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壓力大,下班後總會想放鬆一下,去小酌一下或吃吃喝喝,也是因為有這樣的需求,居酒屋、酒吧也就應運而生。
若你也有想說要開個酒吧或是居酒屋的話,你開始會想,要怎麼開設才符合法規呢?讓我來告訴您…
壹、營業項目之選擇
首先,讓消費者可以在餐廳飲酒的營業項目,有很多,每個營業項目,允許的範圍不同,以台中市為例(以下均以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為例,若是其他縣市,請向各地縣市主管機關洽詢),依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休閒娛樂服務業,指下列營利事業:
by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為主要業務
者。
二、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者。
三、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者。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者。
五、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菜或其他
飲食物者。
六、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酒類或其他飲
料者。
七、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陪侍服務,供應飲料
者。
八、飲酒店業:指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且無提供陪酒員
之行業。
九、資訊休閒業:指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
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
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
所以,有提供陪侍服務,就是酒家業、酒吧業,若無提供陪酒員,就是飲酒店業。
而依經濟部頒佈之營業項目中,跟飲酒店業相類似的,屬F501060餐館業,其營業項目定義為: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
那麼不論是飲酒店業或是餐館業,都有可能提供酒類之購買,那要算飲酒店業,還是餐館業?這兩者受到的法規限制不同,飲酒店業比餐館業多,所以我們針對飲酒店業設立時需遵循的法規,以下說明來給大家瞭解一下。
貳、飲酒店需遵循法規說明:
營業場所需符合都計法、建築法規之規定,且一個門牌,只能登記一家:
第四條 經營休閒娛樂服務業,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始得營業。變更時,亦同。
休閒娛樂服務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用途、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by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家休閒娛樂服務業之營業場所為限。
二、營業場所應與學校、醫院、住宅保持一定距離:
第五條
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場業、舞廳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且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百公尺以上。
by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
前二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三、應提供之書面文件:
第七條
休閒娛樂服務業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證明文件。
二、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
六、營業場所平面圖。
七、營業場所範圍標示圖。
八、代表人或負責人出資經營切結書、登記資本之財力證 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附之文件。
by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
參、飲酒店業可以用商號形式成立嗎?還是只能用公司形式?
可以用商號設立、也可以用公司設立。
肆、自治條例第7條第一項第九款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附文件,是什麼呢?
依據臺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申請營業場所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許可應附書件一覽表第16項規定,都發局立案審查書件如下:
- 臺中市都市發展局立案審查書件檢視表(書審+現勘)。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立案審查表(書審+現勘)。
- 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簿謄本。
- 當期房屋稅稅單影本乙份。
- 建築物使用執照。
- 最後一次核准竣工圖說。
- 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乙份。
- 廣告物證明文件。
- 違章建築圖說、現況照片。
- 立案營業範圍標示圖三份(含逃生貼圖(併描繪於營業範圍標示圖)
- 建築物平面圖影本乙份。
- 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
- 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核備文件之現場張貼照片。
- 無妨礙公共安全逃生切結書。
- 營業場所符合距離限制切結書(建築師或測量技師切結)。
伍、飲酒店業與餐館業,到底該如何區別呢?
一、依經濟部對餐館業、飲酒店業之相關函示如下:
經濟部93年6月14日經商字第09300562830號函有關餐館業(F501060)、飲酒店業(F501050)之說明略以:「~按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F501060餐館業」係指「凡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如中西式餐館業、日式餐館業、泰國餐廳、越南餐廳、印度餐廳、鐵板燒店、韓國烤肉店、飯館、食堂、小吃店等。包括盒餐。」、「F501050飲酒店業」係指「凡從事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但無提供陪酒員之行業。包括啤酒屋、飲酒店等。」,前者主要係以提供餐食為主,並得對用餐顧客提供酒類飲料。後者以提供酒類為主,簡餐為輔。業者於營業場所內,同時提供餐飲及酒類、飲料服務時,其「主」、「輔」業之認定,應可參酌營業收入、員工人數比例與商號名稱、設施、廣告招牌、菜單等項目,綜合其整體經營型態,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至酒類之來源,則非屬認定之項目,併為敘明。」。
by經濟部93年6月14日經商字第09300562830號函
二、行業認定要件:
(一)、稽查時消費客人之消費內容以酒為主,以餐為輔,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二)、稽查時無消費客人,若招牌名稱有暢飲、美酒、PUB、BAR、lounge bar等字樣,無廚房設施或僅備有煮點心之設施,櫃台後方以酒品陳列架為主,酒品陳列過半、具寄酒櫃..等,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陸、飲酒店業,稅務上有無需注意之處?
- 依營業稅法第12條規定: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by營業稅法
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稱娛樂節目,係指在營業時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樂器表演人數達二人以上者。
二、有職業性演唱或表演者。
也就是說,有娛樂節目的,稅率15%;沒娛樂節目的,稅率5%。
by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柒、飲酒店業,有需要申請酒牌嗎?
- 菸酒批發與零售巳為非特許行業,不需要另外申請核發許可執照。
- 若需自行製造酒販賣或進口酒類販賣,則另需取得菸酒製造商或菸酒進口商之資格,也才會需要依菸酒管理法第10條第1項或第16條第2項,申請製造或進口之執照,也就是所謂「酒牌」。
- 至於申請的方式,可由財政部國庫署網站線上申請,於取得執照後才能開始製造與進口。
捌、飲酒店業與酒吧業,有何不同之處?
一、飲酒店業:
消費客人之消費內容以酒為主,以餐為輔,不備陪侍服務營利。
二、酒吧業:
開放或非開放空間(包廂)提供桌椅設備及供應酒、佐酒小菜或其他飲料營利,備有陪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