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資定義
勞基法第2條 第1項第三款 :
工資 :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工作、獎金及按計時、記日、計月、記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加班費 分紅
特殊出勤的加班費 年終獎金
績效目標達成獎金 三節獎金
每個月固定發給的全勤獎金 依距離補助的差旅費
每個月固定發給的伙食津貼 出差交通補助
職務津貼 夜點費 / 誤餐費
保障年薪 下班時間值班津貼
盈餘紅利獎金
● 何謂基本工資
勞工基準法第21條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1條 : 本法第21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
係按計時薪之方式。可與雇主約定每小時之工資計算,惟每小時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按時計薪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且其工資不宜約定一部份以實物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