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與五合一社會保險之關連討論

今天去桃園上會計師公會之謝清風老師的人資課程,總共五堂課,主題為工資、薪酬、勞健退及薪資結構規劃,今天第一堂課,主要談工資的衍生連結討論,包括勞保、健保、退休金、職災、二代健保,講得很精彩,我把我吸收到的跟大家分享。

一、工資定義:

1、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資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勞工證明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其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1)、如何推定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故打卡記錄為重要證據。

(2)、故有勞資爭議時,雇主可提供勞動契約(需明定)、工作規則、或勞資會議記錄,證明勞工未經雇主同意而自行於該期間內執行職務,不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之。

3、綜上所述,只要符合勞務對價性,便是工資(但法院見解需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之給與兩者均符合才是工資,故法院看法對雇主較有利),例如:

(1)、膳宿水電費用:列入工資,因勞基法第22條規定,可一部以實物給付,又其屬勞務對價,故列入工資。

(2)、伙食津貼、交通津貼:列入工資

(3)、職務加給:列入工資

(4)、全勤獎金:列入工資

(5)、加班費:列入工資

(6)、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獎金:屬恩惠性獎勵,”不”列入工資,但若保證年薪者,很可能被推定為工資

(7)、差旅費、交際費等:”不”列入工資,屬代墊款性質,檢具核銷

(8)、婚喪喜慶之致禮:”不”列入工資

4、雇主強制替員工提之退休金6%,是非含於勞雇雙方原本巳議定之工資,也就是外加,不是內含。

二、社會保險之投保金額,均以勞基法上的工資為基礎,請參詳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就業保險法第40條。

三、勞基法上每小時工資額=月薪總額/8小時*30日,月薪總額為應領工資總額,非實領工資,可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四、投保金額:

1、勞保:

(1)、原則:最低11100至最高45800,低於11100者,以11100計;高於45800者,以45800計。也就是低薪高報、高薪低報之情況,但這是合法的。

(2)、例外:疪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之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金額最低6000,最高45800。

2、健保:

(1)、最低基本工資(112年:26400),最高219500。

(2)、勞工、資方、加職業工會者,其申報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退及勞保投保金額,也就是健保投保金額應為最高。

3、勞退新制:

(1)、最低1500,最高147901。

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最低基本工資(112年:26400),最高72800。

(2)、此含意代表:將勞工職災保障拉高、勞保與職災投保金額脫勾

(3)、職災由雇主負擔100%。

5、就業保險:

(1)、與勞保同

(2)、原則:最低11100至最高45800,低於11100者,以11100計;高於45800者,以45800計。也就是低薪高報、高薪低報之情況,但這是合法的。

(3)、例外:疪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之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金額最低6000,最高45800。

(4)、經理人與負責人非勞工,不可加就業保險,加了,保費不會退還,也不會給付。

五、投保薪資調整:

(1)、每年2月及8月調整一次,以前三個月平均工資為主,例如8月調整,以5.6.7三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2)、前三個月,是以發放月、還是記帳月,法無明文,但以記帳月為合理。

(3)、最低標準是2月及8月調整一次,若要月月調、三個月調整一次,也無不可。

五、基本工資:

1、依勞基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12年基本工資月薪26400、時薪176,月薪計算與時薪計算脫勾。

2、依勞基法細則第11條: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3、也就是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做五日,雇主給七日的薪資,一例一休不用上班,仍有給付薪資。

4、全勤獎金是工資,故若員工沒領到全勤獎金,應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是違法的。但全勤獎金可採浮動性質,基本工資外加全勤獎金,員工若:

(1)、全勤:可領到全勤獎金,若有加班費,也可用含全勤獎金之月薪資總額計算加班費。

(2)、無全勤,沒請假:”沒”領到全勤獎金,若有加班費,”不”可用含全勤獎金之月薪資總額計算加班費,無全勤加班費會比全勤加班費少,藉此鼓勵員工全勤。

(3)、無全勤,有請假:”沒”領到全勤獎金,若有加班費,”不”可用含全勤獎金之月薪資總額計算加班費,請假扣一日工資,應按未含全勤獎金之工資計算,但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4)、全勤獎金,勞動契約應載明,且可列明:勞工全月未請事、病假、遲到、早退或忘卡之情事,其全勤獎金應全數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以計算加班費。反之,全勤獎金為零。

(5)、例外,全勤獎金應比例給付情況:育嬰留停期間,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反之,頭尾一個月中有部份留停、部份非留停期間,全勤獎金需比例給付。

(6)、可扣發全勤獎金:事假、病假、遲到早退。

(7)、不可扣發全勤獎金:婚、喪、公傷病、公假、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謀職假、特休、颱風假、生理假、安胎休養、產、產檢、陪產、家庭照顧、育嬰留職停薪、嚴重傳染病、哺乳時間。

六、加班費:

(1)、可算至分鐘。

七、主管加給:

(1)、需列入工資

(2)、此性質為浮動,有擔任主管才有、若缷任主管職,則就沒有,只要最後應領工資高於基本工資,並不違法,可作為激勵員工之工具之一。舉例:工資2.7萬、主管加給0.3萬,應領3萬,有擔任主管時領3萬、沒擔任主管時領2.7萬。

八、薪資所得總額:

1、與勞基法工資定義”不同”。

2、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三類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均屬之,簡單來說,勞基法之工資裡為經常性給與,不含恩惠性給與;而薪資總額分應稅薪資及免稅薪資,免稅薪資不計入應稅薪資所得總額裡、恩惠性給與列入應稅薪資所得裡,兩者計算基礎不同。

(1)、免稅薪資:退休金(定額免稅)、資遣費(定額免稅)、退職金、離職金(給付給高階經理人大額離職金,可免繳二代健保)、預告工資、執行職務差旅費、日支費、免稅46H加班費、員工自提6%退休金、伙食費每月2400元

3、薪資所得總額,影響雇主應負擔二代健保之保費,因為雇主二代健保計算公式為:

(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含年獎)-受僱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2.11%

舉例:員工實領10萬=8萬本薪+2萬免稅加班費+5萬年終獎金,健保投保金額10萬,二代健保3萬2.11%(8+5-10),。若沒有2萬免稅加班費,二代健保5萬2.11%(8+5-8)。

九、退職所得在稅法上應或免稅:

1、勞保老年給付:平時繳納保費時,列入老年應稅薪資所得;老年領取給付時,因勞保老年給付勞工保險局支付是屬於人身保險給付,依照勞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不論是一次請領「一次金給付」或月領的「老年年金給付」都是全額免納綜合所得稅。

2、勞工退休金新制:

(1)、雇主替員工提繳:平時提繳時,屬雇主外加繳退休金,不含於應稅薪資中,故老年領取時,會依所得稅法規定屬於退職所得,是要申報「退職所得」並面臨稅賦的問題。不過是定額免稅,免稅額度高,會被課到退職所得的不多,可參考所得稅法第九類關於退職所得之規定。

(2)、員工自願提繳:平時提繳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自願提繳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領取給付時,這筆退職所得雖然要列入個人所得課稅,但退休後適用的所得級距,通常比在職時的所得級距來得低,可創造減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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