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關係容易產生對立
一 、 勞工要的 :
1. 有錢 (工資、加班費)
2. 有閒 (工時不能過長、給予休假)
3. 有保障 (勞保、健保、退休金、資遣費)
二 、 老闆要的 :
1. 員工薪資合理 (要有利潤)
2. 員工要能配合公司營運 (彈性工時)
● 適用勞基法 – 雇傭關係
1.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1. 本法用詞定義 :
勞工 : 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得工資者。
● 雇主調動勞工五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動契約分成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
1.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2.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勞動契約 (定期)
什麼樣的工作可以約定「定期契約」呢?
1. 臨時性工作 : 指無法預期「非繼續性工作」類型,工作期間多餘6個月以內
2. 短期性工作 : 指可預期於6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
3. 季節性工作 : 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 工作期間在9個月內者
4. 特定性工作 : 指可在特定性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若工作期間超過1年, 就該申報主管機關核備
● 雇主調動勞工五原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關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1.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2.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3. 延長工作時間。
4. 津貼及獎金。
5. 應遵守之紀律。
6.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7.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8.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9. 福利措施。
10.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11.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12.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