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業者,購買境外電子勞務,應代扣繳所得稅

網路拍賣盛行,許多人開始做起斜槓,在網路上銷售商品,後來沒想到越做越好,乾脆辭了工作,專心做網拍。

不過,就我的觀察,網路資訊發達、價格透明且競爭者眾,故網拍生意,很多都是屬薄利多銷,也就是衝量,每項商品都僅賺取微薄之服務費。

但生意越做越大時,國稅局就會找上門,而就開始需負擔做生意,所應負擔之稅負。除此之外,也有義務開始需負擔,例如今天要聊的–>購買境外電子勞務,應代扣繳之所得稅。

做網拍生意,需要將商品銷售出去,需要知名度高的平台及適當的打廣告,舉例而言,現在很多網拍業者,會在臉書支付廣告費,打商品廣告;也會在國際知名之平台,例如:Amazon,上架商品進行銷售。

以下分別說明應代行扣繳所得稅之規定:

網拍業者在臉書打廣告,所支付之廣告費

一、透過代理商來支付臉書廣告費:

代理商會開統一發票給公司,拿到進項發票,直接扣抵5%營業稅。

二、臉書的企業用戶

依照臉書之規定,若每月支付廣告費達美金10,000元以上,連續三個月即可申請為企業用戶,也就是臉書直客。

而成為直客後,廣吿費可以採月結,但還是需在支付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所得稅。

三、臉書非企業用戶

依目前規定,每次下廣告,支付廣告費,支付10日內就需 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所得稅,這種方式會挺麻煩的。

四、臉書目前所得稅扣繳稅額為給付額之6%

給付額*適用淨利率30%*境內利潤貢獻度100%*扣繳率20%=給付額*6%

舉例而言,若支付給臉書10,000元,

(一)、給付總額:10,000/(1-0.06)=10,638

(二)、扣繳稅額=10,638*0.06=638

五、對於中小型商家而言,等於是幫臉書繳納6%所得稅給國稅局,造成變相承擔稅負,且需負擔申報扣繳之義務,若不熟悉稅法,可能造成被補稅罰款之稅務風險。

支付境外平台業者(例如amazon)之服務費,也需代為扣繳所得稅

一、委託平台業者收取銷售價款,平台業者扣除服務費後,將剩餘款項支付予公司:

(一)、視付款方身份而定:

1、付款方若為境內自然人或境外買受人:由境外平台業者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申報納稅。

2、付款方若為境內營利事業、境內機關團體:由境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依規定代繳所得稅。

(二)、以下為國稅局問答集之說明

二、不委託平台業者收取銷售價款,採自行向客戶收取,僅支付服務費予平台:

(一)、依付款方身份而定:

1、支付平台服務費,付款方為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由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時依規定申報納稅。

2、支付平台服務費,付款方為境內自然人:由平台業者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依規定申報納稅。

(二)、 以下為國稅局問答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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