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介
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的公司。
成立方式採用「許可制」,也就是得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才能成立。
貳、設立流程
一、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H304011 證劵投資顧問業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
(三)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劵期貨局
(四)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認許、新增
公司名稱變更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公司所在地變更
分公司所在地變更
解散、合併、停業、復業、分公司設立
(五) 法規依據:
二、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 第一階段 : 金管會-申請許可
- 申請書
- 公司章程。
-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
- 發起人會議紀錄。
- 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號碼或公司統一編號、住址、公司所在地、出資額及認股比率。自然人發起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發起人應檢附公司章程、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繼續經營之證明文件、代表人出任之指派書及被指派人同意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持股百分之三以上主要股東名冊及關係企業名冊。
- 發起人目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明細表
- 發起人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 發起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人行使職務者,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 會計制度。
-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設立審查報告表
(1) 依投顧設置標準第六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其資格條件,請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
(二) 第二階段 : 經濟部-公司設立登記 自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 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 5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6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8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9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1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5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6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7 ) 發起人名冊影本
( 8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9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1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12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3 )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三) 第三階段 : 金管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 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公司章程。
- 業務章則 (應載明業務之經營原則、作業手續、權責劃分、業務紛爭處理、人員教育訓練及管理事項等內部管理制度。)
- 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 董事名冊及董事會議事錄。
- 監察人名冊。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出具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 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均為專任之聲明書。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無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聲明書。
- 公司組織圖。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審查報告表。
- 營業處所之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及其平面圖、照片。
- 營業處所獨立且未與其他事業共同使用之聲明書。
- 已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 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四) 第四階段 : 加入同業公會
取得應業許可證照後,加入同業公會後始得開業。
三、資本額 :
實收資本額不能少於2,000萬。(分支機構不用增加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四、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否,限以「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經營
名稱須加上「證券投資顧問」字樣,如「○○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五、備註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参、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經營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證券業2%營業稅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108年7月1日起,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所定證券業之營業稅稅率2%。
該局說明,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營業人自108年7月1日起,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自108年9月1日起申報所屬年月份為108年7-8月以後各期之營業稅,應使用專營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使用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其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5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如欲開立統一發票,應使用「特種統一發票」,將銷售額填載於金額欄,並依「專屬本業收入」或「非專屬本業收入」適用之稅率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專屬本業(包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之銷售額,始有2%營業稅稅率之適用,如有其他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19-09-02
伍、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財政部國稅局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劵期貨局
三、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四、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五、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六、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