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割繼產登記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
5.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各1份。
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
7.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均可)。
8.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影本請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9.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貳、共有型態變更登記函釋
內政部107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
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已辦 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 會同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者,免親自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