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

● 勞資關係容易產生對立

一 、 勞工要的 :

1. 有錢 (工資、加班費)

2. 有閒 (工時不能過長、給予休假)

3. 有保障 (勞保、健保、退休金、資遣費)

二 、 老闆要的 :

1. 員工薪資合理 (要有利潤)

2. 員工要能配合公司營運 (彈性工時)

● 適用勞基法 – 雇傭關係

1.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1. 本法用詞定義 :

勞工 : 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得工資者。

● 雇主調動勞工五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契約分成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

1.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勞動契約 (定期)

什麼樣的工作可以約定「定期契約」呢?

1. 臨時性工作 : 指無法預期「非繼續性工作」類型,工作期間多餘6個月以內

2. 短期性工作 : 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3. 季節性工作 : 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 工作期間在9個月內者

4. 特定性工作 : 指可在特定性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若工作期間超過1年, 就該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 雇主調動勞工五原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關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1.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2.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3. 延長工作時間。

4. 津貼及獎金。

5. 應遵守之紀律。

6.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7.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8.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9. 福利措施。

10.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11.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12.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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