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車、小貨車租賃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pexels-photo-70912.jpeg​​

壹 、 簡介 

運輸業之存在,有經濟交易行為就可能發生貨物移動,其能提供人員、貨物運送,產生「區域效用」 之從業者,皆可屬運輸事業範圍,故該業範園十分廣大,從個人計程車業到大眾運翰業如公共汽車、鐵路者,及國際運輸業如航空,輪船公司等皆是,以組織方式、經營業務,各不相同。而運輸業屬於勞務業性質,其業務主要於承攬運送,或提供運送或搬運勞務。故運輸業之收入,成本及費用等項目,均係提供勞務行為而發生,且每隨著服務品質、條件之不同,其內容甚大差異,而依其使用運輸工具而不同區分為陸運、海運、空運等三大類。

小客車租賃業係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出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兩用車 。 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4 條規定,其經營分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種小客車租賃業及丙種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係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出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例如:和運租車提供租車或預約機場接送 、 預約包車等服務 。

貳 、 設立流程

運輸業流程圖.jpeg

一、公司登記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G101041  小客車租賃業

G101091  小貨車租賃業

JE01010  租賃業

IZ12010  人力派遣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3. 商號 :

  (1) 行號名稱預查申請

  (2) 刻行號章(大章)、負責人章(小章)

  (3) 負責人及全體合夥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4) 合夥契約書一份 (獨資則不需提供)

  (5) 房屋使用同意書影本

  (6) 房屋所有權證明影本 (房屋稅單、謄本、權狀…等,擇一即可)

  (7) 申請銀行存款證明 ( 商號資本額超過25萬才需要此步驟 , 低於25萬則免 )

  (8) 商業設立登記(核准後取得商業登記主管機關之核准函與抄本)

  (9) 國稅局營業人設立登記(核准後取得轄管國稅局之營業人設立登記核准函)

  (10) 國稅局申領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

  (11) 進出口登記(有進出口業務需求者方須辦理)

二、 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組織變更

2. 組織變更

3. 公司名稱變更

4.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5.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6. 公司所在地變更

7. 分公司設立 (小客車租賃附加 )

8. 停業

9. 解散

(四)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組織變更

3. 名稱變更

4. 負責人變更

5. 增資、減資

6. 所在地變更

7. 分支機構設立 (小客車租賃附加 )

8. 停業

9. 歇業登記

(五) 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 「 XX車行、租賃行 」

(六)法規依據:

公路法第37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路法第38條

公路法第39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路法第46條第一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5條

交通部100年11月30日交路字第1000011455號 (小客車租賃附加)

(七) 應備文件 :

1. 籌設申請 :

  (1) 一般國民申請:

     A.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B.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於空白處蓋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C. 公司名稱預查表

  (2) 外資投資申請:

     A.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B.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C.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3) 公司行號兼營申請:

     A. 汽車運輸業籌設申請書

     B. 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C.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D. 經濟部投審會或交通部核准設立汽車運輸業公文(非外資投資設立者免附)

     E. 股東同意文件:

        (A) 有限公司:股東會議決議書或合夥人同意書

        (B)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需載明同意變更之事項)及簽到簿影本

2. 停車場設置申請 : (檢具下列證件1式4份)

  (1) 運輸業設置停車場申請書

  (2) 土地租賃契約書

  (3)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 最近3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5) 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6) 最近3個月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7) 停車處所位置圖

  (8) 當地縣市政府同意設置文件

  (9) 最近3個月內土地複丈成果圖

  (10)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影本

  (11) 有效當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12) 停車格位配置圖(符合車輛出入、動線規劃設置)

  (13) 地主身分證影本

3. 立案申請 :

  (1) 汽車運輸業立案申請書及原核准籌設函影本

  (2) 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含公司登記表)影本

  (3) 公司章程

  (4) 股東名冊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營業處所合法房屋證明(房屋稅繳納收據、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需1年以上)影本

  (6) 停車場核准文件影本

  (7) 車輛委託保養契約及保養廠商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8) 購置車輛證明文件影本(如購車合約)

  (9) 公司之地址、門牌、招牌(需與公司登記名稱相符)及辦公室內部設施照片

  (10) 小客車租賃契約樣本(含附表),請依交通部訂頒之「小客車租賃業定型化契約範本」印製

  (11) 備註 :

     A.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B.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C.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4. 開業申請 :

  (1) 申請書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4) 車輛清冊(附車牌號碼、車種、廠牌、型式、年份、引擎號碼)

  (5) 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

備註 :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營運路線許可證。

(八) 資本額及車輛限制 :

1. 小客車租賃業 :

  (1) 甲種小客車租賃業:(經營應以公司組織為限,得設置國內外服務網辦理連鎖經營,並得在機場、碼頭、鐵公路車站等交通場站內租設專櫃辦理租車之業務。)

     A. 最低資本額: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B. 車輛數:全新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一百輛以上。

  (2) 乙種小客車租賃業:(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

     A. 最低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B. 車輛數:全新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合計十輛以上。

  (3) 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

     A. 最低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B. 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以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為限。

2. 小貨車租賃業 : (禁止外國人投資 、 經營得以公司或行號為之 )

  (1) 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2) 車輛數:全新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十輛以上

  (3)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者公司名稱應標明「搬家」

參、 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110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汽車客運業
4939- -11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812463313
汽車貨運業
4940- – 11汽車貨櫃貨運4753458
4940- -99其他汽車貨運4632257

肆、財政部新聞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租賃業者為擴大業績,刊登廣告推出「以租代購」乘人小客車,不但可節省購車成本,且支付之租金亦得扣抵營業稅,吸引不少營業人趨之若鶩,殊不知租金之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取決於交易實質而非合約形式。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之融資租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至營業人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符合下列2要件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該車輛。
 二、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0元給租賃公司租用小客車,雙方約定租期屆滿後,該小客車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由於該方式實際是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的租金、利息、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5,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的。

該局提醒營業人注意,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111-01-13

伍、資料來源:

一、特殊業稅務興會計實務(二)/ 張正仁編著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壹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財政部賦稅署

七、財政部國稅局

八、臺北市區監理所

分類: 特許行業 | 發佈留言

綜合營造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pexels-photo-10202865.jpeg​​

壹 、 簡介  

凡從事建築及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等及其專 門營造之行業均屬營造業。共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共分為甲、乙、丙三等。

貳 、 設立流程

綜合營造業流程圖.jpeg

一、公司設立登記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二、 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設處(局)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四) 法規依據:

營造業法第7條

營造業法第12條

營造業法第16條

三 、 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 縣市政府建設處-綜合營照業籌設許可 :

《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1. 綜合營造業許可申請書3份

2營造業許可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3. 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依綜合營造業許可申請書填寫項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5.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4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剩1張浮貼)

6. 營業計畫

7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8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9技師登記證書或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1份

10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建築師或技師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外國人擔任本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11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3份

12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13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營造業法施行前已受聘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技師或建築師,其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得免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或填具經歷證明書):

      (1) 依格式詳列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服務證明書,並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2) 依格式填具經歷證明書

      (3) 依「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檢附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之證明正、影本各1份

(二) 縣市政府建設處-申領相關政策 :

《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綜合營造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

2印模紙1份

3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4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4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剩1張浮貼)

5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6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7受技師登記證書或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1份(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為技師者,檢附技師公會會員證正、影本)

8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建築師或技師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外國人擔任本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者,身分證明文件比 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9.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7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 3張自行黏貼於資格證明書,1張浮貼)

10.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3份

11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營造業法施行前已受聘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技師或建築師,其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得免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或填具經歷證明書):

      (1) 依格式詳列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服務證明書,並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2) 依格式填具經歷證明書

      (3) 依「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檢附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之證明正、影本各1份

12受聘之營造業出具新聘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受聘同意書、原任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正本1份

      (1) 專任工程人員勞保投保資料正本 (「離職證明」及「一個月內申請的勞保退保資料」)

      (2)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一定要離職,也不能當別家公司股東,要專職專任不能有其他公司的收入)

13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14. 營造業不動產地點及價值表3份

15不動產為土地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全部2份,該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時,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並皆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出具之未涉及私設巷道及既成巷道之證明文件)

16. 不動產為房屋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全部2份)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

17. 營造業機械暨工程器具價值表3份

18. 最近三個月內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正本1份,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19. 最近三個月內施工機械設備之法院產權證明公證書正本1份

20. 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

21.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備註 :

  • 資本額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載之資本額認定,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免附14-20等項文件
  •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與籌設許可為同一人時,免再檢附10.11項證明文件,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有變更者,依營造業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申領證冊時負責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三加入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並將加入資料傳給公司所在地政府工務局

四、 資本額 :

(一) 甲等 :

1. 新臺幣2,250萬元以上

2. 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3年業績,5年内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3億元以上,並經誣鑑3年列為第1級者

(二) 乙等 :

1. 新臺幣 1,200萬元以上

2. 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3年業績,5年内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2億元以上,並經誣鑑2年列為第1級者。

(三) 丙等 :

1. 新臺幣 360萬元以上

2. 丙級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承攬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工程。

備註 :

  • 綜合營造業甲、乙、丙三等,皆須「置領有士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士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2年以上士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1人以上」。
  • 新設立的綜合營造業一般皆從丙等開始。

五 、 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否,營造業屬獨資或合夥者,應以「○○營造廠」為名稱;屬公司組織者,應以「○○營造○○公司」為名稱。營業項目統一登記為「經營建築與土木工程」。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110 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建築工程業            
4100- -13住宅營建6718108
4100- -99其他建築工程6718108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 、 營業人取得工程解約之賠償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賠償收入」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屬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承攬某工程合約書,B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A公司解除部分合約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判決B公司應給付A公司損害賠償款2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加計利息,A公司收到B公司所給付賠償款及利息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此種賠償款係自銷貨行為產生,應課徵營業稅。然A公司於106年10月收到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經B公司檢舉後,始於106年12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年1月辦理營業稅申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國稅局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並按該系爭漏稅額處1倍罰鍰。     北區國稅局108.7.24新聞稿

二 、 營業人承包工程不得以工程款抵付違約罰款之餘額開立發票與報繳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包作業承包工程,如委託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承包人雖得以其尚末支付之工程尾款抵付罰款,惟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時限,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工程,工程完工後尚有工程尾款500萬元末領,嗣因甲公司逾期完工被乙公司處罰款300萬,甲公司不得以工程尾款500萬元抵付逾期罰款300萬元,而僅開立200萬元之發票予乙公司,因甲公司被處罰款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甲公司仍應依規定時限,開立500萬元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切勿自認工程款因違反工程合約抵付罰款,即可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以免遭補稅受罰。                                        高雄國稅局107.10.5新聞稿

伍、資料來源:

一、營建業會計暨稅務處理 (二)108年修訂版/ 許崇源、張文秀編著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內政部營建署

七、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分類: 特許行業 | 發佈留言

土木包工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

                              pexels-photo-5691686.jpeg

壹、簡介

凡從事建築及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等及其專門營造之行業均屬營造業。共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以承攬能力規模大小來分類,小的稱為土木包工,大的稱為營造業;土包多是專業性的廠商,如基礎工程等。

貳 、 設立流程

土木包工業流程圖.jpeg

一 、 公司登記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E102011  土木包工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二、 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建設處(局)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負責人

(四)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負責人

  (五) 法規依據:

營造業法第10條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

三 、 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 縣市政府建設處 – 土木包工業籌設許可 :

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1. 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3份

2. 土木包工業許可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3. 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依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填寫項 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5.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7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3張自行黏貼於負責人履歷表,剩1張浮貼)

6. 營業計畫

7.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3份(負責人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填寫項目檢附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證明文件,含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並填具經歷證明書)

8.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9.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10.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11. 加附經核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預查表

(二) 縣市政府建設處 – 申領相關政策 :

《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領取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1. 土木包工業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3份

2. 印模紙1份

3.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外國人為本國營造業負責人者,身分證明文件比照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之相關規定辦理)

4.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7張(3張自行黏貼於申請書,3張自行黏貼於負責人履歷表,剩1張浮貼)

5.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3份(負責人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填寫項目檢附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證明文件,含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並填具經歷證明書)

6.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各1份(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7.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各1份(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若房屋非負責人或公司所有,須辦理房屋租賃公證)

8. 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9. 土木包工業不動產地點及價值表3份

10. 不動產為土地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地政機關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全部2份,該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時,其地價以地政機關出具之地價證明資料為準,並皆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出具之未涉及私設巷道及既成巷道之證明文件)

11. 不動產為房屋者,檢附最近一個月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全部2份)及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現值之證明

12. 土木包工業機械暨工程器具價值表3份

13. 最近三個月內具有動產、機具設備鑑定業務項目公證業或工商徵信服務業之鑑價證明文件正本1份,但屬出廠三年內之新品者,其價值得以出售廠商開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認定之

14. 最近三個月內施工機械設備之法院產權證明公證書正本1份

15. 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之抄錄資本形成文件

16. 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備註 :

  • 資本額以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登載之資本額認定,資本額全為現金者免附9-15等項文件,申領證冊時負責人請攜帶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三) 加入土木包工業商業同業公會,並將加入資料傳給公司所在地政府工務局

四 、 最低資本額 :

新臺幣100萬以上

五 、 負責人必須符合條件 :

(一) 應具備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1. 負責人勞保投保資料(投保金額要大於最低薪資)

2. 負責人所得清單或薪資扣繳憑單(薪資金額不能太低)

3. 負責人-經歷證明書(須先辦理認證) 

4. 負責人-服務證明書(由之前服務滿三年之公司開立)

5. 負責人半身脫帽2吋相片18張

(二) 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三) 資本額100萬以上

(四) 登記地址必須能當辦公室使用

(五) 負責人資格請先行確定,可傳真或現場先向各縣市政府承辦人員詢問負責人資格是否符合,請先填寫以下資料 :

1. 經歷證明書

2. 服務證明書

3. 勞保加保資料

(六) 注意事項 :

   1. 所有證明資料一個月內有效,超過要重申請

   2. 所有正本都要帶去核對

   3. 公司大小章,照片要帶去

   4. 送件完成後請負責人去簽字,需要帶身份證正本

   5. 承辦單位工務局櫃台簽字

   6. 如非公司組織土木包工業登記,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籌設許可登記、商業登記及申領證冊全程手續訂定簡化規定,一次申領證冊。

   7. 如一次申請二項以上登記,可就檢附書件說明重疊部分只附一項,惟仍應分別依營造業規費收費 標準收取規費。

   8.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六 、 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可以,獨資或合夥者,應以「XXX土木包工業」為其名稱,若以公司組織者,應以「XXX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名稱。

參 、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110年度標準代號小業別擴大書審 純益率所得額
標準
同業利潤標準
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其他土木
工程業
4200- -99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7819109

肆 、 財政部新聞稿

一、包作業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稱之為包作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包作業除於收取預收工程款時應先開立統一發票,餘各期工程款則應按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各期工程款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不可因買受人未付款而未開立,以免遭補稅論罰。

國稅局說明,甲公司101年間承攬乙公司之新建工程,工程合約約定於施作完工且驗收合格2個月後,乙公司支付工程總價10%驗收款,乙公司因財務狀況不佳,於該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數個月,仍遲未給付工程款予甲公司,甲公司以未收取乙公司工程驗收款為由而未開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追繳營業稅款20餘萬元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包作業營業人已依工程合約約定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後,因買受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應收款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因該應收款有逾期2年,經營業人催收未能收取者,包作業營業人可於事實發生並已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於該應收款逾期屆滿2年之翌日起算10年內,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包作業營業人因買受人事由無法收回價款申請退還營業稅或留抵應納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相關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將溢繳營業稅退還或抵。

                                                                                                                                                                                                                                                                                             發布日期 : 高雄國稅局 2017.08.30

二、因應工程物價調漲,修正土木包工承攬專業工項金額      

內政部於109年7月7日公告之「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3條修正案,係依近10年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調升幅度(約20%),檢討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內之個別專業工程項目金額;本次條文修正後,以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為例,得自行施作之金額自新臺幣200萬增至新臺幣240萬元。
修正後專業工項金額適用 應配合增資期程辦理 。 
營建署說明,本次修正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之各專業工程項目金額,土木包工業應依本辦法第4條之1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後,始得適用前開修正後條文 。                                                                                                                                                                                                                                                                                                    發布日期 : 內政部營建署 2020.07.11.22

伍 、資料來源:

一、營建業會計暨稅務處理(二)108年修訂版/ 許崇源、張文秀編著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內政部營建署

七、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

分類: 特許行業 |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