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介
短期補習班(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辦理類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服務標章者,得使用分班名稱或其名稱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貳、設立流程
一、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J201031 短期補習班業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三)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五)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六) 法規依據:
二、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第一階段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設立許可
- 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擬辦類科及班數。
- 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
- 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良民證或其他無前科證明(如為財團法人附設補習班,應檢附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附設補習班核准函及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法人印鑑證明;公司法人附設,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登記表《公司大小章》)。如為技藝補習班,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 班舍核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直轄市、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附文件及擬變更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各 3 份。 - 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 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二)第二階段 :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 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 5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6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8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9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1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5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6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7 ) 發起人名冊影本
( 8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9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1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12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3 )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三)第三階段 : 經核准設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立案 (六個月內)
- 立案申請書
- 擬聘教職員履歷名冊及各擬聘教師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如係租賃,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 財產目錄表
- 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吋二張(法人附設免附)
- 班舍照片(含各教室、辦公室、活動區等)
- 設立人相關切結書
(四)第四階段 : 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1. 補習班名稱
2. 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3. 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4. 負責人姓名
5. 核定辦理之類科
6. 核准日期、文號
7. 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8.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三、資本額 :
無限制
四、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私立XX短期補習班」。
五、可否以個人名義申請設立補習班?
(一) 可以,若是個人名義設立的補習班,其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
(二) 若有依法記帳益保留憑證,以其所收取的學雜費等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之所得(查帳申報)或依18%書審純益率計算之所得,原則上應併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計算。
(三) 若未依法記帳並保留憑證,或未能提示帳簿文據者,文理類及技藝類補習班皆以50%做為費用率(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方式)計算其他所得。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嗎?
依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財政部75.9.8台財稅第7549419號函)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同法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7.02.01台財稅字第10600737880號令) 更新日期:2021-04-22
二、未立案補習班要課5%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若是教育部核准登記或立案短期補習班,其教育勞務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果是未立案、未登記的補習班,必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5%營業稅。
2017年我國發生女作家自殺案件,朝野立委要求徹查補習班稅籍,財政部在2017年公告函釋、要求所有補習班應課徵營業稅,以達到掌握稅籍目的,當時也研擬取消1986年所訂定的立案補習班免徵營業稅優惠函釋。
但教育部發函通知,認為一般立案補習班仍為販售教育勞務範圍,若課徵代徵性質的營業稅,營業稅是由最終買受人承擔,中間的業者皆可扣抵營業稅額,業者仍會將營業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教育部也引用營業稅法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可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減輕受教育者費用。
財政部經評估後、2019年發布新函釋並取消2017年版本,訂定立案補習班只要登記稅籍即可、免課營業稅,但如果是販售非教育勞務的商品,比如說考試用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仍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未立案或未登記補習班必須登記稅籍、且各項商品與課程都要列為營業稅範圍。
另官員也指出,立案補習班雖然皆免課營業稅,但所得稅方面可分為獨資、公司型態。獨資補習班收入歸屬個人所得,但可以依照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減除費用,剩下收入依照綜所稅率課徵5~40%稅負。目前我國多數補習班皆為獨資型態,例如文理或技藝類補習班,其費用標準皆適用50%,也就是五成收入可列為費用,剩下五成則歸列為所得課稅。
若為公司型態補習班,則適用20%營所稅,但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如場地租賃費、補習班教師薪資等成本。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0.11.25
伍、資料來源:
一、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四、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五、中華民國財政部國稅局
六、工商時報 林昱均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