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股作價的注意事項

以股作價,顧名思義,就是以股票當作商品計算價格,用股票抵繳股款

一、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二、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3條:

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應載明股東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及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應載明相關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但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載明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公司。屬股票抵繳股款者,並應載明其估價標準。

以上列文字巳說明,股票需於設立前依法登記予公司,並需說明估價標準。

我國對於以股作價出資設立中之公司,過戶程序不得僅以股票背書轉讓及交付該投資公司,則要求先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完成股票之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等限制。

三、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

股票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其估價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之公司股票,應以衡量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四、故公司設立前,需將股票過戶給公司或籌備處,依經濟部94年9月13日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應依公司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規定辦理,以「○○公司籌備處代表人○○○」名義記載於股票背面及股東名簿,且應檢附發起設立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登記,待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取得法人人格後,再辦理更名為「○○公司」。

五、以股作價申請設立應備文件,原則與一般現金設立公司相同,惟需另行提出財產移轉或交付之證明文件。

依經濟部函示,公司發起設立或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起人或股東如以股票抵繳股款者,公司應提示股票完成移轉或交付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公司登記。故應檢附公司出具同意以股票抵繳股款之證明文件辦理過戶作業。

例如:A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張三以持有之B公司股票作價抵繳股款,A公司應檢附該公司出具之股票抵繳股款同意書及股票、過戶申請書,至B公司股務單位辦理過戶,將股東張三抵繳股款之股票轉讓過戶至A公司名下。

六、以股作價,也需依公司法規定走法定程序:

依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故:召開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細節、訂定基準日、通過以出資款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抵繳等等事項

七、稅負轉讓的若為未印製股票的股份,則移轉時,無論抵繳股款或出售,都計算價差,計入財產交易所得;若有印製股票,則屬證券交易所得,目前證券交易所得稅則為免徵。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03-53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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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與其他給付之關連討論

一、前言

112/11/28去桃園上會計師公會之謝清風老師的人資課程,總共五堂課,主題為工資、薪酬、勞健退及薪資結構規劃,今天第二堂課,我把我吸收到的跟大家分享。

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臺(77)勞動二字第一四○○七號函,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正常工時,指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故:

1、分母:工作時數為每日8小時x30日=240小時,非實際工作時數,因為勞工休息雇主有支薪。

2、分子:月薪總額,指工資,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及非經常性之給與。

3、可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臺(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行政勞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一三○六七七號函

三、責任制之工資計算:

1、法源依據:勞基法84-1、勞基法施行細則50-1、50-2

2、可參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中,保全人員正常工時每月240小時,與一般勞工月平均174小時之差距時數,係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無依勞基法24條加成,舉例:保全人員月工作240小時、月休6日、每日10小時、另加班48小時(每日前2小時),若以基本工資計算,其為:

(1)、平日每小時工資額:26400/(8*30)=110元/每小時

(2)、保全人員基本工資:26400+(240h-174h)*110=33660

(3)、加班費:110元x 4/3 x 48小時=7040

(4)、另假設:正常工作時數每月240H範圍內,國定假日工作10H,工資為:110*10=1100,無加成,因保全人員屬勞基法84-1責任制勞工,每日正常工時10H、每月正常工時240H。

3、責任制勞工,雇主需核備。

四、遲到,不可扣一日工資,僅依未提供勞務之時間扣薪:平日每小時工資額/60分鐘X遲到分鐘數。

五、公傷假病期間所領原領工資補償,因非屬工資性質,不得從該補償工目扣提職工福利金。

六、未依法辦理登記的福委會,能扣職工福利金嗎?不可,除非勞動契約內有載明。

七、兼職,有分按月計薪部份工時勞工及按時計薪部份工時勞工,按月計薪者,無上班日雇主依舊有給薪,但計算加班費時,平日每小時工資較按時計薪者低;按時計薪者,無上班雇主無給薪,但時薪比按月計薪者高。

八、加班費:

1、平日加班:前二小時X1.34倍、後二小時X1.67倍

2、例假日加班:做1分鐘給8小時,8小時X1倍。

3、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X1.34倍、後6小時X1.67倍、後4小時X2.67倍

九、勞工普通傷病假:

1、雇主支付:

(1)、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係指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所申領之傷病給付…該項給付得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應發給工資(內政部76年4月27日台(76)內勞字第495654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號函參照。

(2)、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就要自請離職。

2、勞保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足見勞工保險之普通傷病補助費性質屬「原有薪資」之補助,與普通傷病假之折半工資性質相同,依前述函釋意旨,雇主應可以之抵充工資半數。=>但前3日無給付。

3、勞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因此如留職停薪係屬勞保條例第9條所規範之情事者,公司自需負擔員工之費用,不可請員工全額負擔。=>雖留職停薪,勞保仍可繼續投保,但最多1年。

4、健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至於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因此,若公司同意您繼續投保健保,則員工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給公司,由公司連同其應負擔之部分繳給健保局。==>1年內可繼續投保。

5、退休金是否應繼續提撥?

員工如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給病假(尚未留職停薪)致全月無薪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最低月提繳工資級距1,500元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者,從其約定。員工如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勞工退休金。

6、應稅?免稅?

(1)、有抵充:免稅

(2)、無抵充:應稅

十、勞工職災傷病假:

1、雇主支付:

(1)、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從勞工職災醫療不能工作的第4天開始給付。換言之,連續公傷病假的前3天、或是3天以下的公傷病假(如單日門診回診/復健),雇主並無職災保險給付可抵充。

(2)、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目的在維持勞工職災醫療期間的正常生活。勞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提供勞務,本無工資可得,但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的生活,故要求雇主應給予職災勞工「工資補償」,而非「工資」。因此法令要求雇主必須先支付工資補償,待勞工因同一事故「已領取」職災保險給付、或已領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保費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方可主張抵充權、並要求勞工返還抵充的數額。(勞委會98年4月8日勞動3字0980067497號函)

(4)、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2、勞保給付: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標準,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超過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計給。給付最長以2年為限,超過即不再有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可抵充,但雇主可能仍有補償責任。

3、勞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因此如留職停薪係屬勞保條例第9條所規範之情事者,公司自需負擔員工之費用,不可請員工全額負擔。=>雖留職停薪,勞保仍可繼續投保,但最多2年。

4、健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所以健保必須投保單位同意才可以由原投保單位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至於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因此,若公司同意您繼續投保健保,則員工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給公司,由公司連同其應負擔之部分繳給健保局。==>2年內可繼續投保

5、退休金是否應繼續提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其與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關係尚存續,並未終止。

就雇主於勞工職災醫療期間之退休金提繳,實有必要明確之規範,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6、醫療費用:

(1)、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而致傷病時,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應全部由雇主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

(2)、勞工遭受職業傷害,雇主應予補償為勞動基準法上強行規定,但如同一事故得以勞保醫療給付抵充之。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自應由雇主負責補償。

7、應稅?免稅?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8/08/11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

十一、未做滿一個月,工資如何計算?

需按日計算工資,而一日工資如何計算?分母日數=>以當月實際日數、或以每月30日日數推計?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算出來薪資會不同

十二、以下是否為工資?

1、誤餐費/夜點費:非工資,依勞委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則非屬法所稱的工資。但需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夜班津貼/出勤獎勵金:是工資,會影響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進而影響加班費。

3、差旅費、差旅津貼:憑據報銷,非工作所獲得報酬,僅代收代付之性質。

4、交通補助費:非工資,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工資,計算加班費不用計入。但若每月定額支給,本質上可能是經常性給予,而被認定為工資

十三、薪資總額、工資、平均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基本時薪之定義:

1、薪資總額:計算課稅及二代健保雇主負擔金額之基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收入=>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故所得稅法上之薪資收入,含非經常性給與,但不含差旅費、免稅加班費、免稅伙食費。

2、工資:係為計算勞、健、退之基礎。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勞基法上之工資,不含非經常性給與,但含加班費及伙食費。

3、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之基礎,以勞基法上的工資為分母。

(1)、月平均:

A、月薪制:

(A)、工作滿6個月:6個月內總工資/6個月=月平均工資

(B)、工作未滿6個月:日平均工資X工作期間內每月平均工作日數=月平均工資

(2)、日平均:

A、月薪制:

(A)、工作滿6個月:計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總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總日數=日平均工資

(B)、工作未滿6個月:工作期間內總工資/工作期間內總日數=日平均工資

B、時薪制:

(A)、工作期間內總工資/工作期間內總日數 VS.(總工資/實際工作日數)X60%,二者擇高者計

4、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工資26400/240H=110元(112年)

5、時薪制基本工資:每小時176元(112年)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03-53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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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與其他給付之關連討論

一、前言

112/11/28去桃園上會計師公會之謝清風老師的人資課程,總共五堂課,主題為工資、薪酬、勞健退及薪資結構規劃,今天第二堂課,我把我吸收到的跟大家分享。

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臺(77)勞動二字第一四○○七號函,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正常工時,指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故:

1、分母:工作時數為每日8小時x30日=240小時,非實際工作時數,因為勞工休息雇主有支薪。

2、分子:月薪總額,指工資,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及非經常性之給與。

3、可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臺(九十)勞動二字第○○二六二○二號函、行政勞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八月七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一三○六七七號函

三、責任制之工資計算:

1、法源依據:勞基法84-1、勞基法施行細則50-1、50-2

2、可參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中,保全人員正常工時每月240小時,與一般勞工月平均174小時之差距時數,係用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來計算,無依勞基法24條加成,舉例:保全人員月工作240小時、月休6日、每日10小時、另加班48小時(每日前2小時),若以基本工資計算,其為:

(1)、平日每小時工資額:26400/(8*30)=110元/每小時

(2)、保全人員基本工資:26400+(240h-174h)*110=33660

(3)、加班費:110元x 4/3 x 48小時=7040

(4)、另假設:正常工作時數每月240H範圍內,國定假日工作10H,工資為:110*10=1100,無加成,因保全人員屬勞基法84-1責任制勞工,每日正常工時10H、每月正常工時240H。

3、責任制勞工,雇主需核備。

四、遲到,不可扣一日工資,僅依未提供勞務之時間扣薪:平日每小時工資額/60分鐘X遲到分鐘數。

五、公傷假病期間所領原領工資補償,因非屬工資性質,不得從該補償工目扣提職工福利金。

六、未依法辦理登記的福委會,能扣職工福利金嗎?不可,除非勞動契約內有載明。

七、兼職,有分按月計薪部份工時勞工及按時計薪部份工時勞工,按月計薪者,無上班日雇主依舊有給薪,但計算加班費時,平日每小時工資較按時計薪者低;按時計薪者,無上班雇主無給薪,但時薪比按月計薪者高。

八、加班費:

1、平日加班:前二小時X1.34倍、後二小時X1.67倍

2、例假日加班:做1分鐘給8小時,8小時X1倍。

3、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X1.34倍、後6小時X1.67倍、後4小時X2.67倍

九、勞工普通傷病假:

1、雇主支付:

(1)、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係指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所申領之傷病給付…該項給付得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應發給工資(內政部76年4月27日台(76)內勞字第495654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號函參照。

(2)、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就要自請離職。

2、勞保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足見勞工保險之普通傷病補助費性質屬「原有薪資」之補助,與普通傷病假之折半工資性質相同,依前述函釋意旨,雇主應可以之抵充工資半數。=>但前3日無給付。

3、勞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因此如留職停薪係屬勞保條例第9條所規範之情事者,公司自需負擔員工之費用,不可請員工全額負擔。=>雖留職停薪,勞保仍可繼續投保,但最多1年。

4、健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至於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因此,若公司同意您繼續投保健保,則員工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給公司,由公司連同其應負擔之部分繳給健保局。==>1年內可繼續投保。

5、退休金是否應繼續提撥?

員工如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給病假(尚未留職停薪)致全月無薪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最低月提繳工資級距1,500元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者,從其約定。員工如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勞工退休金。

6、應稅?免稅?

(1)、有抵充:免稅

(2)、無抵充:應稅

十、勞工職災傷病假:

1、雇主支付:

(1)、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從勞工職災醫療不能工作的第4天開始給付。換言之,連續公傷病假的前3天、或是3天以下的公傷病假(如單日門診回診/復健),雇主並無職災保險給付可抵充。

(2)、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目的在維持勞工職災醫療期間的正常生活。勞工因職災在醫療中不能提供勞務,本無工資可得,但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的生活,故要求雇主應給予職災勞工「工資補償」,而非「工資」。因此法令要求雇主必須先支付工資補償,待勞工因同一事故「已領取」職災保險給付、或已領取依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保費所得之保險給付時,雇主方可主張抵充權、並要求勞工返還抵充的數額。(勞委會98年4月8日勞動3字0980067497號函)

(4)、死亡補償與喪葬費: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2、勞保給付: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標準,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發給、超過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計給。給付最長以2年為限,超過即不再有職災保險傷病給付可抵充,但雇主可能仍有補償責任。

3、勞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因傷病請假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如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因此如留職停薪係屬勞保條例第9條所規範之情事者,公司自需負擔員工之費用,不可請員工全額負擔。=>雖留職停薪,勞保仍可繼續投保,但最多2年。

4、健保是否應繼續投保?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所以健保必須投保單位同意才可以由原投保單位投保,如果投保單位不同意你在公司繼續投保健保,你的健保就必須以眷屬身份依附在親屬名下投保或者到鄉、鎮、市、區公所投保。至於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因此,若公司同意您繼續投保健保,則員工應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繳給公司,由公司連同其應負擔之部分繳給健保局。==>2年內可繼續投保

5、退休金是否應繼續提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向雇主申請公傷病假,勞工於公傷病假期間,其與事業單位間之勞動契約關係尚存續,並未終止。

就雇主於勞工職災醫療期間之退休金提繳,實有必要明確之規範,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第二款規定之原領工資,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

6、醫療費用:

(1)、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而致傷病時,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應全部由雇主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

(2)、勞工遭受職業傷害,雇主應予補償為勞動基準法上強行規定,但如同一事故得以勞保醫療給付抵充之。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自應由雇主負責補償。

7、應稅?免稅?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8/08/11台財稅第881933640號函)

十一、未做滿一個月,工資如何計算?

需按日計算工資,而一日工資如何計算?分母日數=>以當月實際日數、或以每月30日日數推計?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算出來薪資會不同

十二、以下是否為工資?

1、誤餐費/夜點費:非工資,依勞委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則非屬法所稱的工資。但需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2、夜班津貼/出勤獎勵金:是工資,會影響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進而影響加班費。

3、差旅費、差旅津貼:憑據報銷,非工作所獲得報酬,僅代收代付之性質。

4、交通補助費:非工資,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非工資,計算加班費不用計入。但若每月定額支給,本質上可能是經常性給予,而被認定為工資

十三、薪資總額、工資、平均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基本時薪之定義:

1、薪資總額:計算課稅及二代健保雇主負擔金額之基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收入=>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故所得稅法上之薪資收入,含非經常性給與,但不含差旅費、免稅加班費、免稅伙食費。

2、工資:係為計算勞、健、退之基礎。依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勞基法上之工資,不含非經常性給與,但含加班費及伙食費。

3、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金額之基礎,以勞基法上的工資為分母。

(1)、月平均:

A、月薪制:

(A)、工作滿6個月:6個月內總工資/6個月=月平均工資

(B)、工作未滿6個月:日平均工資X工作期間內每月平均工作日數=月平均工資

(2)、日平均:

A、月薪制:

(A)、工作滿6個月:計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總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總日數=日平均工資

(B)、工作未滿6個月:工作期間內總工資/工作期間內總日數=日平均工資

B、時薪制:

(A)、工作期間內總工資/工作期間內總日數 VS.(總工資/實際工作日數)X60%,二者擇高者計

4、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工資26400/240H=110元(112年)

5、時薪制基本工資:每小時176元(112年)

by 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

03-53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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