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 簡介
旅館業又分為「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從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7款:「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第8款:「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規定可知,二者之區別點在於觀光旅館可以經營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而一般旅館業除非是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營利項目,否則僅能經營住宿及休息業務。
觀光法規中對觀光旅館中的國際觀光旅館與一般觀光旅館規定大致相同,不過就房間大小、餐廳的廚房面積,以及電梯使用人數的規定等並不同。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觀光局,業者須以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方式,採許可制。而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者則是一般旅館,主管機關是直轄市及縣(市)觀光主管機關,旅館業者是以旅館業管理規則申請方式,採登記制。
以上此文僅說明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設立登記流程,之後會有文章分享。
貳、設立流程
一、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J901011 觀光旅館業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
(三)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及直轄市政府觀光主管機關
(四)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五) 法規依據:
二、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第一階段 : 籌設許可申請 (所需時間49日)
1. 籌設申請書
2. 發起人名冊或董監事名冊
3. 公司章程
4. 營業計畫書
5. 財務計畫書
6. 最近三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其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既有建築物供作觀光旅館使用者,並應具備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謄本;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建築物使用權同書。
7. 建築設計圖說
8. 設備總說明書
9. 費用 :
(1) 興辦事業計畫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12,000元;變更時 減半收取審查費
(2) 籌設客房100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12,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6,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變更時減半收取審查費。
(二) 第二階段 : 核准籌備
1. 向經濟部申辦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2.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A.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B. 章程影本
C.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D.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E.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F.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G.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H.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I.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J. 設立登記表 2 份
K.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A.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B. 章程影本
C.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D.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E.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F.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G. 發起人名冊影本
H.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I.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J.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K.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L. 設立登記表 2 份
M.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三) 第三階段 : 申請觀光旅館竣工檢驗 (所需時間45日)
1.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
2.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繳納執照費及專用標識費用 :
1. 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2. 核發或補發國際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費新臺幣三萬三千元;核發或補
發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五) 加入公會
四、資本額 : 無限制
五、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否,限以「公司」型態經營
六、備註:
1. 觀光旅館之中、外文名稱,不得使用其他觀光旅館已登記之相同或類似名稱。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報備加入國內、外旅館聯營組織者,不在此限。(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六條)
2. 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先經中央銀行許可
3. 觀光旅館申請案件,國際觀光旅館及台灣省一般觀光旅館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由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受理。
4. 觀光旅館之建築及設備標準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相關規定。
5. 營業及財務計畫內容應包括項目請參照營業及財務計畫提要。
6. 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日起2年內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用途為觀光旅館之建造執照依法興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應於核准籌設日起2年內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用途為觀光旅館之使用執照,逾期即廢止其籌設之核准 。
7. 申請人應於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15日內報原受理機關備查。
8. 下列人員不得為公司發起人、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
(1) 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2) 曾經營觀光旅館業受撤銷執照處分尚未逾5年者。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110年度標準代號 | 小業別 | 擴大書審純益率 | 所得額 標準 | 同業利潤標準 | ||
毛利率 | 費用率 | 淨利率 | ||||
短期住宿業 | ||||||
5510- -11 | 觀光旅館 | 7 | 15 | 72 | 55 | 17 |
肆、財政部新聞稿
疫情影響停用營業面積 房屋稅可減徵
疫情警戒降級,觀光飯店及旅館業者復業同時,防疫措施不鬆懈,若業者因應疫情縮減營業規模,部分樓層仍然停用,可以申請減徵房屋稅,降低負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飯店及旅館業者如受疫情影響縮減營業規模,部分樓層仍然繼續停用,如經查證屬實者,樓層停用的期間,以「一層樓」為核准單位,核實按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負。該局提醒,嗣後房屋恢復使用時,也記得要在30日內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布日期:2021-08-17
伍、資料來源:
一、交通部觀光局
二、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三、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四、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五、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六、中華民國財政部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