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介
保全業是一種新興之特許行業,具有「民間防衛」與「民間防護」兩種功能,亦即運用民間力量以遂行警備、自衛任務或防護作為,以避免或減少災害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目的。 目前依業務經營型態可分為「系統保全」、「運送保全」、「駐衛保全」及「人身保全」四類。
保全意指必須建立一穩定、相對 可預測的環境來幫助防阻損失,以使人們或團體可追求原有目的,而不會遭破壞或傷害。 目前國內保全業者約有四百餘家,於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桃園縣、台北縣分別成立保全商業同業公會,並已成立中華保全協會。
依保全業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之保全業,係指依本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依保全業法第四條,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
1.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2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3.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貳、設立流程
一、特許行業設立登記說明 :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保全業
二、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三) 法規依據:
三、設立登記流程應備文件 :
(一)、經濟部、縣市政府申請公司名稱、營業項目預查
(二)、 內政部警政署籌設許可申請 申請之資料如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公司負責人私章。
1. 設立申請書
2. 營業計畫書 — 須載明下列事項:
(1) 公司名稱 : 須檢附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 (申請人須為將來設立登記時之發起人)影本
(2) 營業處所 : 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該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營業處所照片圖說及向轄區建設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申請可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或函文。
營業處所須為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限制不得與其他公 司混同使用(並應附切結書)。
(3) 負責人 : 須檢附負責人(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未觸犯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特定犯罪前科之切結書、身分證 影本及相關年籍資料(含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及戶籍地址等)名冊。
(4) 所營事業 : 請依實際經營之業務項目申請,並填載保全業法第四條規定之相關條文內容。
A. 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 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B. 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C. 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D.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5) 營業設備 :
A. 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之照片圖說 :
a. 購買該項設備之發票影本。
b. 該項設備之傳(受)訊系統、不斷電系統、容錯系統等之照片圖說及功能說明資料。
B. 巡迴服務車 :
a. 須檢附行車執照影本、保險證影本,該車輛所有權若非屬籌設中之公司所有,須加附於公司設立後所有權移轉予公司所有之讓渡書或車輛租賃契約書。
b. 切結書(切結書內容應具明本公司所使用之巡迴服務車如改裝、維護不良,致損害客戶權益者,應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c. 巡迴服務車包括汽、機車等機動車輛,汽車並應具有通訊設備。保全業應至少各具一部汽車、機車之巡迴服務車。
d. 巡迴服務車驗審規定如下:
(a) 巡迴服務車規格之照片、圖說、行車執照影本及保險證影本是否與巡迴服務車實體相符。
(b) 車身或其他明顯處,須有醒目之○○保全字樣,字體為標楷體(每字長寬各20公分以上)。
(c) 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並不得裝設警示燈及警鳴器。
(d) 經交通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並處於堪用狀態。
(e) 通訊設備須處於堪用狀態。
C. 經營「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業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之運鈔車,申請該項保全業務須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置於轄區警察局備查,一份報送警政署審查):
a. 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
b. 防彈測試證明(防彈材質須具有點三八及點四五手槍等級以上之防彈功能證明及保固期限證明)。
c. 自動報警系統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d. 防盜、防搶裝置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e. 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執照證明。
f. 切結書(切結書內容應具明本公司所使用之運鈔車如改裝、維護不良或未具防彈測試證明之實質標準,致 損害客戶權益者,應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6) 資本總額 :
須檢附實收之資本額新臺幣肆仟萬元之會計師簽證及存款證明影本,並切結「絕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虛設資本額之情事,否則願受法律嚴厲制裁」等語;另每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 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均限於一個月內之證明)。
(7) 執行保全作業方式 :
須分別依所申請之經營業務載明系統保全、駐衛保全、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保全、人身保全等安全維護作業方式,以及執行保全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及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 時,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之方式。
( 8 ) 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 :
須檢附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之保險單影本。
( 9 ) 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 :
須檢附冬、夏季服裝樣式、顏色照片圖說(須真人著裝拍照,並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另裝備種類規格應列冊敘明(含數量及用途等)及檢附照片圖說。
( 10 ) 保全人員訓練計畫,須列明:
A. 職前專業訓練一週以上學科、術科之訓練課目表。保全人員職前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規定訓練時間須一週以上,訓練時數至少須滿四十小時,每天不得逾八小時。但基本及專業 教育至少須集中訓練二日,其中每日訓練時數至少須滿八小時。
a. 基本教育:至少有四小時須由本署列冊之種子教官擔任,同 一科目不得逾二小時。
(a) 危機處理
(b) 刑事法概要
(c) 犯罪預防與民力運用
(d) 犯罪偵查
(e) 防盜防搶實務
(f) 保全業理論
(g) 救災防護訓練
(h) 保全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
(i) 保全業經營、管理及未來展望
(j) 保全執勤之原則與應注意事項
(k) 交通指揮、疏導及交通事故之協助處理
(l) 擒拿、綜合應用拳技或防身術
b. 專業教育:依保全人員所從事之保全業務而區分,並得以現 地實習方式為之;其中駐衛及運鈔保全人員應特 別加強「觀察及臨場應變能力訓練」,人身保全 人員應特別加強「擒拿、 綜合應用拳技或防身 術」,系統保全人員應特別加強「電子器材設備 操作之專業技術訓練」。
(a) 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課目表。保全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規定訓練時 間每月須四小時,基本與專業教育各二小時,同一科目 不得逾二小時。
(b) 訓練之教材(附書面資料)、器材、設備等訓練設施 (附照片圖說)。
3. 保全契約書—依所申請之營業項目,分別檢附系統保全、駐衛保全、運送保全、人身保全等契約書(系統及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須依「系統、駐衛保全服務定型 化契約範本」訂定)。
4. 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佰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佰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佰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累計,新臺幣一仟萬元。
(三)、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派員赴籌設中公司所在地勘查並審查
內政部警政署收受文件後,即將文件轉由刑事警察局負責辦理。
刑事警察局受理文件後,檢視相關資料,即依保全業者籌設之公司所在地所屬區域,以警政署函文行文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 局,交轄區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派員赴籌設中之公司所在地勘察並審查相關資料。
(四)、警政署複審-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簽報函文層報警政署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台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於完成審查程序後,簽報函文層報警政署。
(五)、核發許可函
1. 保全業者未符合規定部分:則以函文通知保全業者於改善後,向所屬縣市警察局(須派員現場勘察部分)或警政署(僅須書面審查部分)申請複勘(審)。各縣市警察局於完成複勘作業 後,則依前開初勘程序,層報函文至警政署。
2. 保全業者符合規定部分:則簽辦內政部函稿陳報內政部,內政部之許可函稿奉核定後,即行文保全業者,完成許可作業。
(六)、經濟部/縣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1. 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 5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6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8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9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1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5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6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7 ) 發起人名冊影本
( 8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9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1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12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3 )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四、資本額 :
最低資本額新臺幣四千萬元;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
五、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否,名稱須標明專業、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並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為限公司。名稱須加上「保全」字樣,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110年度標準代號 | 小業別 | 擴大書審純益率 | 所得額 標準 | 同業利潤標準 | ||
毛利率 | 費用率 | 淨利率 | ||||
保全及偵探業 | ||||||
8000 — 11 | 保全服務 | 6 | 15 | 61 | 43 | 18 |
8000 — 12 | 系統保全服務 | 6 | 16 | 66 | 44 | 22 |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取保全費用要開立發票嗎?
甲公司承攬社區大樓保全業務,每月收取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5萬元〔含人事薪資費用30萬元及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甲公司僅就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認定承攬期間短開發票約8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6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所承攬社區大樓服務型態為顧問方式,合約書明確記載工作人員薪資費用每月30萬元,該公司僅代收轉付大樓保全人員薪資費用,不應列為收入。
國稅局指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保全人員之薪資,是否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例如,簽訂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大樓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等相關資料。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人事薪資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銷售額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開立發票時應予注意,避免漏開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7-16
二、大樓保全薪水未開發票 要罰!
都會區高樓大廈通常會聘請保全、管理員,提高住居安全。不過,有部分大樓管理顧問公司為了幫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省錢,依約定「代辦發薪」給管理員,就不開發票,結果被國稅局補稅並裁罰。
高雄國稅局發現,A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甲大樓管委會收取服務費用,在管委會要求下,約定「代收代付」管理員薪資,而不開發票,來幫住戶節省5﹪營業稅。不過,國稅局發現,大樓管理員在工作時間穿的是A公司的制服,可見雙方是雇主與員工的關係,所以A公司向甲管委會收取的費用,並非代收代付的性質,而是A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應取得的代價,是公司的營業收入,應該全額開統一發票。
仔細研究,A管理顧問公司與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簽訂大樓管理服務合約,由A公司負責大樓管理員的甄選、督導、訓練、考核,還定了管理員獎懲制度,並約定管理員的薪資由管委會發放或A公司代辦發薪。國稅局洽請勞工主管機關認定A公司和管理員間的僱傭關係、勞動契約關係後,確定A公司向甲大樓管委會收取的管理員薪水費用,就是公司收入的一部分,因此認定A公司短漏開發票,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高雄國稅局透露,上述行為依法可以裁罰本稅5倍以下的罰鍰;只要A公司先補本稅,可只罰1倍,若不服再申請復查。但由於A公司堅持不補稅,主張派駐大樓的管理員是管委員自行聘請,他們只是代收代付管理員薪水,因此被罰1.5倍,經復查、訴願,都遭駁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19-11-07
伍、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財政部國稅局
二、內政部警政署
三、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四、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五、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六、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