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賣家因應稅局發函查核注意事項

近來我的網路拍賣稅務文章,得到許多的迴響,一來,是因為目前稅局查核網路拍賣的力道越來越強,許多賣家,往往在生意如日中天時,天外飛來一筆查稅函文,一時之間不知如何是好,擔心會繳不起高額稅負,在這裡提供一些經驗供各位分享:

一、收到函文時,請先依函文上之承辦機關,去電承辦人瞭解情況

(一)、現在,若是在平台銷售,基本上,稅局早巳掌握相關事證,才會發函通知,故補繳本稅及罰鍰,是無法避免的,現在稅務員都是依法行政,能不繳稅的機會是不可能的。

(二)、函文中之發文字號,若是xx營業字xx號函,那就是銷售稅股發函給你的,涉及營業稅。

(三)、調查基準日: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只要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予處罰,不過「調查基準日」如何認定,過去規定較不清楚。財政部發布最新認定原則指出,調查基準日以函查日也就是發文日為準,但若國稅局已掌握具體違章事證並公告,則以公告日為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就可免罰;反之若是在調查基準日後才補報繳,就無免罰適用。

(四)、需提供稅局之資料,可先行與承辦人討論,充份溝通後,再回去準備資料,以節省整理資料時間。若是在平台銷售之賣家,平台多有銷售記錄之電子檔,可利用之。

(五)、函文通常有一條內容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提示或逾期未提示者,將依查得資料核定稅額。所以接到函文,千萬不要放在一旁不予理會,那到時,你就完全無任何權利可主張了,法律是不保護睡著的人,所以收到函文第一步,就是去電瞭解情況,也或者聘請會計師,協助你瞭解情況。

(六)、函文內還會有一條:因事不能前來,請於通知期限前以書面或電話申請延期,本人或代理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也就是說,建議找專業會計師,可協助你至國稅局處理,節省時間,也協助你如何將傷害降到最低。

二、著手準備稅局所需資料

(一)、統計出每月銷售額:排除訂單不成立、退貨之情況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之規定:

1、每月銷售額未達4(勞務)/8萬: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2、每月銷售額達4(勞務)/8萬至20萬: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營業稅稅率1%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 令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 94 年 11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 號函。
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由國稅局依查定銷售額按 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每 3 個月(分別於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底前)郵寄繳款書予營業人

3、每月銷售額20萬以上: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達
20 萬元以上者),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 2 個月為一期按銷 售額 5%稅率計算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自
動報繳營業稅。

4、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之認定:

使用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標準
台財稅第7526254號
主旨: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說明:二、依據營業稅法第1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怎麼平均?前六個月嗎?法無明文)

(三)、漏稅之罰則:

1、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第51條第1項第1款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2、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營業稅之規定:

一、第一次處罰日以前之左列違章行為: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辦稅籍登記或不再繼續營業,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之罰鍰。

三、有無其他降低稅負之合法方式

(一)、未辦營登前之進項,在主動補辦營登後,可予以抵扣銷項稅額。被查獲後則是由次期開始可申報扣抵。

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財政部94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5510號函:
「二、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款至第 4  款及第 6  款據以處罰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計算漏稅額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乙節,本部 89 年 10 月 19 日台財稅第 890457254  號函已有明釋,請仍依該函釋規定辦理。
三、另按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惟營業人開始營業前,未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統一編號者,其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尚無法符合前述營業稅法之規定,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如經查明確係為營業上使用或勞務,應准予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小規模營業人,進項稅額如何扣抵?又未於當期申報者,可否延至往後期間扣抵?

規定以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

(三)、小規模營業人1%,漏稅金額=查獲金額*1%、加值型營業人,漏稅金額=查獲金額/1.05*0.05

四、其他常見問題:

(一)、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計算漏稅額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答:不宜扣抵,無違憲

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
主旨: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所稱漏稅額,如何認定乙案。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上開漏稅額之計算,參酌本部79年12月7日台財稅第790410750號函及85年2月7日台財稅第851894251號函規定,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三、又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四、另有關稽徵機關查獲漏進漏銷之案件,營業人於進貨時既未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自無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故稽徵機關補徵其漏報銷售額之應納稅額時,不宜按銷項稅額扣減查獲進貨金額計算之進項稅額後之餘額核認。
司法院釋字第700號 【未辦營業登記短漏營業稅處罰案】
對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系爭函綜合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3條、第3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1款及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52條第2項第1款等規定,限以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且依規定期限申報者,始得據以扣抵銷項稅額,符合加值型營業稅按週期課徵,並能自動勾稽之整體營業稅法立法目的,亦無違於依法履行協力義務之營業人得將營業稅轉嫁消費者負擔之經濟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不使未依法履行協力義務之營業人,亦得與依法履行協力義務之營業人立於相同之法律地位,致破壞加值型營業稅立基之登記及申報制度。故系爭函以經稽徵機關循前開規定核定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並據以計算漏稅罰,並未增加營業人法律上所未規定之義務,於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五、相關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更新日期:2021-08-23

六、營業稅處理完後,所得稅之處理

(一)、免罰之情形: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3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二、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一)一百零三年度以前及一百零七年度以後案件:
1.經調查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2.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3.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二)一百零四年度至一百零六年度案件:
1.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2.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3.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上者,經調查核定短漏所得額之所漏稅額半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者,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
第 110 條第4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二)、減免處罰之情況:

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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