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流程

By儀軒會計師/地政士事務所

這幾天,新聞斗大標題寫著:國土計畫法114年即將上路,農地變更即將走入歷史,讓我想起前陣子有電話諮詢我,設立社團法人長照機構的流程,想說,乾脆來寫篇文章跟大家說說好了。

先看一下最近的新聞:

國土計畫將上路 專家:農地開發要快

國土計畫法已於民國105年5月1日公布實施,有關凍結土地開發許可之步驟,已快速進行,全國國土計畫已於107年5月1日公告實施,各縣市國土計畫也於111年5月1日公告實施,預定於114年5月1日公告功能分區圖,屆時,同步取消區域計畫法之「開發許可」,就正式凍結農地的用地變更,農地等於被套牢!所以申請開發許可案件必須在114年4月30日前「審查通過」(不是送件),而申請土地變更案審查時間從一年到五年不等,故有些申請案,即使現在就提出申請,也不一定來的及!

by2022/03/24 工商時報

長照機構設立,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三款(機構住宿式服務類)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綜合式服務類)、第五款(其他)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也就是說,住宿式長照機構需以法人形式設立,法人可分為營利及非營利,以下文章,係以機構住宿式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來說明(以下簡稱長照社團法人)。

長照社團法人設立到完成共分為四階設,

第一階段為法人申請設立階段

第二階段為法人申請登記階段

第三階段為長照機構籌設許可階段

第四階段為長照機構設立許可階段

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主要係將長照社團法人成立

第三階段及第四階段,主要審查做為住宿式長照機構應備的資格有哪些,故要先成立長照社團法人,才能申請籌設與許可,手續有些繁複,若長照機構用地係農地,則需先將農地變更為長照用地,才可走以下設立流程。

以下說明需準備文件如下:

第一階段-法人申請設立階段

一、設立許可申請書

(一)、依照長服法規定,居家式、社區式及綜合式服務者無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無須以長照機構法人之型態設立。

(二)、長照法人設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名稱訂定原則:○○長照社團法人(附設)(○○縣/市)私立○○住宿長照機構

二、組織章程

三、法人設立計畫書:包括營運資金來源說明及設立後二年內之營運計畫財務推估。

(一)、設立目的與沿革

(二)、發起人及發起摘要說明

(三)、法人及所設立機構之組織架構:

(四)、組織章程

(五)、機構之設立及營運財務計畫摘要。

(六)、法人資產報告

(七)、財力證明

(八)、不動產使用權利證明:(設立機構擬使用之不動產非屬捐贈來源)。

(九)、不動產鑑價報告:

(十)、對促進公共利益之承諾

四、長照社團法人設立至設立機構營運2年內資產負債表:請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五、長照社團法人設立至設立機構營運2年內綜合損益表:請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六、長照社團法人設立至設立機構營運2年內淨值變動表:請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七、長照社團法人設立至設立機構營運2年內現金流量表:請參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八、二次發起人會議紀錄(第二次要出具出資額有會計師查核簽證)

九、全體發起人身份證影本

十、社員名冊

十一、社員出資額及持分比率

(一)、考量法人實務運作及管理,除社員人數不得低於董 事、監察人人數外,建議社員人數至少應有5-6人 以上。至社員年齡,以成年人為原則,如有未成年 者,其法律行為應由該法定代理人負責

(二)、公司法人可以本身即是社員。

(三)、為維護弱勢者被照顧之權利及品質,對公司法人投資此類機構有條件規範,包括: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之董事總名額不得逾1/3,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四)、出資額可以以土地、建物、存款、銀行借款或其他,需會計師查核簽證

(五)、設立資本額之審核原則:

          1、資本額(淨值)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必要之財產之規定。

          2、土地、房屋之自有比例符合長照機構法人必要財產最低標準之規定。

   3、營運基金是否允當。

(六)、以不動產作為出資額,契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都需要計算。

十二、長照社團法人財產清冊

(一)、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及監督者,不得低於3千萬元;由地方主管機關管理及監督者,不得低於1千萬元。

(二)、法人設立住宿式長照機構之床數達100床者,每增加1床,應再增加10萬元之財產。

(三)、法人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其土地及房舍以自有為原則。但依長服法第17 條規定,使用公有非公用財產設立之住宿式長照機構,或符合長照機構設立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承租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第1項及前項所稱財產,於新設之長照機構法人,以現金、不動產或國內上市 櫃公司股票、公司債及政府債劵為限。

十三、現況說明書(新設立機構免附)

十四、預計作為機構之土地或建物,應檢附所有權者之同意租賃承諾書或租賃契約,及土地或建物謄本證明文件。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一)、如有公司行號擔任發起人,應檢附公司所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預計作為機構之土地或建物,應檢附所有權者之同意租賃承諾書或租賃契約,及土地或建物謄本證明文件。

(三)、如有代理人,請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第二階段-法人申請登記階段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設立登記表

三、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函影本組織章程:選聘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案

四、組織章程

五、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選聘本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案

六、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一)、董事3~17人;以公益為目的 之法人,不得少於7人。

(二)、董事配置:

          1、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1 人

          2、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 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 合計不得逾總名額1/3, 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三)、董事長任期:連選得連任。

(四)、社團法人係以社員為成立基礎,設立人即為其構成 分子,即為社員。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以 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10條規定,法人應成立董 事會且應置董事及監察人等,爰係由該法人之社員 選任前開董監事代表為之。

七、法人、董事、監察人印鑑清冊

八、董事、監察人名冊: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監察人不得擔任長照機構法人及其所設機構之職員。

九、董事、監察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十、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十一、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登記資本額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三階段-長照機構籌設許可階段

一、申請書

二、籌設計畫書

(一)、機構名稱、地址(無地址者,其地號)及負責人姓名、戶籍與通訊地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當地資源概況、需求評估、設立類別、機構業務、服務項目、服務規模、設立進度、服務品質管理、經費需求、經費來源與使用計畫、收費基準、服務契約、預定營運日期及營運後三年內機構業務預估。

(三)、組織架構、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工作項目及行政管理。

(四)、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有居家式服務者,並應載明服務區域。

三、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前項機構籌設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前項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建築物圖示:

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五、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

六、負責人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

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影本

八、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第四階段-長照機構設立許可階段

一、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文件

(一)、應備文件審查:申請單位送件後,由長照所審查申請人資格及應備書面資 料,確認文件備齊後,始正式受理並辦理籌設審查。

(二)、籌設許可初審:籌設許可審查委員書面審查:由籌設審查委員依指標項目 3 書面審查申請單位計畫書,並提供改善意見。

(三)、籌設許可複審:複審審查會議依案件性質請申 請單位到場說明或辦理實地審查。

三、建築物圖示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物竣工圖

五、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六、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表

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長照機構於許可設立後,其經許可設立之服務規模,於三年內未全數開放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減其已許可之服務規模。

七、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新北市政府辦理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業務負責人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一)、長照機構法人條例第33條第3項第1款所稱長照機構 社團法人之董事,係由具長照人員資格擔任者,其 亦需屬於社員後始擔任董事。

九、設施、設備之項目

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十一、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一)、當年度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合格證明。

(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含檢查報告書)。

(三)、負責人半身正面脫帽近照相片1吋2張。

(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服務契約。

(五)、各類收費標準。

(六)、歲入(出)概算明細。

(七)、財產清冊。

農地變更長照機構用地參考法規及申請流程

一、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第五點:

 (一)申請土地變更使用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於興辦事業計 畫獲核准後,申請人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取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辦理分區變更。

 (二)、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可能涉及環境影響評估

(三) 擬興辦事業用地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應符合農業主管 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涉及農業變更,需送農地變更說明書及繳納農地變更回饋金

(四) 建築基地應臨接道路,或以通路連接道路,其通路之寬度應 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三、申請流程:

1、前置作業準備,提出興辦事業計畫及農地變更申請→核准前通知繳納農地使用回饋金→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及農地變更核准( 定稿本完成)→變更編定申請→合法整地。
2.、送審時間:自送件後約1年半時間(變更編定申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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