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介
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提供招收兒童五人以上者,應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兒童課後照顧(俗稱安親班)與補習班之差異,在於兒童托育中心(即所謂安親班)與托兒所的法令依據是「兒童福利法」,補習班則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兩者法令依據不同,其所成立的服務宗旨當然也不相同,兒童托育中心與托兒所的服務宗旨主要是以兒童生活照顧為主,課業輔導及單元活動為輔,補習班則以才藝、技能學習為主,同時,兒童托育中心、托兒所及補習班對於專業人員的要求及基本硬體環境的規劃也有相異處;兒童托育中心及托兒所專業人員是依據內政部頒訂的「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任用,除須有相關科系的學歷或訓練外,亦須具備一定的服務年資,補習班則主要以專科以上或具備技藝類證明文件、中小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的人員即可擔任。在空間規劃上,補習班訂有最低面積限制,並有每生最低的面積要求,兒童托育中心及托兒所雖無最小申設面積限制,但為考量兒童活動需求,故規定每童不得少於1.5平方公尺之室內活動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如無室外活動面積得以室內活動面積替代),另訂有教保活動室、遊戲空間、廁所(馬桶數)及廚房等空間的設置要求。
貳、設立流程
一、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JG0101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
(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三)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法規依據:
教育部101年7月26日臺社(一)字第101040594號函
二、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第一階段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籌設立案
1.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 1 ) 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負責人並應檢附其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2 ) 中心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 3 ) 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 4 )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 5 ) 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 6 ) 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 7 ) 組織表、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 8 ) 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 9 )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 10 )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 11 ) 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附法人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或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課後照顧中心文件影本。
(二)第二階段 :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 可由自然人設立,也可以法人團體組織型態設立,若為公司型態設立,需先跑以下公司設立流程
1. 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 ( 無董事長者免附 )
( 5 )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 6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7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8 )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 9 )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1 )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 2 ) 章程影本
( 3 )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 4 )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 5 )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 6 )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 7 ) 發起人名冊影本
( 8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 9 )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0 )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11 )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 12 ) 設立登記表 2 份
( 13 )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三)第三階段 :
- 會勘 (已變更使用執照)-> 核發立案許可同意函並函復申請;
- 未變更使用執照且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籌設收件初審通過後,建築圖審查->消防圖審查->核發籌設許可同意函並函復申請
(四)第四階段 :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申請立案許可
1. 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名冊及以下相關證明文件:
(1) 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 所有人員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如附件2)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 所有人員3個月內有效之健康檢查表影本(含一般體檢、胸部X光及A型肝炎IgM項目檢查結果)。
2.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3. 財產清冊。
4.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5.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6.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無室內裝修行為者免附)
7. 當年度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8. 所舍平面圖及照片(含各教室、活動室、廁所、廚房等空間)
9. 負責人照片1張(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2吋照片※製作許可證書用)
10. 圖記印模2份(請依核准中心全名刻製長7.5公分,寬4.5公分,邊寬0.5公分之木質圖記,字用篆體陽文,「臺」字請用正體字。)
三、資本額 :
無限制
四、可否以自然人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私立XX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自然人所得申報,係屬綜合所得稅第九類之其他所得,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申報方式辦理。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一) 以公司型態成立者
(二) 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申報者:
1. 依法設有帳簿者,稅務機關同意處理方式如下:
(1) 依帳載記錄核實認列(通知查帳):收入-費用=其他所得
(2) 按書面審核方式(按書審純益率核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20%
(3)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4) 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費用率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2. 未設帳者: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費用率為收入之百分之六十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設立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同法規定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7.02.01台財稅字第10600737880號令) 更新日期:2021-04-22
二、兒童課後照顧班 免營業稅
財政部2018年2月2日核釋,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規定成立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是不屬於地方政府指定國小所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皆可免徵營業稅。
根據2009年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的國小自行辦理或委託立案的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所辦理的課後照顧服務班,可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但該解釋令中,並未包括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與其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官員表示,日前國稅局有一案例,有一營業人在同一地址設立學齡前幼兒園與小學課後照顧班,幼兒園已依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因該課後照顧班不屬於地方政府指定國小所委託設立,因此營業人提出是否必須課徵營業稅疑義。
而財政部在去文教育部詢問後,發布解釋令,只要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所設立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該法中所規定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
意即除了2009年的解釋令中,所規定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學校自行辦理或委託民間辦理的課後照顧服務可免營業稅外,個人、法人或是團體依規定成立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及不屬於地方政府指定國小所委託的課後照顧服務班,也可以免營業稅。 工商時報 劉懿慧 2018.02.03
伍、資料來源:
一、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
二、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三、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四、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五、中華民國財政部國稅局
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七、工商時報 劉懿慧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