等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查帳申報)或依18%書審純益率計算之所得,原則上應併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計算。

(三) 若未依法記帳並保留憑證,或未能提示帳簿文據者,文理類及技藝類補習班皆以50%做為費用率(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方式)計算其他所得。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嗎?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75.9.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同法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7.02.01台財稅字第10600737880號令)                           更新日期:2021-04-22

二、未立案補習班要課5%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若是教育部核准登記或立案短期補習班,其教育勞務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果是未立案、未登記的補習班,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5%營業稅。

     2017年我國發生女作家自殺案件,朝野立委要求徹查補習班稅籍,財政部在2017年公告函釋、要求所有補習班應課徵營業稅,以達到掌握稅籍目的,當時也研擬取消1986年所訂定的立案補習班免徵營業稅優惠函釋。

     但教育部發函通知,認為一般立案補習班仍為販售教育勞務範圍,若課徵代徵性質的營業稅,營業稅是由最終買受人承擔,中間的業者皆可扣抵營業稅額,業者仍會將營業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教育部也引用營業稅法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費用。

     財政部經評估後、2019年發布新函釋並取消2017年版本,訂定立案補習班只要登記稅籍即可、免課營業稅,但如果是販售非教育勞務的商品,比如說考試用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仍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未立案或未登記補習班必須登記稅籍、且各項商品與課程都要列為營業稅範圍。

     另官員也指出,立案補習班雖然皆免課營業稅,但所得稅方面可分為獨資、公司型態。獨資補習班收入歸屬個人所得,但可以依照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減除費用,剩下收入依照綜所稅率課徵5~40%稅負。目前我國多數補習班皆為獨資型態,例如文理或技藝類補習班,其費用標準皆適用50%,也就是五成收入可列為費用,剩下五成則歸列為所得課稅。

     若為公司型態補習班,則適用20%營所稅,但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如場地租賃費、補習班教師薪資等成本。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0.11.25

伍、資料來源:

一、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四、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五、中華民國財政部國稅局

六、工商時報 林昱均報導

分類: 特許行業 | 標籤: , , | 發佈留言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壹、簡介

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提供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兒童課後照顧(俗稱安親班)與補習班之差異,在於兒童托育中心(即所謂安親班)與托兒所的法令依據是「兒童福利法」,補習班則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兩者法令依據不同,其所成立的服務宗旨當然也不相同,兒童托育中心與托兒所的服務宗旨主要是以兒童生活照顧為主,課業輔導及單元活動為輔,補習班則以才藝、技能學習為主,同時,兒童托育中心、托兒所及補習班對於專業人員的要求及基本硬體環境的規劃也有相異處;兒童托育中心及托兒所專業人員是依據內政部頒訂的「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任用,除須有相關科系的學歷或訓練外,亦須具備一定的服務年資,補習班則主要以專科以上或具備技藝類證明文件、中小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的人員即可擔任。在空間規劃上,補習班訂有最低面積限制,並有每生最低的面積要求,兒童托育中心及托兒所雖無最小申設面積限制,但為考量兒童活動需求,故規定每童不得少於1.5平方公尺之室內活動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如無室外活動面積得以室內活動面積替代),另訂有教保活動室、遊戲空間、廁所(馬桶數)及廚房等空間的設置要求。

貳、設立流程

一、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JG0101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三)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法規依據: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0條

 教育部101年7月26日臺社(一)字第101040594號函

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第一階段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籌設立案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 1 ) 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負責人並應檢附其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2 ) 中心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 3 ) 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 4 )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 5 ) 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 6 ) 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 7 ) 組織表、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 8 ) 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 9 )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 10 )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 11 ) 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附法人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或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課後照顧中心文件影本。

 (二)第二階段 :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  可由自然人設立,也可以法人團體組織型態設立,若為公司型態設立,需先跑以下公司設立流程

1. 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 5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6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8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9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1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5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6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7 ) 發起人名冊影本

      ( 8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9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1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12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3 )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三)第三階段 :

  1. 會勘 (已變更使用執照)-> 核發立案許可同意函並函復申請;
  2. 未變更使用執照且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籌設收件初審通過後,建築圖審查->消防圖審查->核發籌設許可同意函並函復申請
     

(四)第四階段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立案許可

1. 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名冊及以下相關證明文件:
        (1) 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 所有人員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如附件2)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 所有人員3個月內有效之健康檢查表影本(含一般體檢、胸部X光及A型肝炎IgM項目檢查結果)。

2.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3. 財產清冊。

          4.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5.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6.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無室內裝修行為者免附)

          7. 當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8. 所舍平面圖及照片(含各教室、活動室、廁所、廚房等空間)

          9. 負責人照片1張(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2吋照片※製作許可證書用)

          10. 圖記印模2份(請依核准中心全名刻製長7.5公分,寬4.5公分,邊寬0.5公分之木質圖記,字用篆體陽文,「臺」字請用正體字。)

三、資本額 :

無限制

四、可否以自然人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私立XX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自然人所得申報,係屬綜合所得稅第九類之其他所得,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申報方式辦理。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一) 以公司型態成立者

(二) 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申報者:

     1. 依法設有帳簿者,稅務機關同意處理方式如下:
          (1) 依帳載記錄核實認列(通知查帳):收入-費用=其他所得
          (2) 按書面審核方式(按書審純益率核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20%
          (3)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4) 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費用率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2. 未設帳者: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費用率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同法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7.02.01台財稅字第10600737880號令)                             更新日期:2021-04-22

二、兒童課後照顧班 免營業稅

  財政部2018年2月2日核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規定成立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是不屬於地方政府指定國小所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皆可免徵營業稅。

    根據2009年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的國小自行辦理或委託立案的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所辦理的課後照顧服務班,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但該解釋令中,並未包括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與其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官員表示,日前國稅局有一案例,有一營業人在同一地址設立學齡前幼兒園與小學課後照顧班,幼兒園已依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因該課後照顧班不屬於地方政府指定國小所委託設立,因此營業人提出是否必須課徵營業稅疑義。

    而財政部在去文教育部詢問後,發布解釋令,只要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所設立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該法中所規定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意即除了2009年的解釋令中,所規定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學校自行辦理或委託民間辦理的課後照顧服務可免營業稅外,個人、法人或是團體依規定成立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及不屬於地方政府指定國小所委託的課後照顧服務班,也可以免營業稅。       工商時報 劉懿慧 2018.02.03

伍、資料來源:

     一、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四、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五、中華民國財政部國稅局

     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七、工商時報 劉懿慧報導

分類: 特許行業 |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