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事務所 所得稅申報與節稅策略

保险经纪人指向保险合同的签订,并向办公室的客户解释-223732019.jpg​​

一、行業說明:

     所謂保險經紀人(事務所或公司)通常被視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中間之媒介,而非受僱於某一保險公司或代表某一保險公司者」。易言之,保險經紀人係介於要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橋樑,且以要保人需求為主以促成保險契約訂立為目的,並以收取佣金為主要業務者。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定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取佣金或報酬之人」。由上述分析對「保險經紀人」解釋:

(一)保險經紀人(或公司)與要保人間非僱傭關係,而係居於獨立超然之地位。(委任關係)

(二)保險經紀人(或公司)係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公司洽定所其需求之保險契約。保險代理人(甚至保險業務員)招攬業務之屬性不同。

(三)而保險經紀人(或公司)之佣金係向保險公司收取。但仍要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繳保費後,勞務提供完成,才能確認佣金收取。另若想對保險經紀人有更深入瞭解及對其功能有深層了解與認識用白話之解釋:「保險經紀人,係指對於保險知識、保險計算風險及評估技術甚為嫻熟及豐富,而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要求和利益為考量,在保險公司之間尋求最優惠條件,再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或由經紀人直接協助訂立保險契約,爾後由其向保險公司抽取約定佣金」。

一般通稱其為「掮客」(台語:牽猴)。(註:可詳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其應備有相同證照才能執業者(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

二、申報方式:

     執行業務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下列是以「是否依法設帳」來進行報稅方式選擇:

(一)、依法設有帳簿者,稅務機關同意處理方式如下:

  1. 依帳載記錄核實認列(通知查帳)

        (1)、收入-費用=執行業務所得

        (2)、會計基礎:原則現金收付制、例外權責發生制,於開始前3個月開始申請

  1. 按書面審核方式(按書審純益率核定)

        (1)、依法設帳及辦理結算申報為限。

        (2)、不可以以多報少,只能以少報多

        (3)、原則:書審核定,例外:重大異常、經檢舉、經研析有深入查核必要者。

        (4)、轄區特性不同,各地區國稅局訂定標準有別。

        (5)、保險經紀人書審純益率:35%

  1.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1)、要依法設置帳簿憑證及辦理結算申報

        (2)、前三年純益率未達6%者,不計入平均值

      4.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1)、適用標準:稽徵機關核算當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2)、計算方式:所得額=收入*(1-各業別收入類型適用費用率)

        (3)、注意事項:無其他費用可再減除、不可盈虧互抵

(二)、未設帳者: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三、查核重點:

(一)、收入面:基本上,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收入不可能有多入帳或少入帳,因為其所收取對象保險公司都要遵守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且皆為金管會管理之行業;再來是要注意跨年度的收入,入帳基礎是否正確。若是故意逃漏可能經紀人對要保人或被保人(尤其是個人)收取委任或規劃費收入。

(二)、常見成本費用面:

(1)  浮報、虛列「薪資支出」

  1. 所支付費用對象不符法規,而另借用執業執照列報費用(借牌費用):產險業業務來源若與壽險業大不同,例如不論哪一型車險,亦可能是第一次購車全險,若來自於汽(機)車經銷商業務員;火災保險來自於銀行體系放款部門人員;貨物運送險(海上、航空保險)可能來自於貨運公司、報關人員等皆有可能透過關係介紹相關業務產險。(註:目前有關汽車經銷、銀行體系等比較大型集團,若其業務與保險有關,可能集團會自行設立保代公司或保經公司)就產業公司而言,若直接支付前述人員佣金,即不符合查核準則第92條第3款規定,產物保險業支付非經許可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代理費,不予認定,而前述人員又不願具名支領薪資,產險公司為因應實際支付費用後符合法規規定,不得已取具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發票,其實際上未從事招攬此類保險,乃以列報鉅額薪資支出因應。
  2. 「無僱傭關係」而列報薪資支出:部分業務員因招攬躉繳或大額壽險保單因金額龐大,業績計算薪資所得高,為規避個人綜所稅,一般作法皆提供人頭予保險公司列報薪資支出。(如:加入業務員等行為)
  3. 目前採用此方法逃漏稅方式,日趨困難,也因此從本來散所得達到6%或甚至不用納稅,到目前凡舉證能將形式文件及投保勞健方式處理恰當,只要綜所稅稅率從40%到20%皆可達到省稅效果。
  4. 應注意事項:
    1. 由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或事務所)提供與業務員簽訂之「契約」,檢視業務員薪資列報及相關出勤記錄是否正確及其實在
    2. 另依業務員管理規則§3規定,業務員非辦理登錄及領得登陸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故保險要保書上有業務員登錄字號、代碼、簽章欄位(公會亦有記錄)
    3. 應依「公司匯款明細表」、「薪資表」、「投勞健保、退休金」、勾稽資料是否相符,再予入帳。

(2) 浮報、虛列「伙食費」支出

     核對伙食費印領清冊、與業務員簽訂之「契約」即可明瞭事實。而正式職員方可報支伙食費,其餘的委任及非正式職員不可列支伙食費。

(3) 浮報、虛列「加班費」支出

     核對加班紀錄(加班內容檢視)、與業務員簽訂之「保險契約」即可明瞭人事時地是否真實,搭配其與業務或加班內容。

(4) 虛列「旅費」或「交通費」支出

無出差事實,以經手人名義出具之內部憑證(出差報告單),並規避定額補助按薪資課徵規定,虛列出差旅費。或甚至一個月期間經常打計程車南下北上奔跑,此等方式列報旅費、交通費係內部憑證關係過度浮報。應注意事項: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74或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20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與其招攬保險契約核對人、事、時、地),且應核對與保險業務員簽訂之「僱傭契約」,確認該等費用由公司負擔者,始予認定。

四、相關新聞:

(一)、您所領的保險佣金是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某家保險經紀人公司OO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帳列佣金支出1,581餘萬元,該公司表示未替旗下保險業務員投保及提供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惟經調閱相關帳證,發現公司除無償提供通訊處場地設備供業務員使用,還支應制服、教育訓練等雜支費用,並授權各通訊處主管,以零用金核付各業務員自有機動車輛之汽油費及相關通行費用,已與「自負盈虧」要件不符,因此改按「薪資所得」重新計課各保險業務員之綜合所得稅。

如果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處所等設備,或劃定公共區域供保險業務員使用,其所得即非屬執行業務所得,而係屬僱傭關係之薪資所得,所給付佣金應依「薪資所得」填開扣免繳憑單。

(二)、公司給付其保險業務員之報酬,扣繳義務人應依正確之所得類別辦理所得扣繳暨憑證單申報事宜

依據財政部97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1410號令、98年4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058810號函釋規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含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包括自行負擔資金風險,且須自備工作所需工具及設備),公司亦未提供員工權益保障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稅法所謂之執行業務所得,應具有以專業技能獨立作業、負擔資金成本與必要費用及盈虧風險之特性,其與基於僱傭關係提供之勞務具專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與考核、競業禁止之限制、雇主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之保障、所需設備與場所及教育訓練等屬薪資所得之情事,尚有不同,故關於勞務報酬所得類別之判定,應就所得人與給付單位之權利義務,參酌民法相關規定通盤考量。

五、資料來源:

特殊行業稅務與會計實務(三)/張正仁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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