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國外商標費用,是否需扣繳,視其給付權利金或勞務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定。
(一)、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二)、依「所得稅法第 8 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第四點及第七點來作判斷,由於營利事業與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或勞務交易的方式非常多元,因此在判斷上要多查詢財政部是否有類似交易的範例發布,以免作成錯誤判斷。
(三)、故支付國外商標費,是否需扣繳,應視公司與國外企業簽定之合約內容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