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立流程及財稅處理/新竹會計師地政士

壹 、 簡介

報關行業是指經海關准予註冊登記,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託,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境內企業法人的企業。

兩個主要功能 :

  1. 幫助貨物通過海關
  2. 處理隨同國際貨物的必要單據

 、 設立流程

一、公司登記流程

(一) 所營事業代號查詢:

      G701011 報關業

(二) 公司設立應備文件:

  1. 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股東同意書影本、董事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
    5.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6.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7.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8. 股東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登記之外國公司者免附 )
    9. 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設立登記表 2 份
    11.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2. 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 章程影本
    3.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
    4. 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5. 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6. 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願任同意書(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影本
    7. 發起人名冊影本
    8.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9. 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 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 設立登記表 2 份
    13. 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而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二、 登記前應經特許之許可流程介紹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財政部關務署
(二) 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三) 公司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代表公司負責人變更
  3. 組織變更
  4. 公司所在地變更
  5. 增資(發行新股)、減資
  6. 公司名稱變更

(四) 商業登記前應先經許可之登記項目:

  1. 設立或新增本項營業項目
  2. 組織變更
  3. 負責人變更
  4. 變更合夥人
  5. 所在地變更
  6. 增資、減資
  7. 名稱變更

(五) 法規依據:

三、設立流程應備文件 :

(一) 第一階段 : 申請核准許可設置 :

  1.  報關業設置許可申請書
  2. 負責人(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亦同)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警察單位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正本。
    2. 稅捐單位(國稅及地方稅)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正本。
    3. 法院核發之「無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之紀錄」和「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紀錄」證明正本。
    4.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個人信用報告正本。
    5.  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須具有3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證明。
    6. 戶籍謄本(記事完整)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正本
  4. 專責報關人員登記申請書(專責報關人員須親自到本關簽署)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專責報關人員之合格證書及最近1吋相片1張(報關證用)。
  6. 專責報關人員聲明書、承諾書(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7條)。
  7. 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報關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者向地方政府申請,為公司者向經濟部申請)
  8. 各公司組織所需準備文件 :
    1.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以上名冊皆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2. 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內含股東名冊,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3. 合夥:合夥契約及名冊,須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4. 獨資:免附。

(二) 第二階段 : 申辦公司、商業設立登記

  1. 報關業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者:向地方政府登記
  2. 報關業組織為公司者:營業處所於直轄市者向地方政府登記,非於直轄市者向經濟部登記

(三) 第三階段 : 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

  1. 報關業務證照申請書(以第1階段報關業設立許可申請書上所蓋公司、負責人及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印鑑為憑)。
  2. 網路公司連線測試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3. 各縣市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4. 報關業營業地址及辦公室設備調查表(租賃者附租賃契約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5. 人事資料登記表2份。
  6. 報關業及專責人員印鑑卡2份。
  7. 候單箱借用申請暨切結書。
  8. 報關業營業地址及辦公室設備調查表(租賃者附租賃契約及所有權狀影本,業務一組文書股勘查)。
  9. 證照費新臺幣2,000元。

四、資本額 :

  1. 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2. 離島地區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3.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其營業處所,在每一縣市內以一處為限。但得視需要報經海關核准後增設。

五、其他:

負責人、經理人、專責報關人員及報關業員工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六、可否以行號 ( 獨資合夥)方式設立?

可以,例如:XX報關行

參、稅務申報

一、相關行業代號與成本率分析

肆、財政部新聞稿

一、報關業者經海關廢止證照,原負責人2年內不得再申設報關業

近來發生數件報關業者因報運進口空運快遞貨物違規夾藏含非洲豬瘟病毒之豬肉製品,或其他違法行為遭海關處分停業或廢止證照之案件。基隆關特別提醒,報關業如經某一關區廢止證照未滿2年者,同一負責人不得再向該關區或其他關區申設報關業,籲請報關業者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的經理人,如曾觸犯關務法規違章情節重大,或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而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未逾2年等情事,其申請設置報關業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設置者,則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限於10日內變更,逾期未變更者,將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基隆關表示,海關為執行報關業相關審核與管理,已建立全國高風險業者及從業人員管控機制,並加強各關區間橫向聯繫,該關呼籲轄區內的報關業者應負誠實申報責任,專營快遞業務的報關業者並應慎選境外合作夥伴,避免因依據境外業者提供的不實資料報關而受罰,甚至影響報關業務證照的取得或核發。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 : 110.10.05

二、財政部發布報關業違規情節重大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

關務署表示,為嚴懲違規情節重大之報關業者,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得停止6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為期裁處有客觀標準,財政部於本(110)年11月11日發布「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並自明(111)年1月1日生效。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認定原則規範報關業者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如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之豬肉產品,或報運進(出)口重大管制物品(例如:毒品、槍械及偽幣等),因對國民健康、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有嚴重危害,故於最近1年內有該行為達3次以上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將裁處停業或廢照處分。又考量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之豬肉產品對國內養豬產業可能造成重大傷害及影響,為利各關裁罰有一致性標準,依據違規次數及豬肉產品重量,增訂停業日數及廢照之裁罰基準表,對於最近1年內違規3次以上,5次以下,且該次進口豬肉產品重量未逾60公斤之違章,按其違章情節,論處6個月以下停業處分;違規6次以上,或違規第3次以後該次報運重量逾60公斤者,即得廢照,以落實對報關業者管理。
另外,即使未違規報運上開豬肉產品或重大管制物品,本次認定原則對於屢次報關未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顯示法遵意識低落之報關業者,同樣設有退場機制,即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停業處分;合計達100萬元者,海關得裁處廢照處分。
關務署最後呼籲,訂定認定原則之目的在汰除不適任報關業者,建立具法治觀念之通關環境,顯現政府嚴防非洲豬瘟及重大管制物品,共同守護養豬產業及社會秩序的決心,不肖業者切勿心存僥倖,誤蹈法網。                                                                                                                               

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 : 110.11.16

三、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依出口方式之不同,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亦有不同,特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如係經海關出口者,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外銷貨物10萬美元,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於107年12月27日報關出口,美元匯率為30元,又貨物於108年1月15日抵達目的地,108年2月12日收取貨款10萬美元,結匯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因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07年12月27日,A公司應按報關出口時匯率歸屬為107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而收款日(108年2月12日)收款310萬元,其差額10萬元應列為108年度之匯兌利益。
該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外銷收入認列時點,應以報關日或執據戳記日之所屬會計年度申報銷貨收入,以免申報錯誤遭受補稅。                                                            

 日期 : 109.11.24

伍、資料來源:

一、中華民國財政部

二、財政部部關務署

三、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四、臺北市商業處商業登記主題網

五、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特許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六、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分類: 特許行業,標籤: , , , , 。這篇內容的永久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