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店業公司設立注意事項/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現代人壓力大,下班後總會想放鬆一下,去小酌一下或吃吃喝喝,也是因為有這樣的需求,居酒屋、酒吧也就應運而生。

若你也有想說要開個酒吧或是居酒屋的話,你開始會想,要怎麼開設才符合法規呢?讓我來告訴您…

壹、營業項目之選擇

首先,讓消費者可以在餐廳飲酒的營業項目,有很多,每個營業項目,允許的範圍不同,以台中市為例(以下均以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為例,若是其他縣市,請向各地縣市主管機關洽詢),依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休閒娛樂服務業,指下列營利事業: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為主要業務
              者。
          二、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者。
          三、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者。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者。
          五、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菜或其他
              飲食物者。
          六、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類或其他飲
              料者。
          七、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飲料
              者。
          八、飲酒店業:指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且無提供陪酒員
              之行業。
          九、資訊休閒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
              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
              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

by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所以,有提供陪侍服務,就是酒家業、酒吧業,若無提供陪酒員,就是飲酒店業。

而依經濟部頒佈之營業項目中,跟飲酒店業相類似的,屬F501060餐館業,其營業項目定義為: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那麼不論是飲酒店業或是餐館業,都有可能提供酒類之購買,那要算飲酒店業,還是餐館業?這兩者受到的法規限制不同,飲酒店業比餐館業多,所以我們針對飲酒店業設立時需遵循的法規,以下說明來給大家瞭解一下。

貳、飲酒店需遵循法規說明:

營業場所需符合都計法、建築法規之規定,且一個門牌,只能登記一家:

第四條    經營休閒娛樂服務業,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始得營業。變更時,亦同。

休閒娛樂服務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用途、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家休閒娛樂服務業之營業場所為限。

by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二、營業場所應與學校、醫院、住宅保持一定距離:

第五條   

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場業、舞廳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且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百公尺以上。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二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by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三、應提供之書面文件:

第七條   

休閒娛樂服務業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證明文件。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
          六、營業場所平面圖。
          七、營業場所範圍標示圖。
          八、代表人或負責人出資經營切結書、登記資本之財力證       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附之文件。

by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參、飲酒店業可以用商號形式成立嗎?還是只能用公司形式?

可以用商號設立、也可以用公司設立。

肆、自治條例第7條第一項第九款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附文件,是什麼呢?

依據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應附書件一覽表第16項規定,都發局立案審查書件如下:

  1. 臺中市都市發展局立案審查書件檢視表(書審+現勘)。
  2.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立案審查表(書審+現勘)。
  3. 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文件。
  4. 土地登記簿謄本。
  5. 當期房屋稅稅單影本乙份。
  6. 建築物使用執照。
  7. 最後一次核准竣工圖說。
  8. 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乙份。
  9. 廣告物證明文件。
  10. 違章建築圖說、現況照片。
  11. 立案營業範圍標示圖三份(含逃生貼圖(併描繪於營業範圍標示圖)
  12. 建築物平面圖影本乙份。
  13. 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
  14. 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核備文件之現場張貼照片。
  15. 無妨礙公共安全逃生切結書。
  16. 營業場所符合距離限制切結書(建築師或測量技師切結)。

伍、飲酒店業與餐館業,到底該如何區別呢?

一、依經濟部對餐館業、飲酒店業之相關函示如下:

經濟部93年6月14日經商字第09300562830號函有關餐館業(F501060)、飲酒店業(F501050)之說明略以:「~按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F501060餐館業」係指「凡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F501050飲酒店業」係指「凡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前者主要係以提供餐食為主,並得對用餐顧客提供酒類飲料。後者以提供酒類為主,簡餐為輔。業者於營業場所內,同時提供餐飲及酒類、飲料服務時,其「主」、「輔」業之認定,應可參酌營業收入、員工人數比例與商號名稱、設施、廣告招牌、菜單等項目,綜合其整體經營型態,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至酒類之來源,則非屬認定之項目,併為敘明。」。

by經濟部93年6月14日經商字第09300562830號函

二、行業認定要件:

(一)、稽查時消費客人之消費內容以酒為主,以餐為輔,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二)、稽查時無消費客人,若招牌名稱有暢飲、美酒、PUB、BAR、lounge bar等字樣,無廚房設施或僅備有煮點心之設施,櫃台後方以酒品陳列架為主,酒品陳列過半、具寄酒櫃..等,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陸、飲酒店業,稅務上有無需注意之處?

  • 依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by營業稅法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

也就是說,有娛樂節目的,稅率15%;沒娛樂節目的,稅率5%。

by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柒、飲酒店業,有需要申請酒牌嗎?

  1. 菸酒批發與零售巳為非特許行業,不需要另外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2. 若需自行製造酒販賣或進口酒類販賣,則另需取得菸酒製造商或菸酒進口商之資格,也才會需要依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或第16條第2項,申請製造或進口之執照,也就是所謂「酒牌」。
  3. 至於申請的方式,可由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線上申請,於取得執照後才能開始製造與進口。

捌、飲酒店業與酒吧業,有何不同之處?

一、飲酒店業:

消費客人之消費內容以酒為主,以餐為輔,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二、酒吧業:

開放或非開放空間(包廂)提供桌椅設備及供應酒、佐酒小菜或其他飲料營利,備有陪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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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保險經紀人考試心得

昨天地政士考試結束,我這星期六日也參加保險經紀人考試

跟去年考地政士時相比較,報考人數差太多了

人身跟財產保經 兩個加起來,報考人數不到1300人

再算入缺考人數3成左右,實際考試人數 大概在1000人左右

連門口發考猜的完全都沒有…

聽說這次地政士考試民法考得很活,考實例題

民法是很多執業人士的根本大法,但範圍太大 讓大家望之怯步

我覺得 考試策略正確 方法對,就可能短期上榜

地政士考試 老師總說 把土登土稅分數拉高

土法及格就好 民法就盡人事,用兩科去救民法 就有機會上榜

我考完發現真的是這樣,因為民法範圍太大 題目太活

非法律系要拿高分 難度超高的

至於考完保險經紀人的感想

跟考地政士一樣,我也聽從有經驗的老師建議

要把保險法及保險學分數掌握住

風險管理跟保險學相關連

保險行銷就放水流(我自己是如此,別人我不知道)

就有機會上榜,至於我這次考得怎樣

不怎麼樣 ,因為只有準備一個多月,所以很多觀念不是很透徹

保險法及保險學我有上總複習課程

其他兩科全憑自讀,所以考得不是很理想

申論題,我是不管看得懂看不懂,我都寫好寫滿

希望老師筆下留情,給點筆墨分數

等待7月底放榜,時間真漫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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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事務所 所得稅申報與節稅策略

保险经纪人指向保险合同的签订,并向办公室的客户解释-223732019.jpg​​

一、行業說明:

     所謂保險經紀人(事務所或公司)通常被視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中間之媒介,而非受僱於某一保險公司或代表某一保險公司者」。易言之,保險經紀人係介於要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橋樑,且以要保人需求為主以促成保險契約訂立為目的,並以收取佣金為主要業務者。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定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取佣金或報酬之人」。由上述分析對「保險經紀人」解釋:

(一)保險經紀人(或公司)與要保人間非僱傭關係,而係居於獨立超然之地位。(委任關係)

(二)保險經紀人(或公司)係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公司洽定所其需求之保險契約。保險代理人(甚至保險業務員)招攬業務之屬性不同。

(三)而保險經紀人(或公司)之佣金係向保險公司收取。但仍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繳保費後,勞務提供完成,才能確認佣金收取。另若想對保險經紀人有更深入瞭解及對其功能有深層了解與認識用白話之解釋:「保險經紀人,係指對於保險知識、保險計算風險及評估技術甚為嫻熟及豐富,而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和利益為考量,在保險公司之間尋求最優惠條件,再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或由經紀人直接協助訂立保險契約,爾後由其向保險公司抽取約定佣金」。

一般通稱其為「掮客」(台語:牽猴)。(註:可詳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其應備有相同證照才能執業者(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

二、申報方式:

     執行業務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下列是以「是否依法設帳」來進行報稅方式選擇:

(一)、依法設有帳簿者,稅務機關同意處理方式如下:

  1. 依帳載記錄核實認列(通知查帳)

        (1)、收入-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2)、會計基礎:原則現金收付制、例外權責發生制,於開始前3個月開始申請

  1. 按書面審核方式(按書審純益率核定)

        (1)、依法設帳及辦理結算申報為限。

        (2)、不可以以多報少,只能以少報多

        (3)、原則:書審核定,例外:重大異常、經檢舉、經研析有深入查核必要者。

        (4)、轄區特性不同,各地區國稅局訂定標準有別。

        (5)、保險經紀人書審純益率:35%

  1.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1)、要依法設置帳簿憑證及辦理結算申報

        (2)、前三年純益率未達6%者,不計入平均值

      4.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1)、適用標準:稽徵機關核算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2)、計算方式:所得額=收入*(1-各業別收入類型適用費用率)

        (3)、注意事項:無其他費用可再減除、不可盈虧互抵

(二)、未設帳者: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三、查核重點:

(一)、收入面:基本上,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收入不可能有多入帳或少入帳,因為其所收取對象保險公司都要遵守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且皆為金管會管理之行業;再來是要注意跨年度的收入,入帳基礎是否正確。若是故意逃漏可能經紀人對要保人或被保人(尤其是個人)收取委任或規劃費收入。

(二)、常見成本費用面:

(1)  浮報、虛列「薪資支出」

  1. 所支付費用對象不符法規,而另借用執業執照列報費用(借牌費用):產險業業務來源若與壽險業大不同,例如不論哪一型車險,亦可能是第一次購車全險,若來自於汽(機)車經銷商業務員;火災保險來自於銀行體系放款部門人員;貨物運送險(海上、航空保險)可能來自於貨運公司、報關人員等皆有可能透過關係介紹相關業務產險。(註:目前有關汽車經銷、銀行體系等比較大型集團,若其業務與保險有關,可能集團會自行設立保代公司或保經公司)就產業公司而言,若直接支付前述人員佣金,即不符合查核準則第92條第3款規定,產物保險業支付非經許可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代理費,不予認定,而前述人員又不願具名支領薪資,產險公司為因應實際支付費用後符合法規規定,不得已取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發票,其實際上未從事招攬此類保險,乃以列報鉅額薪資支出因應。
  2. 「無僱傭關係」而列報薪資支出:部分業務員因招攬躉繳或大額壽險保單因金額龐大,業績計算薪資所得高,為規避個人綜所稅,一般作法皆提供人頭予保險公司列報薪資支出。(如:加入業務員等行為)
  3. 目前採用此方法逃漏稅方式,日趨困難,也因此從本來散所得達到6%或甚至不用納稅,到目前凡舉證能將形式文件及投保勞健方式處理恰當,只要綜所稅稅率從40%到20%皆可達到省稅效果。
  4. 應注意事項:
    1. 由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事務所)提供與業務員簽訂之「契約」,檢視業務員薪資列報及相關出勤記錄是否正確及其實在
    2. 另依業務員管理規則§3規定,業務員非辦理登錄及領得登陸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故保險要保書上有業務員登錄字號、代碼、簽章欄位(公會亦有記錄)
    3. 應依「公司匯款明細表」、「薪資表」、「投勞健保、退休金」、勾稽資料是否相符,再予入帳。

(2) 浮報、虛列「伙食費」支出

     核對伙食費印領清冊、與業務員簽訂之「契約」即可明瞭事實。而正式職員方可報支伙食費,其餘的委任及非正式職員不可列支伙食費。

(3) 浮報、虛列「加班費」支出

     核對加班紀錄(加班內容檢視)、與業務員簽訂之「保險契約」即可明瞭人事時地是否真實,搭配其與業務或加班內容。

(4) 虛列「旅費」或「交通費」支出

無出差事實,以經手人名義出具之內部憑證(出差報告單),並規避定額補助按薪資課徵規定,虛列出差旅費。或甚至一個月期間經常打計程車南下北上奔跑,此等方式列報旅費、交通費係內部憑證關係過度浮報。應注意事項: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4或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20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與其招攬保險契約核對人、事、時、地),且應核對與保險業務員簽訂之「僱傭契約」,確認該等費用由公司負擔者,始予認定。

四、相關新聞:

(一)、您所領的保險佣金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某家保險經紀人公司OO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帳列佣金支出1,581餘萬元,該公司表示未替旗下保險業務員投保及提供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惟經調閱相關帳證,發現公司除無償提供通訊處場地設備供業務員使用,還支應制服、教育訓練等雜支費用,並授權各通訊處主管,以零用金核付各業務員自有機動車輛之汽油費及相關通行費用,已與「自負盈虧」要件不符,因此改按「薪資所得」重新計課各保險業務員之綜合所得稅。

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其所得即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屬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所給付佣金應依「薪資所得」填開扣免繳憑單。

(二)、公司給付其保險業務員之報酬,扣繳義務人應依正確之所得類別辦理所得扣繳暨憑證單申報事宜

依據財政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98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函釋規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含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須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公司亦未提供員工權益保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稅法所謂之執行業務所得,應具有以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之特性,其與基於僱傭關係提供之勞務具專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與考核、競業禁止之限制、雇主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之保障、所需設備與場所及教育訓練等屬薪資所得之情事,尚有不同,故關於勞務報酬所得類別之判定,應就所得人與給付單位之權利義務,參酌民法相關規定通盤考量。

五、資料來源:

特殊行業稅務與會計實務(三)/張正仁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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