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業主要經營之業務主要為「H704031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經營成屋為主,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以及「H704041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為經營預售屋為主,受起人或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經營此兩項業務,應辦理不動產經紀業許可,故必須取得經紀業執照才可以開業。以下為房仲業設立登記時之流程:
- 辦理公司預查
- 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地政局)申請許可:需事前申請許可
- 申請書
- 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經濟部核淮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
- 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 取得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後,檢附相關文件,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 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許可文件後,應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繳存營業保證金,保證金繳交方式依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規定:
- 每一營業處所,繳交營業保證金新台幣25萬
- 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一營業處所:增繳新台幣10萬
- 每一營業處所所置經紀人人數逾五人者,每增加一人:增繳新台幣3萬
- 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 備查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文件
- 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書
- 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
- 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
-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 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 經紀人設置規定如下:
- 設立之據點: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
- 非常態營業處所其銷售總額達6億以上: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1人
- 經紀人員,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請領經紀人證明。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後,始能合法執業(並擁有自行開業資格)
- 經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經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公司成立之後,任何登記事項有異動時(含經紀人、營業員異動甚至證照的有效期限等等),都必須再向地政局辦理備查變更,以下為異動之備查變更登記:
- 名稱變更
- 所在地變更
- 組織型態變更
- 組織解散或終止營業
- 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變更
- 經營型態變更
- 營業項目變更
-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變更
- 加入之同業公會變更
- 僱用之經紀人員變更
- 遷入
- 停業
-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