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銷售賣家稅務注意事項/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現在亞馬遜全球開店盛行,許多台灣賣家在亞馬遜做起了全球生意,真的是很不錯,畢竟台灣市場小,若能將台灣商品賣到全世界,賺到的錢一定會比內銷多很多,不過,賺錢歸賺錢,稅還是要繳的,到底台灣賣家在亞馬遜做生意,需繳台灣稅有哪些呢?讓我一一說給你聽。

台灣賣家,首先,若月營業額達到8萬元時,必須去國稅局做稅籍登記,取得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再來,產品開始在亞馬遜上架銷售,首先,商品要從哪裡來,若是國內出口至亞馬遜發貨倉庫,只要是台灣公司(行號),只要做生意,不論是國外生意,還是國內生意,都有可能有稅負的問題產生,一是營業稅,一是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且現在跨境電商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要繳台灣營業稅與營所稅,以下就台灣賣家應負擔之營業稅及營所稅,及亞馬遜應負擔台灣之營業稅及營所稅,說明如下:

一、台灣賣家營業稅:

(一)、營業稅法規定:

  1. 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2. 第 4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1.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我國營業稅採屬地主義。

(二)、情況:國內出貨至國外亞馬遜倉庫,待接到國外客戶訂單,再直接從亞馬遜倉庫發貨,是否課營業稅?

壹、交易流程

國內公司於國外設發貨倉庫,先將貨品報運出口國外發貨倉,俟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後,再由發貨倉庫直接出貨。(甲公司輸出時,先依出口報單申報零稅率;嗣後銷售僅需調整營業收入列賬,營業稅不必再處理)

貳、營業稅申報實務

叁、小結:

出口時符合零稅率時,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出口時不符合零稅率時,開立應稅發票。

肆、新聞稿: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已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與實際銷售時之銷售額不同,應如何處理?

日期:110-02-23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自該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申報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免予更正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78069676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該貨物自國外發貨倉庫實際銷售時,如與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有出入時,僅須調整營業收入列帳;如實際售價大於原開發票金額時,其差額亦無庸補開統一發票。另財政部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890450962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

二、 台灣賣家_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二)、情況:國內出貨至國外亞馬遜倉庫,需課營所稅,何時認列銷貨收入?

商品出貨至國外倉庫 何時認列銷貨收入?國稅局這樣說: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時快速到貨。南區國稅局表示,放置國外倉庫尚未銷售部分,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須檢附兩文件,分別為合格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以及存貨盤點資料,否則,貨物將在出口時視為營業收入。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當貨品經海關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貨品已出售,應在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的差額,調整營業收入。
而尚未銷售的貨物,可減除原申報銷售額,不過要留意,營利事業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以及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認定。
官員表示,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必須顯示從國內出口時,貨物申報的銷售金額、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的金額、數量以及差額的調整數。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公司在2021年度共輸出8,000萬元的貨物至日本發貨倉庫,不過截至2021年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物金額只有5,000萬元,還有3,000萬元未出售。因此,甲公司在辦理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果要減除發貨倉庫,尚未出售的存貨3,000萬元,須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盤點資料,以及營業收入調節表,才能以實際銷售數量及價格,向國稅局核實認定銷貨收入為5,000萬元,否則將以貨物出口時的銷售金額8,000萬元,認定銷貨收入。
另外,國稅局官員提醒,營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給國外買受人時,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法列報所屬年度的營業收入,而免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計算,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適用的匯率,換算銷售額。

三、台灣賣家支付亞馬遜佣金-營業稅

除了公司本身的稅負外,若是在亞馬遜銷售,亞馬遜所銷售給賣家的勞務,也需要課台灣的營業稅與營所稅,而台灣稅法針對b to b 將納稅義務人由賣方轉為買方,也就是由台灣賣家為納稅義務人;營所稅部份,也是由買方作做扣繳義務,而在賣方大、買方小的情況下,往往買方需負擔賣方的營業稅與營所稅,再者,亞馬遜收取之費用項目繁多,哪些需代亞馬遜繳納,哪些不用?

(一)、亞馬遜收取之佣金:

壹、 B to B:

  1. 有公司統一編號:當你註冊賬號時,在賬戶資訊中的稅務資訊輸入台灣公司得統一編號(8碼UBN),並且儲存後,亞馬遜將認定你在台灣有自行申報繳納跨境電子商務加值營業稅,那麼每個月的賣家費用將會維持39.99美元。
  2. 營業稅法:
    1. 第 2 條: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2. 第 36 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銷售之勞務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勞務者,勞務買受人應按該項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3. 小結:B TO C由亞馬遜繳,故跟台灣賣家收5%。

貳、B to C:

  1. 個人賣家、不填寫誒統一編號:如果你是個人賣家,或是在申請賬號的時候沒有輸入公司的統一編號,亞馬遜將會從後台系統向你收取5%的跨境電子商務加值營業稅。因此你的每個月在亞馬遜的月費即為:39.99+39.99*5%=42美元(約台幣1260元)。而你每個月多繳交的5%賣家月費,亞馬遜將會替你繳交給台灣政府。
  2. 營業稅法:
    1. 第 2-1 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3. 小結:B TO C由台灣賣家繳,台灣賣家若為應稅營業人,可先不用繳佣金營業稅,待出售時無進項稅額可抵,即為繳稅。

(二)、其他亞馬遜向台灣賣家收取之費用,視勞務提供地或使用地而定:

壹、營業稅法:

第 4 條第2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貳、由於勞務為無形,無法如有形之貨物依起運地或所在地認定其 銷售地點,故以提供地或使用地作為認定標準。勞務之提供地及使 用地二者均在我國境內,構成本法之課稅範圍,或二者均不在我國 境內,不涉及本法之適用,應屬當然;如勞務提供地雖在國外,但 使用地在國內,此種自國外購買進口勞務,即為本法所規範之事 項;如勞務提供地在國內,但其使用地在國外,係屬外銷勞務,亦 為此處之課稅範圍,惟其適用零稅率。

肆、台灣賣家支付亞馬遜佣金_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符合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函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第一點、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

第二點、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

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第三點、所得計算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前點規定認定之我國來源收入,依下列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

(一) 相關成本費用減除規定:

  1. 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所得額。
  2. 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其經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3. 不符合前2目規定者,以前開我國來源收入按稽徵機關核定之淨利率30%計算所得額。
  4. 稽徵機關查得實際淨利率高於依前2目規定核定之淨利率者,按查得資料核定。

(二)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部分交易流程在我國境外者,依下列規定認定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 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者,核實認定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2. 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3. 不符合第1目及非屬前目規定情形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但稽徵機關查得實際境內利潤貢獻程度高於50%,按查得資料核定。

第四點、課徵規定:

(一)、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前點規定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方式如下:

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小結:亞馬遜佣金台灣賣家應代亞馬遜向國稅局繳納扣繳稅率30%*50%*20% =3%

參考資料來源:營業稅申報&查審實務,張奇文 著,111年8月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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